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室内精装工程施工合同文件 合同编号:【】项目-JS-【】
【】项目售楼处(及/或样板间)精装工程
施 工 合 同
项目名称:
业 主:
分 包 商: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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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 分包商:
为确保【 】项目售楼处及样板间精装修工程顺利进行,确保工程按计划完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经业主分包商双方协商对本工程施工等工作事项进一步达成共识,特签订本合同,具体内容及条款如下:
一、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售楼处(及/或样板间)精装工程 1.2工程地点: 1.3工程质量:一次性验收合格
二、工程范围及承包方式:
2.1按照业主提供的售楼处(及/或样板间)的装饰工程施工图纸,完成图纸范围内涉及的包括但不限于:精装修工程所涉及的深化设计、砌筑、水电安装、粉刷、瓷砖铺贴、五金洁具安装等可能涉及的所有工作内容,并负责完成室内环境检测,提供国家或地方政府认可的室内环境质量监测合格报告书,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详见附件2《承包范围及工作界面划分》。
2.2本工程采用:包人工、包材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税金、包场地清理、包文明施工、包验收、包空气检测、包保修的全包形式。
三、合同价款
3.1 本工程□固定/□暂定总价为人民币 元(大写 圆整)。 3.1.1 本合同价款除按本合同的规定外,不得以任何方式调整或变更,任何计算本合同价款(如因分包商在向业主投标时未发现图纸错误造成的设计修改、或因分包商故意或过失漏算、错算工程量或总价合计错误、理解错误等原因)造成的高于本合同暂定总价的部分作为分包商向业主的让利,固定综合单价(除暂定价外)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做调整,如果出现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的单价与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单价不一致的情况的,以低价为准,相同项目前后单价不一致的,以价低者为准。
3.1.2 若投标时的施工设计招标图或建筑设计图纸(平立面及效果)不变更,则总价不予调整,由业主提出的设计变更(并有书面通知)导致工程量增减或业主指派的超出本合同以外的新的工作可做总价调整,调整方法按照7.1.3条款执行。
3.1.3 分包商已视察施工现场,使自己熟悉现场情况及须完成工程之详细资料,并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土质、道路、工期、季节、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报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引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在现场视察中由业主提供的资料和数据,只是使分包商能够进一步理解业主现有的资料,业主对分包商由此而作出的推论、解释和结论概不负责。
3.2本合同为固定价款合同(详见附件1《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合同约定的固定全费用价款中包括了:施工设备、劳务、材料、材料损耗、国内外存仓、运输、卸货(包括甲供材料)、安装、专利、工期配合、质量、验收、成品保护费、完工保洁、垃圾处理、空气检测、安全防护费、机械设备进出场费、试验费、维护、保险 (包含但不限于财产、工人社会综合/人身伤害、事故保险、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等)、仓储、食宿、指定专业分包照管配合费(包含但不限于现有脚手架、库房等的使用及工期、质量的管理协调等)、内脚手架(总包现有外)、交通安全维护、临时设施、赶工措施、冬雨季施工措施、夜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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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措施、保证质量的各项技术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材料检测(含建筑材料进场发生的有关检测费用)、试验费等〕、其他措施、工程保修、劳保基金、图纸深化设计、管理、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的调价及合同包含内的所有风险、责任及国家规定的任何收费等各项应有费用,并包括执行和完成本工程需要克服困难的所有附带工作及费用,不论它们是否在招标文件中有所说明。
而且已包括停水停电不超过24小时的停工、窝工的补偿费、业主要求工期顺延(顺延工期不超过10天)导致的窝工损失费、因不可抗力因素等分包商认为要发生的一切预算外费用,均由分包商承担,分包商并承担所有材料因市场价格变化、人员工资福利调整等政策性文件规定的所有风险、责任等,业主今后不再增加上述任何费用。
3.3本合同的合约形式是根据图纸及技术规范为基础的一次包干合同,除本合同条款明确规定外,合同金额不会以任何方式调整,本合同金额中已包含为完成本工程所需的一切赶工、冬雨季施工措施及为保证室内温度所采取的一切取暖设施及围护设施费。
不论本合同任何条款是否另有规定,除特别订明为\暂定数量\及\暂定金额\之项目(如果有)外,工程量清单内由业主所提供的数量只用作参考,并不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分包商须细阅合同条件、图纸及规范以计算、核对由业主所提供数量及项目是否正确,无论分包商在回标时有否在工程量清单内做出项目及数量之修改,该清单内所列之数量及项目(暂定数量除外)都会被视为由分包商提供,业主并不会对任何向分包商所提供之数量及项目之错漏之准确性负责,除合同变更外,一切在工程量清单内由业主所提供之数量及项目和实际之数量及项目有所分别之索偿都有不会受理。即合同金额并不会因工程量清单内所列之数量及项目之错漏而做出任何修改。但分包商填报之单价将会成为将来工程变更的计价基础。扣除暂定金额,暂定单价及暂定数量项目预留后之合同金额必须视为充分反映图纸及技术规范之要求,而分包商亦被视为对工程范围有充分了解,任何因分包商的疏忽导致之损失将不获补偿。
四、合同工期
4.1本合同条款约定的工期为按总日历天数(包括一切法定节假日在内)计算的绝对工期天数。合同工期为 个日历天(按总日历天数计,包含法定节假日)。
4.2开工和竣工时间为:
暂定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具体开工日期以业主/监理下发书面通知的开工日期为准。
4.3本合同签订生效后,分包商应于个5日历天内完成合格样品封样工作(严格按照业主招标时的样品封样)。
4.4开工前5天分包商严格按竣工日期排好进度计划,并报监理,业主审批,监理、业主按分阶段工程控制点进行检查,若分包商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本工程或任何一个分项/分部工程,视为分包商违约,按本合同工期违约的约定处理。
4.4 因不可抗力及业主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分包商可在延误事件发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业主书面申请顺延工期(逾期的视为分包商已自行弥补,无需顺延)。工期顺延经业主书面审核后,按审核批准的日期予以顺延。
五、质量要求
5.1 本工程必须达到以下规范质量评定优良的标准: a.《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b.《建筑地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 c.《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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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e.《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225-2001 f.《天然花岗石建筑板材》(GB/T18601-2009) g.《异型装饰石材》(JC/T847.1 JC/847.3-1999)
h.《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01 i.《天然石材产品放射防护分类控制标准》(JC518-93)等国家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j.符合GB6566-2001《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标准》A类要求。
5.2 本工程质量必须符合业主已确定的设计图纸(包括效果图)要求及有关国家建筑工程现行相关的设计、施工与验收规范的规定以及本合同中其他相关条款的约定。
5.3 分包商必须严格按照业主已确认的设计施工图、相关说明文件以及国家颁发的现行建筑工程施工验收规范、规程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总包方、监理及业主的监督和管理。
5.4 分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5.4.1 隐蔽工程必须经业主及监理验收合格并书面确认(但监理、业主不承担分包商施工不合格的责任)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否则视为分包商违约。
5.4.2 本工程完工并经分包商自检合格后,应及时按照国家质量验评标准对本合同约定内容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及时上报业主、监理、设计进行验收;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3套)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业主的要求整理合格后报送业主、总包方及监理归档。
5.4.3 分包商若在施工中发生质量问题及其他隐患,不得私自掩盖和处理,必须及时上报业主及监理,经业主和监理同意并经业主确定的整改方案后,再进行整改修复或返工,最终达到质量要求,彻底消除质量隐患,以免在今后的使用中出现质量问题和对销售产生不利影响。
5.5 石材质量要求:本工程采用的石材全部为优等品(A级品)。
5.5.1 分包商所供石材平板的平整度误差不能超过0.7mm,对角度误差不能超过0.4mm,线条宽度误差不能超过1.0mm,线条中间曲线标高误差不能超过1.0mm,石材线条表面须水抛处理,水抛后再做镜面处理。
5.5.2 分包商所供石材不得有缺棱、缺角、裂纹、色斑、色线及砂眼等质量缺陷,石材的镜向光泽度:花岗岩不低于80度光泽单位。
5.5.3 分包商所提供的所有石材应保证在石材加工完毕风干后进行六面防护处理(应使用油性环保防护剂),所用防护液必须为进口防护液,品牌为美国思康、爱石宝、科宝、德国赛纳尔(任选一种)。若因石材返碱造成的损失和赔偿由分包商负责承担。
5.5.4 同一批板材的色调应一致,保证纹路顺畅、无色差。异型加工必须用红外线电子桥切机加水进行切割,不得使用一般的切割设备,必须保证石材成品质量。石材应按图纸说明进行加工,并将成品石材按石材加工编号图纸进行相对应的供货,拼花处理必须由专业石材单位完成,现场组装,按编号选材铺装时,不能产生纹路杂乱不顺畅而影响效果。
5.5.5 分包商所供石材到场后经业主根据双方签字确认的样品为实物标准进行全面验收,若不能满足以上条款中的任一条款的质量约定,则视为分包商严重违约,双方同意按本合同第10.7条办理。
5.5.6 分包商完成工程中某一部位石材铺贴或干挂工程后,通知业主和设计师进行验收,若石材厚度、规格尺寸、颜色、拼花工艺等不能得到业主和设计师的认可,达不到装饰效果图的要求,则分包商无条件的在24小时内将不合格的施工拆除,并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石材的重新进场和安装。若分包商不予拆除或没有按期完成整改,则视为分包商违约,双方同意按本合同第10.8条办理。
5.5.7 分包商在石材加工过程中,业主不定时委派专人到分包商指定的石材加工厂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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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实地检查,若业主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石材质量和加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则分包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重新返工,且在本合同约定的工期内保质保量完成,业主在分包商加工地点的质量检查不作为最终石材质量确认,最终质量确认以石材到达本合同约定的送货地点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行的验收为准。
5.6 分包商必须参加各类施工协调、配合会,由于工地交叉施工引起的问题,有义务进行配合协商解决,服从业主及监理现场总协调作出的决定。
5.7 关于材料设备供应
5.7.1 分包商在本工程中使用的各种材料必须提供盖章的质量合格证及有关部门、规范规定的各种相关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和记录,并及时上报总包方和监理确认并归档,分包商必须对所提供的材料的质量负全责。
5.7.2 各种材料必须符合设计图纸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并必须经业主设计师书面确认后封样保存。工程使用的材料以封样实物为标准,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本工程;主要装饰材料进场前,分包商应向业主提交书面清单,列明材料品种、品牌、规格、颜色、材质等,经业主现场工程师按照中标封样及中标报价清单确认,并签字验收后,方可进行施工。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各种材料、成品均不得用于本工程,否则视为分包商违约。
5.7.3 分包商材料进场,须提前 1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业主,进场时经双方共同验证开箱验收并作书面记录。分包商负责保管现场所有材料(含甲供材、甲指乙供材料或者乙供材料等所有用于本工程的材料),若发生损毁、遗失则一切损失由分包商承担。
5.7.4 分包商对所有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变更或代用其它材料的,应向业主发出正式书面通知,经业主及设计单位同意并由业主现场代表签字认可后,方可用于本工程,未经业主允许擅自变更材料的,按照偷工减料处理,分包商必须按中标封样或中标清单中确定的品牌进行更换,由此造成的返工费用及工期延误,由分包商自行承担。
六、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 6.1 本工程不设预付款; 6.2合同签定且分包商人员、材料、设备全部进场后,业主支付分包商合同总价的30%; 6.3工程量完成80%并得到业主、监理确认后,业主支付合同总价的30%;
6.4工程全部完成并通过业主、监理验收合格后,业主支付合同总价的20%; 6.5结算完成(结算报告书经双方盖章确认)后,业主支付至合同结算总价的95%,此时分包商应向业主出具合同结算总价100%的发票;
6.6合同结算总价的5%作为质保金,保修期满后业主按合同约定扣除保修期间应由分包商支付的各类款项和违约金后向分包商无息结清。
6.7在分包商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有效的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前,业主有权拒绝支付所有的费用;
6.8如遇假期或分包商的原因延误,付款日期相应顺延;
6.9在本合同中,业主有权从应支付给分包商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或抵销任何按合同中规定分包商有义务支付给其他承包单位的金额或分包商应承担的任何一笔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业主损失的,业主可继续向分包商追偿。
6.10合同双方同意,业主累计支付至本合同总金额的50%后,有权用业主(或其关联公司)开发建设的房屋抵付本合同后续应付未付的合同款,房屋抵付的合同款金额最低为人民币 元(具体抵付金额以双方届时签订的《房屋抵款协议》为准),待抵付(抵付进度仍按本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执行)的合同款扣除完毕后,业主再恢复支付剩余款项(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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