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5个工作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者并注明理由。
第十二条 对决定受理申请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安排资格认定机关对申请者相关条件进行审查,并征求当地棉花协会的意见,在决定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作出审查决定。
第十三条 对作出授予棉花加工资格决定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向申请者颁发《书》。对审查后不予准许的,书面通知申请者并注明理由。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获得《书》企业的,并报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各资格认定机关在棉花加工资格审核认定中所使用的文书格式和《书》格式由国家发展改革部门统一规定。
第四章 棉花加工管理
第十五条 禁止企业未经过资格认定而从事棉花加工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获得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证各项质量保证能力条件得到正常运行和实施; (二)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的要求收购(进厂)、加工棉花; (三)不得购买、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加工棉花; (四)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挑拣、排除异性纤维;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53276934
起5个工作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者并注明理由。第十二条对决定受理申请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安排资格认定机关对申请者相关条件进行审查,并征求当地棉花协会的意见,在决定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作出审查决定。第十三条对作出授予棉花加工资格决定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向申请者颁发《书》。对审查后不予准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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