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使用外币兑换机
开展兑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各市(州)中心支局,珲春市、抚松县局;省内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加快外币现钞兑换业务发展,向中外客户提供更加便捷的金融服务,促进全省对外经济文化交流与合作深入进行。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吉林省使用外币兑换机开展兑换业务的批复》(汇复[2011]51号),有条件的外汇指定银行、与银行签约的外币代兑机构、获得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的经营机构可在我省设置外币兑换机办理本外币兑换业务。为规范业务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币兑换机设置及使用要求
(一)外币兑换机必须在视频监控范围内,做到对客户的交易实行监控;
(二)新设置(包括更换已设置的)外币兑换机应具备个人身份识别功能。外币兑换机应首先采集兑换业务办理个人包括姓名、国别、身份证件号码在内的个人身份信息后,方可为其办理本外币兑换业务;
(三)外币兑换机应主要设置于银行网点内部(含自助银行),以及机场、酒店等境外游客出入频繁的场所;
(四)外币兑换机仅限于办理个人外币现钞和人民币现钞之间的兑换,不得办理客户持信用卡的兑换业务,并且每笔兑换金额不得超过等值2500元人民币;
(五)兑换价格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汇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及相关外汇管理规定;
(六)外币兑换机办理的兑换业务应按规定纳入结售汇统计;
(七)银行应及时采集和汇总个人频繁利用外币兑换机办理兑换业务的数据和情况,并上报所辖外汇局,再由所辖外汇局上报省分局;
(八)兑换机设置应符合其他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 二、备案及变更
符合条件的机构使用外币兑换机办理兑换业务,应向所辖外汇局备案,经确认后方可使用。撤销、迁址、更换已设置等情况,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所辖外汇局变更备案(备案及变更表见附件1、2)。
三、监督管理
(一)使用外币兑换机开展兑换业务的机构应按月填报《外币兑换机业务情况统计表》(附件3)和交易分析报告(含异常交易情况),于每月初3个工作日内报送所辖外汇局(节假日顺延),所辖外汇局汇总本级报表和报告后于每月初5
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分局。
(二)每日检查兑换机交易明细,对可疑交易(如一人一日多次兑换)应记录证件号码及交易情况备查。
(三)兑换机交易明细及监控录像须保存两年备查。 (四)使用外币兑换机开展兑换业务的机构若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和管理要求,外汇局将暂停或取消其业务资格。
四、报表报送方式
(一)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报送纸质版,报送至省分局国际收支处(长春市人民大街2219号,邮政编码130051)。
(二)签约外币代兑机构应向签约银行报送,银行负责汇总自身及签约代兑机构业务后报送电子版,向所辖外汇局报送,再由所辖外汇局上报省分局,报送通过吉林省外汇信息交换平台。
请各外汇指定银行将本通知转发给本行签约外币代兑机构。
附件:1、银行(机构)使用及变更外币兑换机开展兑换业务情况备案表
2、外币兑换机备案表
3、外币兑换机业务情况统计月报表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关于使用外币兑换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