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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服装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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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服装学院

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研究生的学籍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北京服装学院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事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凭有关证明书面向研究生院请假,请假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两周。请假须经研究生院批准方为有效。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因病不能按期入学者,可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请假,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请假一个月期满,仍不能报到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由所属院(系)签署意见,校医院核实后,送研究生院,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一个月内,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对其报考资格、政治和思想品德情况以及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其中对新生报考资格、政治和思想品德情况的复查由研究生院会同有关院系组织实施,对新生的健康复查由校医院组织实施,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或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被发现患有疾病,经校医院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校医院出具意见,送研究生院,报主管校长审

批,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本校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向研究生院申请入学,在下一年度开学前一周内,经校医院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者,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研究生须按规定时间持研究生证到研究生院办理注册手续。注册须由本人办理,禁止他人代为注册。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相关费用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研究生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需到研究生院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未请假或者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课程考核成绩记载与纪律

第七条 研究生根据所在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在导师指导下制定研究生培养计划并进行选课,参加所选课程和实践等教育教学环节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研究生学籍卡,并归入档案。

第八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方式可采用笔试、口试、笔试和口试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均以百分制计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取得该课程学分。

考核成绩一律记入研究生学籍卡,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一律实行重修,重修手续须在下次该课程开课前办理,填写重修申请表,且需研究生导师签字确认。重修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者,均以60分记载。

选课后,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退课手续,又不参加课程学习和成绩考核者,成绩以零分记载。

第九条 研究生教育教学环节还包括教学实践、学术活动和读书笔记等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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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研究生须按培养方案参加本专业的必修环节考核,考核合格者按相应学分记入学籍卡。研究生所修课程或应修学分等要求,详见《北京服装学院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第十条 研究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成绩无效,记入学籍卡。并由学校依照《北京服装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一般不应请事假。凡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参加学校规定的各项活动时,须提交必要的证明,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为有效,不得事后补假。急病或紧急事故需请假者,应及时通知学校,后补办相关手续,并提交必要证明。

请假一周以内(含一周)由导师批准;请假一周以上二周以内(含二周),经导师同意,由所在院(系)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批准。请假两周以上者,由所在院(系)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一学期累计事假不得超过一个月。未经批准或请假逾期者,作旷课处理。

第十二条 对旷课研究生,依照《北京服装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取消学籍。

第四章 转学、转专业与转导师

第十三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转学和转专业。如因学校专业调整,或者因导师变动,或者因学习期间身体条件变化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学生无法在原单位或者原专业完成学业者,可以转学或者转专业一次。

转学和转专业必须在同一学历层次内进行。

进入毕业年限的硕士研究生或者定向(委托)培养的硕士研究生,原则上不得转专业。

第十四条 在校内转专业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研究生转专业申请表》,经导师和所在院系同意,同时征得拟转入院系的同意,送研究生院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并由学校上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被批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原专业。

第十五条 因导师工作变动,出国或其他特殊原因必须转导师者,在校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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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服装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研究生的学籍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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