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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完整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教案-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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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的公务员法是指各种有关公务员与国家之间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形成的有机系统。狭义的公务员法仅指称《公务员法》。

《公务员法》于2005年4月27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公务员法》分为总则、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职务与级别、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职位聘任、法律责任和附则,共18章107条。《公务员法》是我国第一部属于干部人事管理总章程性质的重要法律,在我国干部人事制度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公务员法》适用于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法官和检察官等。《公务员法》是人事管理的一般法,规定的是全体公务员具有共性的内容,而《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等是特别法,适用于特殊类别的公务员。两者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互为补充。

2.《公务员法》的基本原则

《公务员法》第5条、第6条、第7条、第8条、第9条规定了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

(1)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法治原则 《公务员法》第5条规定:“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根据此规定,有关公务员的法律法规应当公布,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奖励、职务升降和任免等工作,应当公开进行;公民能平等地按其能力获得公务员职位并平等地享有公务员权利和受到平等对待;公务员录用和管理采取竞争方式,实行优胜劣汰;通过竞争优先录用或使用优秀人才;对公务员的管理要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2)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原则

《公务员法》在规定一系列对公务员进行监督约束的内容的同时,也规定了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及其保障措施。《公务员法》第6条规定:“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因此,对公务员的录用、考核、职务升降、辞职辞退、纪律处分等环节,要贯彻监督原则,同时对公务员依法提供保障机制和激励机制,以激发公务员的进取心、积极性和工作热情。

(3)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公务员法》第7条规定了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该条规定“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这一原则体现在录用、晋升、考核、奖励公务员等环节上,强调既注重品德和廉洁,又注意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

(4)分类管理和效能原则

《公务员法》第8条规定了分类管理和效能原则。以工作任务和工作性质为主要依据,通过对公务员进行科学合理分类,按照各类公务员的职位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实施不同的管理方式。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科学规范部门职能,合理设置机构,优化人员结构,尊重人才,合理使用人才,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潜能。

3.公务员的义务和权利 (1)公务员的义务

公务员的义务是国家法律要求公务员对国家和社会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和限制,即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公务员所应该履行的某种责任,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务员能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准确行使职权,忠实执行国家公务,不得滥用权力。公务员义务的含义包括四个方面:①公务员的义务以公务员的身份为前提;②公务员必须作出一定的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的行为,即具有作为和不作为的义务;③这种义务是对公

务员的约束;④公务员义务具有强制性。

《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2)公务员的权利

公务员的权利是指国家法律对公务员可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可以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参加培训;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提出申诉和控告;申请辞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4.处理人事争议的法定途径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处理人事争议的途径有四种。 (1)申诉

公务员申诉,是指公务员对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不服的,依据《公务员法》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意见和要求,由有关机关重新进行处理的活动和制度。公务员对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这些人士处理包括处分;辞退或者取消录用;降职;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免职;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审查认定人事处理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2)控告

《公务员法》第93条规定,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公务员提出申诉、控告,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3)仲裁

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4)诉讼

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大学生职业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的培养

1.努力学习职业道德和职业生活中的法律知识

通过知识的积累,才能掌握现代职业道德和职业生活中法律要求的基本内容,明确职业活动的基本规范和目的,从而提高自己的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同时应该有计划和目的的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

2.努力提高职业生活中的职业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

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同时应当将其内化为自身的素质,提高到自觉意思的层面,并体现在职业活动中。

3.努力锻炼实际履行职业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的能力

大学生应当积极利用假期社会实践和见习、实习、勤工助学的机会,多接触社会,多接触职业生活,使自己的知识、意识、能力在服务社会的过程中得到升华和提高。

第二节 大学生择业与创业

一、正确认识当前我国的就业形势

就业是民生之本。积极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始终是党和政府最关注、最操心的一件大事。近年来,我国经济增长很快,但就业再就业形势却依然严峻。

(一)造成我国当前就业困难原因

1.我国人口基数大,需要就业的人员多,就业高峰持续时间长。 2.就业机制有待完善。 3.就业观念有待更新。 (二)当前就业形势的特点

1.结构性失业和磨擦性失业的问题突出(由就业观念、就业能力不适应造成) 2.发展性失业和周期性失业也存在(由社会客观因互造成) 3.当前大学生的就业形势不容乐观

目前,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严峻,不同地区、不同院校、不同专业和不同性质单位之间存在着严重的需求不平衡现象。因此,毕业生面临的就业形势仍然不容乐观。

(1)国家机关继续推行机构改革,国务院机构改革结束了,省市机构改革马上全面推开,毕业生到各部委系统和各级党政机关就业的人数会相对减少。

(2)国有企事业目前依然处于转轨改制、减员增效的改革过程中,全国各级企业职工下岗, 使传统的毕业生就业主渠道的吸纳能力下降,大量接收毕业生存在一定困难。

(3)社会对于毕业生学历层次的需求越来越高。目前我国社会中高层次的人才严重短缺,对高层次的复合型、外向型和开拓型人才的需求日益迫切。近些年我国社会对高校毕业生的总体需求信息量呈逐年递减趋势。

(4)毕业生的能力素质与用人单位的要求也存在较大的差距。现在用人单位对高校毕业生的敬业精神、职业道德、思想道德觉悟和能力素质水平都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重在“人品”和能力,对专业反而相对看得淡一 些。

(5)毕业生的就业期望值居高不下的问题,仍然是目前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主要难题。有些毕业生感到“ 找不到理想的单位”,但同时有许多基层一线的用人单位急需人才但又招聘不到毕业生,反映出毕业生求高薪、求舒适、求名气的心态仍较普遍。

(6)在供需形势总体平衡的前提下,存在着诸多的不平衡现象。不同专业之间的需求冷热差距相当明显。短线专业的供需比可达1∶20, 而有些长线专业的需求则几乎为零。当前不少用人单位在接收毕业生时主要瞄准的是各个重点大学。

(7)不同地区之间的需求反差现象也相当明显。越是经济发达、知识人才密集的地区,对于高校毕业生的需求越急迫,接收毕业生的量越大;而一些经济相对落后、人才稀少的地区,反而越不好安排毕业生。同时这些边 远地区或内地不发达地区,仍然实行计划分配的做法,不利于毕业生求职就业;有些地区实行地方保护政策,收城市增容费,办理毕业生接收手续复杂,户口指标审批难。

(8)男女生就业机会不均等。女生求职难,但是并没有发生女生最后分配不出去的问题。目前女研究生就业难已经形成了一个怪圈:本科时就业难就考研;硕士毕业就业难就考博,学历层次越高,女生比例增大,就业越困难。

从当前大学生就业的实际情况来看,更需要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创业观。

二、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创业观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饭碗是老百姓天大的事情。尽管我国将长期面对就业的巨大压力,但只要我们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和政府引导的双重优势,形成以劳动者自主就业为主导、以市场调节就业为基础、以政府促进就业为动力的就业机制,能够逐步解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就业问题。

1.树立正确择业观

“择”意味着选择、寻找、决定。所谓择业是指个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和社会需要,主动选择自己所从事的工作过程。自主择业是社会对当代大学生提出的客观要求,强调发挥个人的主动性,但也不完全是个人随心所欲、纯粹由自己的兴趣和意愿所决定。个人的选择必须和社会的需要结合起来。

①树立崇高职业理想,重视人生价值实现

职业对人来讲,并非只有工具的意义,还具有目的性,即它是人奉献社会、完善自身的必要条件,树立崇高职业理想,不仅是为了拓展职业的价值领域,更是为了提升人生观、价值观的境界。具有很强的现实性和实践性,蕴含着人们的人生理想和信念。

②服从社会需要,追求长远利益

从客观现实看,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按照自己的愿望选择职业,职业也选择人,是一个双向选择的过程,择业要考虑个人的兴趣与意愿,也要考虑社会需求对择业的制约性,大学生在就业问题上要更多的考虑到社会的需要,把自己对职业的期望与社会的需要统一起来,即不好高骛远,也不消极被动。

③打下坚实基础,做好充分准备

择业需要以自身的能力和素质为基础,大学生要顺利实现就业,就要充分利用大学的皓时光,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打劳专业基础,锻炼能力,提高素质,完善自我。

2.树立正确创业观

“创”意味着开辟、创新、拓展。所谓创业就是通过发挥自己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开辟新的工作岗位、拓展职业活动范围、创造新的业绩的实践过程。

①是要有积极创业的思想准备

创业是拓展职业生活的关键环节,在就业压力较大的社会环境中,创业意识强烈,并且思想准备充分,就能获得更好的发展机会,甚至还能帮助别人就业。要正确处理个人成就和社会效应的关系。

②是要有敢于创业的勇气

有勇气者才敢于创业,善于创业,和成功创业,勇于创业已经成为高的教育培养人才的一个目标。毕业生将不在仅仅是求知者,二将成为工作敢为的创造者,破除依赖心理,和但却心理,勇敢的接受创业的挑战,做一个真正的创业者。同时注意处理压力和动力的关系

③是要提高自己的创业能力

大学生在创业问题上除了要具有立足创业、勇于创业的思想准备之外,还要努力提高自己的创业能力,打破“学历本位”观念,树立“能力本位”意识。在学习期间处理好学历和能力之间的关系

总之,在个人的职业生涯中,择业是创业的基础,创业是择业的内在要求。在实际生活中,两者往往是相互联系、不能截然分开的。

三、在艰苦中锻炼,在实践中成才

大学生在对待职业的问题上,除了要树立符合时代需要的择业观和创业观外,还应当具有在艰苦中锻炼,在实践中成才的准备和抱负。

1.在艰苦中锻炼是成才的必要条件

①只有经过艰苦的锻炼方能成才,这是古往今来所反复证明了的一条人才成长规律。

②祖国各地城乡的基层单位求贤若渴。

③从个人生存发展的小环境来说,同学们也许会遇到许多“艰苦”的考验,这些考验有来自学习上的,有来自工作上的,也有来自生活和家庭的。职业活动并不是一个孤立的生活领域,这众多的考验都会影响到人们的职业生活。

2.社会实践是锻造人才的“熔炉” ①成为人才并不是可望而不可及的。

②对于大学生来说,要在实践中成才,最为现实和最为迫切的,莫过于把自己的择业和创业定位于到基层去、到农村去、到边疆去、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

③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发展,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广大基层、农村和边疆的发展繁荣,那里也是最需要人才,最有利于大学生脱颖而出、成才成功的广阔天地。

第三节 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观

一、爱情与人生

(一)爱情的本质

在大学中,异性同学之间的交往很正常,通过异性的交往,不少学生建立了恋爱关系,这也是正常的事。谈“情”说“爱”必修课。虽然大学生谈恋爱的人不少,但能正确全面理解什么是爱情的人并不太多。表现在什么地方?表现在一些大学生在异性交往中也出现了各种问题,有的问题还比较严重。如有的人不能正确处理友谊与爱情的关系,陷入单相思;有的人不能正确处理恋爱与性的关系,发生越轨行为;还有的人不能正确对待失恋,轻者萎靡不振,重者自杀身亡。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不容否认的一点是,对爱情理解上的偏差甚至错误,是导致大学生产生恋爱问题的重要原因。因此,研讨爱情的内涵非常重要。

有的同学说:爱情就是性爱,就是男女双方追求异性的生理需求。也有的同学认为,爱情的公式就是“异性+友谊”,因此只要看到男女双方比较接近、要好,就视为谈恋爱;在与异性同学的接触中,只要博得对方一点好感和欢心,便自作多情,想入非非,闹起“单相思”,等等。有这么一个例子,某男同学到阅览室看书,对面坐的女同学看书累了,有时就和他说几句话,看他几眼。男同学感觉很好。第二天男同学又主动坐在了那位女同学对面,女同学又和他说了几句话,看了他几眼。男同学开始动心了。第三天又是如此。这时男同学感觉那位女同学是爱上他了,于是当女同学从阅览室出来时,男生就追出来,并大胆地向女同学表示了爱意。没想到,遭到女同学的严辞拒绝,男同学感到十分尴尬。这位男同学是不是太敏感了呢?他们之间连友谊都没有建立,怎么可能谈得上爱情呢!这些都是对爱情的一种模糊的认识,或者说是误解。

马克思主义的诞生为我们认为爱情的本质提供了科学的理论依据。马、恩是如何看待爱情的呢?马克思提出了一个有名的论断:人和人之间直接的、自然的、必然的关系就是男女之间的关系,从这种关系可以判断人的整个教养程度。恩格斯则对爱情作过明确的论述:爱情就是“人们彼此之间以相互倾慕为基础的关系”,他描述了这种关系的三个特征:第一,爱情以所爱者的互爱为前提,女子和男子处于平等的地位;第二,爱情是一种强烈持久的感情,如果双方不能彼此结合或彼此分离,就是一个很大的不幸,为了彼此的结合,双方甘冒很大的风险,甚至不惜以生命孤注一掷。第三,爱情是评价两性关系的道德标准,即只有由于爱情而发生的两性关系才是道德的。基于这一思想,人们对于爱情有了一个一致的科学的认识:所谓爱情,是指一对男女基于一定的物质基础和共同的人生理想,在各自内心中形成的对对方的最真挚的爱慕,并渴望对方成为自己终生伴侣的强烈的、稳定的、专一的感情。

一套完整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教案-第六章 

义的公务员法是指各种有关公务员与国家之间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形成的有机系统。狭义的公务员法仅指称《公务员法》。《公务员法》于2005年4月27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公务员法》分为总则、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职务与级别、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职位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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