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动态巡查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以土地动态监测系统违约预警信息核查、项目开工、建中及竣工实地踏勘、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监督检查措施采取国有建设用地项目批后公示、出让价款提醒、开竣工提醒、违规违约用地提醒、土地闲置提醒、建设项目开竣工申报、建设项目开竣工检查核验等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后的合同履约情况以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开、竣工检查核验的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具体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建设项目按出让合同约定达到开工或竣工标准后,申报建设项目开工或竣工土地验收,并提相关材料。
(二)受理。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场受理;不符合要求的经办人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交的核验材料。
(三)现场检查核验。对土地使用权人合同履约情况组织现场核验,核验结果双方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现场签字确认,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测量、评估。
土地检查核验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测量、评估时间不计算在内)。
(四)检查核验结论。检查核验合格的,予以办理综合
验收相关手续。
六、监督检查处理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出让合同约定对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以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一)向土地使用权人出具《建设项目开、竣工土地检查核验整改通知书》,一次性告知整改内容和要求。整改后达到检查核验条件的,可重新进行土地检查核验;
(二)整改期间执行出让合同开、竣工违约条款,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每延期一日征缴1‰的违约金;
(三)向竣工验收备案部门发出不予验收备案通知; (四)暂缓该宗土地相关权利登记;
(五)对未按照批准的四至、面积、用途使用土地的违规用地依法处理;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处理方式。
土地使用权人对土地检查核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基础测绘项目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基础测绘项目的监督检查,规范基础测绘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提高建设管理水平,保证项目质量、进度与安全,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辖区内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基础测绘招投标管理。基础测绘项目依法依规招标情况,投标、中标单位资质、市场信用等情况。
(二)基础测绘项目组织实施。检查是否执行“先设计、后施工”要求,技术设计是否履行审查批准程序;检查执行国家测绘地理信息标准和技术设计情况,项目质量保证体系落实情况,质量检验和项目验收情况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听取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工作汇报,并可以提出质询。对本级基础测绘工作进行自查,形成并上报自查报告。
(二)查阅基础测绘项目有关文件、资料、合同、数据、帐薄等,调查、核实基础测绘项目的招标投标、合同、建设
内容、建设标准、工程进度等有关情况,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作出必要的说明,取得或复制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根据实施进度,对基础测绘项目组织实施重要节点进行现场安全制度、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查阅项目建设资料情况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开展本县基础测绘项目日常监督检查。 (二)配合市局委托省质量检验机构对本市基础测绘项目成果进行质量检验。
(三)落实基础测绘计划编报制度,上报基础测绘计划执行情况。
(四)结合工作实际,开展质量、安全生产等不定期督导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下发监督检查通知:对基础测绘监督检查工作进行部署,明确工作要求和进度安排;
(二)制定监督检查方案:明确监督检查组织管理、重点内容、检查方式等;
(三)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按照监督检查方案要求,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对监督检查范围内基础测绘进行检查,形成检查意见;
(四)向检查对象反馈意见:通过召开意见反馈会、下
发检查意见等形式,及时反馈检查意见,明确指出存在的问题;
(五)下发整改意见:针对监督检查出的问题,结合工作实际,提出整改意见,要求监督检查对象根据整改意见,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有效解决存在的问题;
(六)督促落实整改:按照整改方案,及时督促、调度监督检查对象整改落实工作,了解掌握整改工作成效,有针对性对给予指导,确保整改方案得到全面落实。
(七)视情况安排复查工作。整改工作完成后,监督检查对象上报整改工作报告。根据整改工作报告和整改工作过程督促调度情况,对部分监督检查对象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整改不力的监督检查对象依规给予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测绘法》、《基础测绘条例》、《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