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交通运输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文处理
【发文字号】交政法发[2012]45号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2012.02.06 【实施日期】2012.0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交通运输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交政法发〔2012〕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单位:
根据《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要求,部组织对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2年1月31日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决定取消规章中的行政强制措施4项(见附件1)。 二、决定废止规范性文件23件(见附件2)。 三、决定修改规范性文件10件(见附件3)。 1 / 4
上述决定取消的行政强制措施,部将尽快启动相关规章中相应条款的修订工作。上述决
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之日起不再执行。请各有关单位做好规范性文件废止后的后续管理工作。对需要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研究修订后重新发布实施。 附件:1.决定取消的规章中的行政强制措施 2.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
附件1:决定取消的规章中的行政强制措施 序号 规章名称 行政强制规定 相关条款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1 暂扣证件
(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4号) 第八十二条 客运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后拒不接受处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其《道路运输证》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相关证件,签发待理证,待接受处罚后交还。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2 暂扣证件
(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3号) 第六十一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后拒不接受处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其《道路运输证》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相关证件,签发待理证,待接受处罚后交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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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3 处理规定》(交通
部令2006年第12号)
扣留或封存各证书、书、志、记簿等
者类文日录
第二十一条 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海事管理机构可以行使下列权力:(五)扣留或者封存事故当事船舶、浮动设施、有关设备以及人员的各类证书、文书、日志、记录簿等,但要在航行(海)日志上注明,并向当事方出具注有明确收存日期的收存清单。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逾期不缴纳船舶港务费的,
《长江干线船舶港征稽机构除追缴费款外,并应从结算的次日起,按日务费征收办法》禁止船舶核收应缴船舶港务费5/1000的滞纳金。对偷缴、抗4
(交财发[1997]离港 缴船舶港务费的,征稽机构有权追缴费款、禁止船舶93号) 离港,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
条例》,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八十二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二十一条长江干线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十二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附件2: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1
名 称 文 号 颁布日期 关于加强国际运输船公司管理的通知
交运字〔1990〕447
1990-8-14
号
2 关于加强国际运输船公司管理的补充通知
交运字〔1991〕166
1991-3-14
号
3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船用卫星紧急无线电示位标管交信字〔1991〕7291991-10-理的通知 号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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