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标书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生产小作坊),以及对食品生产小作坊实施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小作坊,是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生产,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有简易包装,销售范围固定的食品生产加工(不含现做现卖、即做即食)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 食品生产小作坊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食品质量、安全承担责任。
第五条 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食品生产小作坊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食品生产小作坊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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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小作坊准许生产证现场审查和发证,负责食品生产小作坊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 生产经营
第七条 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生产小作坊发展列入本级政府的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从财政、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支持,保障食品生产小作坊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食品生产小作坊提供便捷服务。
第八条 食品生产小作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生产加工场所周边环境应整洁、卫生,距离未密闭的垃圾堆、污水池、坑式厕所、牲畜棚圈不得少于25米,无烟尘、粉尘及其它扩散性污染源;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用设备、工具、容器应定期清洁消毒和使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材料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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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有相应的消毒、通风、照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五)生产加工人员应熟悉食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食品卫生知识,持有有效健康证明方可上岗。患有传染性、感染性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生产加工。
第九条 对食品生产小作坊生产经营活动实行准许生产制度。
食品生产小作坊业主应当持符合第八条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向所在地的县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县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派出核查组对提出申请的食品生产小作坊的生产现场进行核查,其生产条件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核查人员现场按相关技术规程在该食品生产小作坊的成品库中抽取所生产的产品,进行封样,生产者将该样品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所检样品合格的,颁发食品生产小作坊准许生产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或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不予发证,并 以书面形式告知并说明理由。
食品生产小作坊准许生产证有限期3年。到期前6个月向所在县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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