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〇六年浙江省消防工程技术专家组
研讨会纪要
为解决近年来我省在执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过程中遇到的疑难
问题,更好地为全省经济建设服务,2006年12月5日至8日,省公安厅
消防局会同省建设厅在杭州淳安组织召开了浙江省消防工程技术专
家组研讨会,国家相关消防技术规范管理组成员、省消防工程技术专
家组的相关专家及各市消防支队审验人员共5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议
就我省在实际应用消防技术规范过程中遇到的典型问题及2004年的
《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实际应用若干问题专家论证会纪要》内容进行了
讨论,并进行了分类归纳。形成研讨会纪要如下:
一、规范未作规定的内容(a 类)
1.高层建筑登高面在确有困难时,可分段设置,但高层建筑登高面
侧应设置便于登高救援的登高车操作场地,该操作场地的设置部位及
大小应符合以下要求:应在消防登高面侧设置净宽不小于6m 的消防
车道,建筑高度50m 以下的,消防车道与建筑高层部分外墙距离宜为
5-10m;建筑高度50m(含50m)以上的,消防车道与建筑高层部分外
墙距离宜为10-15m。
2.商业服务网点的总高度不应大于7.8m,内部可设一座疏散楼梯,设
置形式可不限,其室内任一点到封闭楼梯间或直通室外出口的距离不
应超过22m,楼梯疏散距离按其1.5倍水平投影计算。该商业服务网点
所在的底商住宅建筑层数的确定按本纪要第23条规定进行折算。
3.屋顶停车场的汽车坡道、消火栓按地上汽车库要求设置;与建筑其
它部分或相邻建筑的间距按地面停车场与建筑的防火间距确定;屋面
雨水排水管应独立设置,并采用金属管。
4.多层建筑中燃油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少于3次/h 确定,
其事故排风量可参照《高规》燃油锅炉房的事故排风量按换气次数不
少于6次确定。
5.防排烟系统排烟口的设置要求应满足:排烟口的高度原则上应在该
防烟分区挡烟垂壁最下沿之上。
6.半地下汽车库参照《建规》半地下室的规定确定。半地下汽车库规
范未明确的消防设计内容按地下汽车库的要求执行。
7.公寓式办公楼应按办公楼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酒店式公寓应按旅
馆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8.学生公寓楼、宿舍楼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确定。非住宅类高层居住
建筑的走道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自动报警系统,房间内可不设
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自动报警系统。
9.工业建筑内有部分楼层设置办公用房时,该建筑应定性为工业建筑,
但办公用房部分应按民用建筑进行消防设计。
10.一、二级耐火等级菜市场的防火分区间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1.7条的规定增加1.0倍,单层敞开式
菜市场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
11.招待所(旅馆)不宜设置在集贸市场内。当必须设置时,招待所(旅
馆)应作为独立的防火分区设计,且招待所(旅馆)出口应与市场出口
分开设置。
12.对按要求应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不需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的地下汽车库,若其采用防火卷帘作防火分隔时应在卷帘两侧设置火
灾自动报警系统,且应联动控制防火卷帘。III 类及以下地下车库当
设置机械防排烟系统时,同时应设置自动报警系统。
13.地下车库排烟系统和排风系统合用管道时,在火灾状态下,排烟
口应结合防烟分区自动打开,排风口应自动关闭。
14.用防火玻璃加自喷保护的方法不能代替防火墙。
15.红外线感应自动门、旋转门设于安全出口时,该门附近应另设便
于人员疏散的平开门。
16.“丁”字型内走道上的房间的门在计算安全疏散距离时,可按位
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疏散距离的要求考虑,其中袋形走道部分的长度
应加倍计算。
二、规范已作规定,但不明确或要求不够详尽的内容(b 类)
17.临时高压给水系统设气压罐增压设施不可替代屋顶消防水箱,规
范另有规定除外。
18.楼梯间正压送风,加压送风量与余压两者均应同时满足规范要求。
在检测时,应采取测余压这个指标。
19.室内消火栓不应设在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及其非合用前室内(住
宅建筑执行确有困难时除外)。
20.消防电梯宜到达各使用层。
21.工业建筑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在首层采用
扩大封闭楼梯间。当丁、戊类厂房建筑高度不超过24m 时,可将直通
室外的安全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小于等于15.0m 处。
22.高层建筑的裙房与主体的投影部分采用防火墙等防火分隔后,则
该裙房区域内疏散楼梯形式可采用封闭楼梯间。
23.住宅建筑层数的计算:多层住宅按《建规》执行,其中建筑的任
一层或若干层层高超过3m 时,应对这些层按其高度综合除以3m 进行
层数折算,余数不足1.5m 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
等于1.5m 时多出部分按1层计算;高层住宅按《住宅建筑规范》执行。
24.多层建筑办公楼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如设有局部送回风管(道)
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部分的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3000㎡,且风管不穿
越防火分区、不穿越楼板时,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5.大开间场所当每层疏散总宽度符合规范要求,且任一防火分区安
全出口数量不少于2个,其安全出口的疏散宽度不小于该防火分区疏
散总宽度的70%时,可利用在与之相邻的防火分区墙上开设甲级防火
门作为辅助疏散出口,该辅助疏散出口与相邻防火分区的疏散楼梯的
距离不应大于30m,且其宽度可计入该防火分区疏散总宽度。多个防
火分区共用疏散楼梯时,该疏散楼梯宽度不能重复计算。
26.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计算最大容纳人数时,按厅室建筑面积计
算,连接厅室的公共走道面积不计入在内。
27.有干蒸、湿蒸的场所为桑拿浴室,其它配套的按摩房及休息用房
均属桑拿浴室用房。
28.公共建筑(含汽车库)内的排烟机房和正压送风机房应与其他部
位进行防火分隔(风机设置在室外的除外)。
29.电子厂房指生产电子元器件的工业建筑。
30.建筑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部位应按《建规》、《高规》确定,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具体设置要求应按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
范》执行。
31.设置于半地下室或首层的燃油燃气锅炉房,其单台容量不得超过
10t/h 或7MW;设置在地下室或其他层的锅炉房,其单台容量不得超
过4t/h 或2.8MW。
32.在水务部门同意且市政给水管网为环状管网,生产、生活用水量
达到最大且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泵可直接从市政给水
管网吸水。
33.《建规》第8.5.8条:“公共建筑中营业面积大于500 m2的餐饮场
所 ”这里的营业面积是指餐厅面积,不包括厨房面积。
34.《建规》第8.3.1条第4款:“超过5层或体积大于10000m3的办公
楼、教学楼、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等其他民用建筑”中“超过5层”为6
层及以上的建筑。
35.轻便消防水龙的设置应按公安部行业标准要求执行。
36.“木器厂房”是指以竹木等为主要原材料,生产过程中产生刨花、
粉尘或有油漆等工艺的厂房。
37.与《建规》中“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厂房”同等性质的劳
动密集型的丙类厂房可参照“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厂房”的消
防设计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