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地区人民赴台投资(非承揽)公共建设项目」部分项目修正对照表
修正表列 项次 三 项目 观光游憩重大设施 指在国家公园、风景区、风景特定区及其他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认定之游憩(乐)区内之游憩(乐)设施、住宿、餐饮、解说等相关设施、区内及联外运输设施、游艇码头及其相关设施。 交通建设 2 公路。 限制条件 项次 三 项目 观光游憩重大设施 现行表列 限制条件 备注 新增开放「国家公园」内之观光游憩重大设施。 指在风景区、风景特定区及其他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认定之游憩(乐)区内之游憩(乐) 设施、住宿、餐饮、解说等相关设施、区内及联外运输设施、游艇码头及其相关设施。 交通建设 四 限国道服务区。 外资(含陆资)持股比率须低于50%,且不得超过xxx地区最大股东之持股比率。 外资(含陆资)持股比率须低于50%,且不得超过xxx地区最大股东之持股比率。 外资(含陆资)持股比率须低于50%,且不得超过xxx地区最大股东之持股比率。 限公路客运。 限公路客运。 限公路客运。 1. 限公路桥梁及隧道管理。 2. 外资(含陆资)持股比率须低于50%,且不得超过xxx地区最大股东之持股比率。 四 本项新增。 3 市区快速道路。 本项新增。 4 大众捷运系统。 本项新增。 5 轻轨运输系统。 6 缆车系统。 7 转运站。 8 车站。 9 调度站。 本项新增。 本项新增。 本项新增。 本项新增。 本项新增。 10 桥梁及隧道。 本项新增。 七 重大商业设施 1. 限采合资方式投资。 2. 对投资事业不得具有控制能力。 限殡仪馆及火化场。 采个案认定。 外资(含陆资)投资比率须低于50%,且不得超过xxx地区最大股东之持股比率。 外资(含陆资)投资比率须低于50%,且不得超过xxx地区最大股东之持股比率。 外资(含陆资)投资比率须低于50%,且不得超过xxx地区最大股东之持股比率。 七 重大商业设施 本项新增。 本项新增。 本项新增。 本项新增。 本项新增。 本项新增。 本项新增。 本项新增。 本项新增。 2 国际展览中心。 3 传统零售市场。 4 大型物流中心。 5 离岛地区大型购物中心。 八 重大工业设施 1 工业区。 2 深层海水产业园区。 九 社会福利设施 其他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认定之社会福利设施。 文教设施 1 依法核准设置之殡葬设施。 2 十 1 公立文化机构及其设施。 依法指定之古迹、登录之历史建筑及其设施。 2 本项新增。 其他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认3 定之文化、教育机构及其设施。 十一 十二
公园绿地设施 新市镇开发 本项新增。 本项新增。 本项新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