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卫生部,2006年) 时间:2006年02月24日 文章录入:网络资源管理员2
1 总则
为配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实施,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保证输送空气的卫生质量,制定本规范。
2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其它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可参照执行。
3 术语与定义
3.1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
去除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中颗粒物、气态污染物和微生物的装置。
3.2 净化效率
净化装置入口、出口空气污染物浓度之差与入口空气污染物浓度比值的百分数。
3.3可吸入颗粒物(PM10)
能够进入人体喉部以下呼吸道的颗粒物。
3.4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
空气污染物苯、二甲苯、苯乙烯等多种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量。
4 卫生指标
4.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和冷凝水中不得检出嗜肺军团菌。
4.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风量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新风量卫生要求 场所 新风量
(m3/h.人)
饭店、宾馆 3~5星级 ≥30
1~2星级 ≥20
非星级 ≥20
饭馆(餐厅) ≥20
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 ≥20
游艺厅、舞厅 ≥30
酒吧、茶座、咖啡厅 ≥10
体育馆 ≥20
商场(店)、书店 ≥20
旅客列车车厢、轮船客舱 ≥20
飞机客舱 ≥25
4.3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送风卫生要求 项 目 要 求
PM10 ≤0.08 mg/m3
细菌总数 ≤500 cfu/m3
真菌总数 ≤500 cfu/m3
b-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微生物 不得检出
4.4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风管内表面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风管内表面卫生要求 项 目 要 求
积尘量 ≤20 g/m2
致病微生物 不得检出
细菌总数 ≤100 cfu/cm2
真菌总数 ≤100 cfu/cm2
4.5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
4.5.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原则上本身不得释放有毒有害物质,其
卫生安全性应符合表4的要求。
表4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的卫生安全性要求 项目 允许增加量 臭氧 ≤0.10 mg/m3
紫外线
(装置周边30cm处) ≤5 mw/cm2
TVOC ≤0.06 mg/m3
PM10 ≤0.02 mg/m3
4.5.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性能应符合表5的要求。
表5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性能的卫生要求 项目 条 件 要 求
装置阻力 正常送排风量 ≤50 Pa
颗粒物净化效率 一次通过 ≥50%
微生物净化效率 一次通过 ≥50%
连续运行效果
24小时运行前后净化效率比较 效率下降<10%
消毒效果 一次通过 除菌率≥90%
5 卫生检验
5.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冷凝水、送风及风管采用抽样法检验,抽样数量根据系统设置、运行或风管清洗情况确定。
5.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冷凝水中嗜肺军团菌的检验方法见附录A。
5.3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风量的检测方法见附录B。
5.4 空调送风中可吸入颗粒物的检测方法见附录C。
5.5 空调送风中微生物的检验方法见附录D。
5.6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卫生安全性检验
5.6.1 卫生安全性检验指标根据装置的工作原理和安装位置确定。
5.6.2 臭氧浓度的检验采用GB/T 15438规定的紫外光度法或GB/T 18204 规定的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
5.6.3 紫外线泄露强度的检验采用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规定的方法。
5.6.4 TVOC浓度的检验采用GB/T 18883附录C热解析/毛细管气相色谱法。
5.6.5 释放出的PM10浓度的检验采用WS/T 206规定的光散射法。
5.7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性能检验
5.7.1性能检验应在实验室和现场分别进行。
5.7.2 装置阻力的实验室检验方法见附录E。
5.7.3 颗粒物净化效率实验室检验方法见附录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