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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2008(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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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过滤或封闭措施,封底后的井底高程,应低于基坑底,且不宜小于 1.2m。

第 4.1.10 条 配合基坑的开挖,排水沟应及时开挖及降低深度。排水沟的深度不宜小于0.3m。

第 4.1.11 条 基坑开挖至设计高程后排水沟的处理,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渗水量较少时,宜采用盲沟排水;

二、渗水量较大、盲沟排水不能满足要求时,宜在排水沟内埋设直径150~200mm 的排水管、排水管接口处留缝或排水管留滤水孔,管两侧各上部应采用卵石或碎石回填。

第 4.1.12 条 排水管、盲沟及排水井的结构布置及排水情况,应作施工记录。其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三附表 3.1 的规定。

(3) 井点降水

第 4.1.13 条 井点降水应使地下水位降至基坑底面以下不小于 0.5m;对软土地基的水位降低深度宜适当加大。

第 4.1.14 条 井点孔的直径应为井点管外径加 2 倍管外滤层厚度,滤层厚度宜为 10~15cm。井点孔应垂直,其深度可略大于井点管所需深度,超深部分可用滤料回填。

第 4.1.15 条 井点管的安装应居中,并保持垂直。填滤料时,应对井点管口临时封堵。滤料应沿井点管四周均匀灌入;灌填高度应高了地下静水位。

第 4.1.16 条 井点管安装后,可进行单井或分组试抽水,根据试抽水的结果,可对井点设计作必要的调整。

第 4.1.17 条 轻型井点的集水总管底面及水泵基座的高程宜尽量降低。滤管的顶部高程,宜为井管处设计动水位以下不小于 0.5m。

第 4.1.18 条 井壁管长度偏差不应超过±100mm;井点管安装高程的偏差不应超过±100mm。

第二节 基 坑 开 挖

第 4.2.1 条 基坑应编制施工设计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坑施工平面布置图及开挖断面图; 二、挖土、运土、采用的机械数量与型号; 三、基坑开挖的施工方法;

四、采用支撑时,支撑的型式、结构、支拆方法及安全措施;

五、坑上堆土位置及数量,多余土方的处置,运输路线以及土方挖运、填的平衡。

第 4.2.2 条 基坑底部为倒锥形时,坡度变换处应增设控制村桩;沿圆弧方向的控制桩应加密。

第 4.2.3 条 地质条件良好、土质均匀,且地下水位低于基坑底面高程,且挖方深度在 5m 以内边坡不加支撑时,边坡最陡坡度应符合表 4.2.3 的规定。

深度在 5m 以内的基坑边坡的最陡坡度 表 4.2.3 边 坡 坡 度 (高:宽) 土 的 类 别 坡顶无荷载 坡顶有静载 坡顶有动载 中密的砂土 01:01. 01:01. 01:02. 中密的碎石类土 01:01. 01:01. 01:01. (充填物为砂土) 硬塑的轻亚粘土 01:01. 01:01. 01:01. 中密的碎石类土 (充填物为粘性土) 01:00. 01:01. 01:01. 硬塑的亚粘土、粘土 01:00. 01:00. 01:01. 老黄土 01:00. 01:00. 01:00. 软土 — — 01:01. (经井点降水后) 注:(1)当有成熟施工经验时,可不受本表限制。 (2)当软土基坑坡顶不宜设置静载或动载;需要设置时,应对土的承载力和边坡的稳定性进行验算。

第 4.2.4 条 基坑支撑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支撑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支撑部件的型号、尺寸、支撑点的布置、板桩的入土深度、锚杆的长度和直径等应经计算确定;

二、不妨碍基坑开挖及构筑物的施工; 三、支拆方便。

第 4.2.5 条 支撑的安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需要支撑的基坑,在开挖到规定深度时,应立即对基坑上部进行支撑,对下部边挖边支撑;

二、设在基坑中下层的支撑梁及土锚杆,应在挖土至该深度后,及时安装;

三、支撑的接点必须支紧或拉紧并牢固可靠。

第 4.2.6 条 雨期施工时基坑开挖必须采取防止坑外雨水流入基坑措施,坑内雨水应及时排出。

第 4.2.7 条 雨期施工当基坑边坡不稳定时,其坡度应适当放缓;对软土边坡应采取保护措施。

第 4.2.8 条 基坑土方应随挖随运,当采用机械挖 、运联合作业时,宜将适于回填的土分类堆存备用。

第 4.2.9 条 基坑开挖至接近设计高程,发现土质与设计不符或其它异常情况时,应由施工、建设、设计单位会同研究处理措施。

第 4.2.10 地基不得扰动,也不得超挖。当局部扰动或超挖超过允许偏差时,应按下列规定处理,并做施工记录。

一、地基因排水不良被扰动时,应将扰动部分全部清除,可回填卵石、碎石或级配砾石;

二、地基超挖时,应采用原土回填压实,其压实度不应低于原地基的天然密实度;当地基含水量较大时,可回填卵石、碎石或级配砂石;

三、岩石地基局部超挖超过允许偏差时,应将基底碎碴全部清除,回填

低强度混凝土或碎石。

第 4.2.11 条 基坑开挖至设计高程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和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基坑验收后应予保护,防止扰动。

第 4.2.12 条 基坑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天然地基应不被扰动;地基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二、基底高程的允许偏差:当开挖土方时,应为±20mm,当开挖石方时,应为+20mm-200mm;

三、底部尺寸不得妨碍构筑物的施工,并不小于施工设计规定。 四、边坡坡度应符合本规范第 4.2.3 条的规定; 五、支撑必须牢固安全。

第三节 基 坑 回 填

第 4.3.1 条 基坑回填必须在构筑物的地下部分验收合格后及时进行。不做满水试验的构筑物,在其墙的强度未达到设计强度以前进行基坑回填时,其允许填土高度应与设计单位协商确定。

第 4.3.2 条 支撑的拆除应自下而上逐层进行,当基坑填土压实高度达到支撑梁或土锚杆的高度时,方可拆除支撑。拔除板桩后的孔洞应用砂填实。

第 4.3.3 条 雨期填土应经常检验土的含水量,随填随压,防止松土淋雨。填土时基坑四周被破坏的土堤及排水沟应及时修复。但雨天不宜填土。

第 4.3.4 条 冬期填上,在道路或管道通过的部位,不得回填冻土,其他部位可均匀掺入冻土,其数量不得超过填土总体积的 15%,且冻块尺寸不得大于15cm。

第 4.3.5 条 基坑填土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回填土的压实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回填土的压实度不应低于 90%;地面有散水的,不应低于 95%;道路通过的部位其回填土的压实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二、填土表面应略高于地面、清理平整,并利于排水。

第五章 水 池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 5.1.1 条 水池底板位于地下水位以下时,施工前应验算施工阶段的抗浮稳定性。当不能满足抗浮要求时,必须采取抗浮措施。

第 5.1.2 条 位于水池底板以下的管道,应经验收合格后再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第 5.1.3 条 水池施工完毕必须进行满水试验。在满水试验中并应进行外观检查,不得有漏水现象。水池渗水量按池壁和池底的浸湿总面积计算,钢筋混凝土水池不得超过 2L/m2· d;砖石砌体水池不得超过 3 L/m2· d;试验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一的规定。

第 5.1.4 条 水池满水试验应在下列条件下进行:

一、池体的混凝土或砖石砌体的砂浆已达到设计强度;

二、现浇钢筋混凝土水池的防水层、防腐层施工以及回填土以前; 三、装配式预应力混凝土水池施加预应力以后,保护层喷涂以前; 四、砖砌水池防水层施工以后、石砌水池勾缝以后;

五、砖石水池满水试验与填土工序的先后安排符合设计规定。

第 5.1.5 条 水池满水试验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将池内清理干净,修补池内外的缺陷,临时封堵预留孔洞、预埋管口及进出水口等。并检查充水及排水闸门,不渗漏;

二、设置水位观测标尺; 三、标定水位测针;

四、准备现场测定蒸发量的设备;

五、充水的水源应采用清水并做好充水和放水系统的设施。

第 5.1.6 条 水池满水试验应填写试验记录,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三中附表 3.2 的规定。

第 5.1.7 条 满水试验合格后,应及时进行池壁外的各项工序及回填土方,池顶亦应及时均匀对称地回填。

第 5.1.8 条 水池在满水试验过程中,需要了解水池沉降量时,应编制测定沉降量的施工设计,并应根据施工设计测定水池的沉降量。

第 5.1.9 条 水泥砂浆防水层的水泥宜采有秒低于325号的普通硅酸盐水泥、膨胀水泥或矿渣硅酸盐水泥;砂宜采用质地坚硬、级配良好的中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2008(修)

取过滤或封闭措施,封底后的井底高程,应低于基坑底,且不宜小于1.2m。第4.1.10条配合基坑的开挖,排水沟应及时开挖及降低深度。排水沟的深度不宜小于0.3m。第4.1.11条基坑开挖至设计高程后排水沟的处理,宜符合下列规定:一、渗水量较少时,宜采用盲沟排水;二、渗水量较大、盲沟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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