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废旧物资管理办法
1编制目的
为加强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废旧物资管理,规范废旧物资处理程序,搞好修旧利废,降低成本,节约支出,细化经营管理,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特拟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废旧物资管理。 3职责
本办法由计划营销部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4管理规定
4.1 废旧物资分回收物资、维修物资和处理物资三类。 4.2 回收物资是指能够继续使用的各种配件、设备、器材;维修物资是指不能继续使用,已报废的各种配件、设备、器材。经过重新修理、加工,通过试验达到各种技术标准,而能够重新投入正常使用的过程;处理物资是指经鉴定无法重新修理使用的各种配件、设备、器材。
4.3 各单位回收和修旧的物资必须建账,账目和实物要设专人负责。
4.4 修旧利废做到无虚假、无水分、实事求是。 4.5 实行奖励制度,逐月兑现。 4.6 回收损耗系数
4.6.1 电缆(包括通讯电缆)按15%损耗。 4.6.2 单体按0.4%损耗。 4.6.3 风水管按0.5%损耗。 4.6.4 铁鞋按1%损耗。
4.6.5 法兰盘、弯头、水门、水嘴、吊挂钩、吊挂架、接线盒、三通、钎头、钎杆等按2%损耗。
4.6.6 各种皮带、刮板运输机、瓦斯泵、高压泵等配件按2%损耗。
4.6.7 各种电器设备、机械设备的配件按3%损耗。 4.6.8 锹、镐、绳套、连接环、连接棒、锚栓、铁楔子、枕木、地轮、螺丝、风筒等按5%损耗。
4.6.9 编织袋按50%损耗。 4.6.10 钻头、钻杆按20%损耗。 4.6.11 大型设备、阀门等全部回收。 4.7 回收范围
4.7.1综采、炮采工作面:大型设备、坑木、单体、顶梁、铁鞋、风水管、电缆、矿用工字钢棚、变头、水门、法兰盘、水嘴、螺丝、钢轨、油桶、各种吊挂钩子、吊挂架、工作面使用的工具、空巷枕木和高压泵的配件、刮板运输机的配件等。
4.7.2综掘、炮掘工作面:井下使用的大型设备、锹、镐、钎头 、钎杆、矿用工字钢、编织袋、封车铁线、钢绳、连接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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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接棒、超前支护装置、工具箱、各种管架、滑轮、绳套、铁楔子、锚杆、锚网、托盘、风水管、牌板等。
4.7.3报废巷道的一切物资和终采巷道回收的料架、牌板、箱子、工具等。
4.7.4运输区域:坑木、皮带、皮带架、直托、串托和电机、减速机配件、电缆、钢绞线、三通、洒水装置、机车配件、矿车配件、电池、巷道照明设施和信号设施、连接杆、连接环、钢轨、枕木、地轮、挡车器、风水管等。
4.7.5安装配件、工具,耙斗机件(羊角轮)、法兰盘、水门、水嘴、电缆、螺丝、电器设施、接线通开关等。
4.7.6通风区域:风筒、风机、通讯电缆、接线盒、瓦斯泵配件、瓦斯抽放管路及配件、风水门、喷雾头、洒水装置、水棚、洒水管、钻杆、钻头、风门、仪器仪表。
4.8 回收木材管理
4.8.1各单位回收的旧木材,升井后由坑木房集中管理。 4.8.2 回收的废旧木材,由通风工区组织人员精心挑选,经挑选后可复用的,按生产需要由生产技术部负责调拨使用。
4.9验收办法
为了严格审核程序,杜绝虚报现象的发生,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如下:
4.9.1 生产技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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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1负责对支护用品的回收、加工进行验收统计、考核; 4.9.1.2对生产过程中支护材料浪费和不合理使用的行为进行日常检查并处罚。
4.9.2 生产技术部机电组
4.9.2.1负责对全矿废旧设备配件回收、修理的验收统计、考核、价格评估;
4.9.2.2对生产过程中设备维护及不合理操作行为进行日常检查并处罚。
4.9.3 通防部
4.9.3.1负责对通风设备、器材及配件回收、修理的验收统计、考核、价格评估;
4.9.3.2对生产过程中通风设施维护及不合理操作行为进行日常检查并处罚。
4.9.4 生产技术部计经组
负责对各单位修旧利废完成的工作量进行统计、考核。 4.9.5 人资部
负责根据计划营销部提供的奖金分配审批资料,对修旧利废项目获得奖励的各单位奖金的发放工作。
4.10 验收考核程序
4.10.1验收办法:为了保证各单位完成的修旧利废项目不漏项、无虚报,每完成一项,申请组织验收一项,过期一月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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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不予验收。
4.10.2验收程序
回收完成单位在设备材料回收出井后立即报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对回收物资立即返库使用,对维修物资立即加工维修,对报废物资立即按规定地点进行码放,并附修旧利废项目验收表,报相关部门。未立即对出井物资进行处理,任意码放的单位一次罚款5000元。由生产技术部、机运部,通防部、计划营销部、调度室、人资部参加进行现场验收、确认,提交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批准后,由计划营销部进行数量金额统计,人资部结算工资。
4.11 奖励标准
4.11.1对各单位回收的物资,按原值的6%予以奖励。 4.11.2对各单位修旧的物资,按原值的4%予以奖励。 4.11.3对参加验收、管理的相关部门按物资原值的2%予以奖励。
4.12 修旧复用和回收复用的物资价格计算 4.12.1修复后的设备按原值的50%计算; 4.12.2修复后的配件按原值的40%计算;
4.12.3修复后的器材(材料)按原值的30%计算; 4.12.4回收复用的坑木等按原值的30%计算。 4.13 废旧物资的处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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