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规划(城镇体系、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等)的内容与强制性内容汇总 1.城镇体系规划 1.1全国城镇体系规划 制定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 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具体内容: l 明确国家城镇化的总体战略与分期目标。 内容 l 确立国家城镇化的道路与差别化战略。 l 规划全国城镇体系的总体空间格局。 l 构架全国重大基础设施支撑系统。 l 特定与重点地区的规划。 审批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1.2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制定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具体内容: 内容 l 制订全省城镇化和城镇发展战略。 l 确定区域城镇发展用地规模的控制目标。 l 协调和部署影响省域城镇化与城市发展的全局性和整体性事项。 l 确定乡村地区非农产业布局和居民点建设的原则。 l 确定区域开发管制区划。 审批 报国务院审批。 (一)省域内必须控制开发的区域。包括:自然保护区、退耕还林(草)地区、大型湖泊、水源保护区、分滞洪地区,以及其它生态敏感区。 强制 性 (二)省域内的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包括:高速公路、干线公路、铁路、港口、机场、区域性电厂和高压输电网、天然气门站、天然气主干管、区域性防洪、滞洪骨干工程、水利枢纽工程、区域引水工程 内容 等。 (三)涉及相邻城市的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包括:城市取水口、城市污水排放口、城市垃圾处理场等。 强制调整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强制性内容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必须组织论证,就调整的必要性向规划审批机性内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容的 调整 调整后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按照《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审批。 程序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附注: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2.城市总体规划 制定 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人口、资源情况及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城市的性质、规模;综合确定土地、水、能源等各类资源的使用标准和控制指标,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适宜建设区,统筹安排城乡各类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城乡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完善城市功能;贯彻公交优先原则,提升城市综合交通服务水平;健全城市综合防灾体系,保证城市安全;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和整体景观风貌,突出城市特色;保护历史文化资源,延续城市历史文脉;合理确定分阶段发展方向、目标、重点和时序,促进城市健康有序发展。 城市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强制性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 内容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任务 内容 具体为: (一)城市规划区范围。 (二)市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 (三)城市建设用地。包括: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人口容量等);城市各类绿地的具体布局;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布局。 (四)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城市干道系统网络、城市轨道交通网络、交通枢纽布局;城市水源地及其保护区范围和其他重大市政基础设施;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方面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五)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包括: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体位置和界线。 (六)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七)城市防灾工程。包括:城市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与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规定。 注:1.无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范围与空间管制措施 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城市人民政府必须组织论证,就调整的必要性向原规划审批机关提出专强制性题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调整 调整后的总体规划,必须依据《城市规划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审批。 其他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明确综合交通、环境保护、商业网点、医疗卫生、绿地系统、河湖水系、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地下空间、基础设施、综合防灾等专项规划的原则。(专项规划要求) 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文本内容与深度要求 城市总体规划文本是对规划的各项目标和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的文件,采用条文形式,,文本格式和文字应规范、准确、肯定,利于具体操作。在规划文本中应当明确表述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1.总则 内容 规划编制的背景、目的、基本依据、规划期限、城市规划区、适用范围以及执行主体。 2.城市发展目标 社会发展目标、经济发展目标、城巿建设目标、环境保护目标。 3,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程序 市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市域空间管制原则和措施;城镇发展战略及总体目标、城镇化水平;城镇职能分工、发展规模等级、空间布局;重点城镇发展定位及其建设用地控制范围:区域性交通设施、基础设施、环境保护、风景旅游区的总体布局。
4,城市性质与规模
城市职能;城市性质;城市人口规模;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城市建设用地规模。
5,城市总体布局
城市用地选择和空间发展方向;总体布局结构;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和已建区范围及其空间管制措施;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面积,用地平衡表;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及其控制桁标。
6,综合交通规划
对外交通:对外货运枢纽、铁路线路和站场用地范围、等级、通行能力;江、海、河港口码头、货场及疏港交通用地范围;航空港用地范围及交通联结;公路与城市交通的联系,长途客运枢纽站的用地范围;管道运输位置。
城市道路系统:城市快速路及主、次干路系统布局;重要桥梁、立体交叉口、主要广场、停车场位置:
公共交通:公交政策、公共客运交通和公交线路、站场分布;地铁、轻轨线路建设安徘;客运换乘枢纽布局。
7.公共设施规划
市级和区级公共中心的位置和规模;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市场、宗教等主要公共服务设施位置和范围。
8,居住用地规划
住房政策;居住用地结构;居住用地分类、建设标准和布局(包括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住房等满足中低收人人群住房需求的居住用地布局)、居住人口容量、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位置和规模。
9.绿地系统规划
绿地系统发展目标;各种功能绿地的保护范围(绿线〉;河湖水面的保护范围(蓝线);公共绿地指标;市、区级公共绿地及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布局;岸线使用原则。
10.历史文化保护
城市历史文化保护及地方传统特色保护的原则、内容和要求;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紫线〉;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范围;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保护范围;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的修整、利用和展示;特色风貌保护重点区域范围及保护措施。
11.旧区改建与更新
旧区改建原则;用地结构调整及环境综合整治;重要历史地段保护。
12.中心城区村镇发展
村镇发展与控制的原则和措施;需要发展的村庄;限制发展的村庄;不再保留的村庄;村镇建设控制标准。
13.给水工程规划
用水量标准和总用水量;水源地选择及防护措施,取水方式,供水能力,净水方案; 输水管网及配水干管布置,加压站位置和数量。
14.排水工程规划
排水体制;污水排放标准,雨水、污水排放总量,排水分区;排水管、渠系统规划布局,主要泵站及位置;污水处理厂布局、规模、处理等级以及综合利用的措施。
15.供电工程规划
用电量指标,总用电负荷,最大用电负荷、分区负荷密度;供电电源选择;变电站位置、变电等级、容量,输配电系统电压等级、敷设方式;高压走廊用地范围、防护要求。
16.电信工程规划
电话普及率、总容量;邮政设施标准、服务范围、发展目标,主要局所网点布置;通汛设施布局和用地范围,收发讯区和微波通道的保护范围;通讯线路布置、敷设方式。
17.燃气工程规划
燃气消耗水平,气源结构;燃气供应规模,供气方式;输配系统管网压力等级、管网系统;调压站、灌瓶站、贮存站等工程设施布置。
18.供热工程规划
采暖热指标、供热负荷、热源及供热方式;供热区域范围、热电厂位置和规模;热力网系统、敷设方式。
19.环境卫生设施规划
环境卫生设施布置标准;生活废弃物总量,垃圾收集方式、堆放及处理、消纳场所的规模及布局;公共厕所布局原则;垃圾处理厂位置和规模。20.环境保护规划
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功能分区;环境污染的防护、治理措施。
21.综合防灾规划
防洪:城市需设防地区(防江河洪水、防山洪、防海潮、防泥石流)范围,设防等级、防洪标准;设防方案,防洪堤坝走向,排洪设施位置和规模;排涝防渍的措施。抗震:城巿设防标准;疏散场地通道规划;生命线系统保障规划。消防:消防标准;消防站及报警、通讯指挥系统规划;机构、通道及供水保障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