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耕地保护的监督检查
为严格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监督检查内容
根据国办发〔2005〕52号和鲁政办发〔2006〕1号和聊政办发[2008]43号文件规定,严格耕地数量和质量并重管理,将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占补平衡三项指标落实情况作为考核认定是否合格的核心内容,将耕地增减变化情况、耕地保护责任落实和制度建设情况、耕地质量建设等作为综合评价的参考依据。具体包括:
(一)耕地保有量及变化情况。根据每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茌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和下达的年度县级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等,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年末耕地保有量进行监督检查;
(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及变化情况。根据每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茌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及基本农田调整补划情况等,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年末基
本农田保护面积进行监督检查;
(三)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及实际征用情况,按照“占一补一”、“占优补优”要求,检查是否完成占补平衡任务;
(四)耕地保护制度建设情况。重点掌握乡镇、街道办事处将耕地保护目标纳入政府年度考核评价体系情况,土地违法责任追究制度落实情况,政府领导干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离任审计制度、耕地质量保护有关制度建设情况及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建立情况。同时掌握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制定考核办法、开展考核、逐级落实责任制、责任书签订及更新、落实奖惩等情况;
(五)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情况。重点了解土地整治及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情况、土地复垦情况,耕地质量等别和地力评价结果应用情况、耕地质量等别和地力监测工作开展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听取汇报。听取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关于当地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的汇报,并对相关问题提出质询;
(二)查阅资料。查阅并核对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保护基础性工作、土地动态巡查相关档案资料、台账及建设用地项目批复文件、卷宗、图件等内容;
(三)现场检查。每个乡镇、街道办事处随机抽取2-3
个村,实地查看基本农田示范区及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与保护、土地整治项目、补充耕地、补划基本农田地块、耕地质量等级等实施情况。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下发通知。每年县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统计局三部门制定对乡镇、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方案,并随考核通知一并下发;
(二)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自查。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根据方案要求认真开展自查,深入总结经验、反映成效、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完成自查报告并报县政府;
(三)组织核查。每年县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统计局将组成核查组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进行核查;
(四)考核评价。核查组根据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自查、实地核查、日常监管等情况,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打分评价;
(五)落实整改。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原因,提出加强工作的措施,形成报告呈报县政府。待县政府同意后,将考核结果反馈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并对突出问题限期整改。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县政府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并在安排县政府支配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时予以倾
斜;将考核认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县级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不合格的地区,由县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对其审批用地情况和建设占用耕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纪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二)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后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建设项目批后用地情况的监督检查内容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约定的条款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要求,具体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开工履约情况;
(二)竣工时间遵守情况,是否造成土地闲置;
(三)是否按照批准的四至、面积、用途使用土地; (四)土地出让金(含补缴)、划拨成本、违约金、滞纳金、土地闲置费等价款缴纳情况;
(五)是否存在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
(六)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载明的其他事项的履约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