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级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考评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级教科文部门(以下简称教科文部门)项目治理工作,提高财政资金的治理效能和使用效益,依照财政部关于部门预算治理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教科文部门的实际情形,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考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是指对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教科文部门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判。
第三条 教科文部门项目考评范畴要紧包括:专项打算项目(即指国家批准设立的教科文事业进展专项打算、工程、基金项目),专项业务项目以及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等项目。
第四条 教科文部门项目考评坚持“客观、公平、科学、规范”的原则,实行“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的治理方式。
第五条 教科文部门项目考评的要紧依据: (一)国家关于教科文事业领域的方针、政策; (二)与教科文事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 (三)教科文部门事业进展规划(打算)及绩效目标; (四)项目申报书、立项评估报告等; (五)项目预算批复文件;
(六)预算执行或决算报告、其它财务会计资料; (七)项目验收报告;
(八)项目中期或完成后的绩效报告; (九)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考评规范; (十)其它相关资料。
第二章 项目考评的内容
第六条 教科文部门项目考评依照项目执行时期分为项目实施过程考评和项目完成结果考评。项目实施过程考评,是指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时期性执行情形的考核与评判;项目完成结果考评,是指对项目完成后总体执行情形的考核与评判。
第七条 教科文部门项目考评的内容分为业务考评和财务考评。
第八条 业务考评内容要紧包括:立项目标完成程度、目标完成的可能性、立项目标的合理性、项目验收的有效性、项目组织治理水平、项目的经济效益、项目的社会效益、项目可连续性阻碍等。
第九条 财务考评内容要紧包括:资金落实情形、实际支出情形、财务信息质量、财务治理状况等。
第三章 项目考评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 教科文部门项目考评由财政部统一组织治理,财政部、教科文部门和项目单位分级实施。
第十一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教科文部门项目考评的规章制度,确定考评项目,指导、监督、检查教科文部门项目考评工作,并选择重大项目直截了当组织实施考评工作。
第十二条 教科文部门依据财政部关于项目考评的规章制度和部署,负责制定本部门项目考评的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项目考评工作,并指导、监督、检查所属项目单位的绩效自评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按照财政部、教科文部门以及主管部门的规定及要求编制项目绩效打算,对本单位的项目开展绩效自评工作。
第十四条 财政部和教科文部门组织实施项目考评时,能够直截了当组织专家组或托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或通过财政部认定的中介机构进行。
第十五条 在托付中介机构开展项目考评工作时,托付方与受托方应签订托付协议。
第十六条 财政部依照考评内容统一制定共性考评指标,并依照考评项目的特点商教科文部门确定特性考评指标。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在绩效自评工作终止后,应按规定撰写《中央级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报告》并报主管部门;专家组或中介机构在项目考评工作终止后,应按规定撰写《中央级教科文部门绩效考评报告》并报托付方;主管部门应将所属项目单位的绩效考评报告汇总报送财政部。
第四章 项目考评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 财政部、教科文部门和项目单位应依照项目考评结果,及时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