分发部门: 密级:
川蓝集发[20XX]008号
四川蓝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投标监督工作责任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四川蓝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正、公平的进行。强化招投标内部约束、监督机制,明确监督职责,进一步规范集团招标投标监督部门的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集团招标投标委员会对成都和骏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组织的招标投标工作负有监督责任。集团监察审计中心、集团法律事务部为监督职责的具体履行部门。
第三条 集团监察审计中心、集团法律事务部根据集团董事局授权,负责组织、安排对成都和骏咨询服务公司招标投标全过程监督检查。
第二章 监察职责及方式
第四条 监督人员对重大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经常性监察和专项性监察的方式。经常性监察方式是对项目所
有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跟踪监控;专项性监察方式是对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抽查。按照《招标投标管理制度(修订)》相关规定,由成都和骏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实施的招投标项目必须采用经常性监察方式。
第五条 集团招标投标委员会及具体监督部门监察审计中心、法律事务部,在实施监督中按照各自的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项目的立项审批、招标方式、标底编制情况与制度的符合性;
(二)监督检查招标投标的有关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检查招标公告、投标邀请、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核查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资信等情况。
(三)监督开标、评标、入围考察、定标,并全程参与招标投标事项有关的重要会议;监督检查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以及《招标投标管理制度(修订)》规定。
(四)监督检查招标投标结果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 监督人员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一)向委托单位、招标组织单位、投标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及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二)审阅招标投标情况报告、推荐报告、合同及其有关文件; (三)现场查验,调查、核实招标结果执行情况。根据需要,可以联合各级监督控制部门、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工作,并可以对内、
对外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检查。
第七条 委托单位、招标组织单位、投标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及相关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监督人员进行的监督,定期、如实向监督人员提供与项目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报表等资料和情况,报告招投标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八条 监督人员在对招投标全过程监督中,发现委托单位、招标组织单位、投标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及相关人员违反《招标投标管理制度(修订)》及相关配套制度、规章,应及时制止并不得批准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并有权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警告。 (二)责令限期改正。 (三)重新招标。
(四)追究责任人责任,并作出相应处罚。
(五)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监督人员在做出处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处罚有异议的,应予核实。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第三章 投诉及投诉处理
第十条 集团内部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有权向集团招标投标委员会投诉或举报。集团监察审计中心、法律事务部在收到投诉或举报后应立即展开调查。
第十一条 集团内部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接受到各类投诉或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