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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2008(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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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围 堰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 3.1.1 条 围堰应编制施工设计,其构造应简单,符合强度、稳定、防冲和抗渗要求,并应便于施工、维修和拆除。

第 3.1.2 条 围堰的施工设计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围堰平面布置图;

二、河道缩窄后过水断面的壅水和波浪高度; 三、围堰的强度和稳定性计算; 四、围堰断面施工图; 五、板桩加工图;

六、围堰施工方法、施工材料和机具; 七、围堰拆除方法与要求; 八、安全措施。

第 3.1.3 条 围堰类型的选择应根据河道的水文、地形、地质及地方材料、施工技术和装备等因素,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应符合表 3.1.3 的规定。 围 堰 类 型 围 堰 类 型 上围堰 草捆土围堰 草(麻)袋围堰 钢板桩围堰

适 用条 件 最大水深(m) 2 5 3.5 — 最大流速(m/s) 05 3 2 3 注:土、草捆土、草(麻)袋围堰适用于土质透水性较小的河床。 第 3.1.4 条 土、草(麻)袋、钢板桩围堰的顶面高程,宜高出施工期间的最高水位0.5~0.7m;草捆土围堰顶面高程宜高出施工期间的最高水位1.0~1.5m。

第 3.1.5 条 围堰施工和拆除,不得影响航运和污染临近取水水源的水质。

第二节 土、草捆土、草(麻)袋围堰

第 3.2.1 条 土、草捆土、草(麻)袋围堰填筑前,应清除堰底处河床上的树根、石块、表面淤泥及杂物等。

第 3.2.2 条 土、草捆土、草(麻)袋围堰应采用松散的粘性土,不得含有石块、垃圾、木料等杂物,冬期施工时不应使用冻土。

第 3.2.3 条 土、草捆土、草(麻)袋围堰施工过程中,对堰体应随时进行观察、测量,如发生滑坡、渗漏、淘刷等现象时,应分析原因,及时采取加固措施。

第 3.2.4 条 土围堰堰顶宽度当不行驶机动车辆时不应小于 1.5m。堰内边坡坡度不宜陡于 1:1;堰外边越越度不宜陡于 1:2。当流速较大时,外坡面宜用草皮、柴排(树枝),毛石或装土草袋等加以防护。

第 3.2.5 条 草捆土围堰应采用未经碾压的新鲜稻草或麦秸,其长度不应小于 50cm。

第 3.2.6 条 草捆土围堰堰底宽度宜为水深的 2.5~3 倍。堰体的草与土应铺筑平整,厚度均匀。

第 3.2.7 条 草捆土围堰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个草捆长度宜为 150~180cm;直径宜为 40~50cm,迎水面和转弯处草捆应用麻绳捆扎,其它部位宜采用草捆扎。

二、草捆拉绳应采用麻绳。直径宜为 2cm,长度可按草捆预计下沉位置确定,宜为水深的三倍。

三、草捆铺设应与堰体的轴线平行。草捆与草捆之间的横向应靠紧,纵向搭接应呈阶梯状,其搭接长度可按该层草捆所处水深确定。当水深等于或小于 3m 时,其搭接长度应为草捆长度的 1/2;当水深大于 3m 时,其搭接长度应为草捆长度的 2/3。

四、草捆层上面宜用散草先将草捆间的凹处填平,再垂直于草捆铺设散草,其厚度宜为 20cm。

五、散草层上面的铺土,应将散草全部覆盖,其厚度宜为 30~40cm。 六、堰体下沉过程中,应随下沉速度放松拉绳,保持草捆下沉位置。沉底后应将拉绳固定在堰体上。

第 3.2.8 条 土、草捆土围堰填筑出水面后,或干筑土围堰时,填土应分层压实。

第 3.2.9 条 草(麻)袋围堰的施工应条例下列规定:

一、堰顶宽宜为 1~2m,堰外边坡坡度视水深及流速确定,宜为 1:0.5~1:1.0;堰内边坡坡度宜为 1:0.2~1:0.5。

二、草(麻)袋装土量宜为草(麻)袋容量的 2/3,袋口应缝合,不得漏土。

三、土袋堆码时应平整密实,相互错缝。

四、草(麻)袋围堰可用粘土填心防渗。在流速较大处,堰外坡(袋内可填装粗砂或砾石,以防冲刷。

第 3.2.10 条 土、草捆土、草(麻)袋围堰填筑时,应由上游开始至下游合拢。拆除时应由下游开始,由堰顶至堰底,背水面至迎水面,逐步拆除。

如采用爆破法拆除时,应采取安全措施。

第三节 钢板桩围堰

第 3.3.1 条 新钢板桩材质和外型尺寸应符合国家有关现行标准的规定,并有出厂合格证,当有怀疑时应进行抽检。旧钢板桩经整修或焊接后,应采用 2~3m 长度同类型钢板桩作锁口通过试验。

第 3.3.2 条 钢板桩顶端应设吊孔,并用钢板补强加固。钢板桩搬运起吊时,应防止锁口损坏和由于自重导致变形。在堆存期间应防止变形及锁口内积水。

第 3.3.3 条 接长的钢板桩应以同规格、等强度的材料焊接。焊接时应用夹具夹紧。先焊钢板桩接头,后焊连接钢板。

第 3.3.4 条 当起吊设备允许时,钢板桩可由 2~3 块拼成组合桩,每隔3~6m 用夹具夹紧,夹具应与围堰形式相符。组拼时应在锁口内填充防水混合料。夹具夹紧后,应采用油灰和棉絮捻塞拼接缝。

第 3.3.5 条 插打钢板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插打前,在锁口内应涂抹防水混合料。

二、吊装钢板桩,当起重设备高度不够需要改变吊点位置时,吊点 位置不得低于桩顶以下 1/3 桩长。

三、钢板桩可采用锤击、震动或辅以射水等方法下沉。但在粘土中, 不宜采用射水。锤击时应设桩帽。

四、插打时,必须有可靠的导向设备。宜先将全部钢板桩逐根或逐 组插打稳定,然后依次打到设计高程;当能保证钢板桩插打垂直时,可将每根或每组钢板桩一次锤打到设计高程。

五、最初插打的钢板桩,应详细检查其平面位置和垂直度,当发现倾斜时,应即予纠正。

六、接长的钢板桩,其相邻两钢板桩的接头位置,应上下错开,不得小于 2m。

七、在同一围堰内采用不同类型的钢板时桩,应将两种不同类型的钢板桩的各一半拼接成异型钢板桩。

八、钢板桩因倾斜无法合拢时,应采用特制的楔形钢板桩,楔形的上下宽度之差不得超过桩长的 2%。

第 3.3.6 条 插打钢板桩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3.3.6 的规定。

插打钢板桩允许偏差 表 3.3.6 项目 陆上打桩 水上打桩 顶部高程 陆上打桩 水上打桩 垂 直 度 注:L 为桩长(mm)。 轴线位置 允许偏差(mm) 100 200 ±100 ±200 L/100,且不在于100

第 3.3.7 条 拔出钢板桩前,应向堰内灌水,使堰内外水位相等。拔桩应由下游开始

第四章 基 坑

第一节 施 工 排 水

(1)一般规定

第 4.1.1 条 施工排水应编制施工设计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排水量的计算;

二、施工排水的方法选定;

三、排水系统的平面布置和竖向布置以及抽水机械的选型和数量;

四、排水井的构造,井点系统的构造,排放管渠的构造,断面和坡度; 五、电渗排水所采用的设施及电极。

第 4.1.2 条 施工排水系统排出的水,应输送至抽水影响半径范围以外,且不得破坏道路、河坡及其它构筑物,不得损害农田和影响交通。

第 4.1.3 条 在施工排水过程中不得间断排水,并应对排水系统加强检查和维护。当构筑物未具备抗浮条件时,严禁停止排水。

第 4.1.4 条 施工排水终止抽水后,排水井及拔除井点管所留的孔洞,应立即用砂、石等填实;地下静水位以上部分,可用粘土填实。

第 4.1.5 条 冬期施工时,排水系统的管路应采取防冻措施;停止抽水后必须立即将泵体及进出水管内的存水放空。

(2) 明 排 水

第 4.1.6 条 采取明排水施工时,应保证基坑边坡的稳定和地基不被扰动。排水井宜布置在构筑物基础范围以外,且不得影响基坑的开挖及构筑物施工。当基坑面积较大或基坑底部呈倒锥形时,可在基础范围内设置,但应采取使集水井筒与基础紧密连结,并在终止排水时便于封堵的措施。

第 4.1.7 条 排水井应在地下水位以下的土方开挖以前建成。

第 4.1.8 条 排水井的井壁宜加支护;当土层稳定、井深不大于 1.2m 时,可不加支护。

第 4.1.9 条 排水井处于细砂、粉砂或轻亚粘土等土层时,应采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2008(修)

第三章围堰第一节一般规定第3.1.1条围堰应编制施工设计,其构造应简单,符合强度、稳定、防冲和抗渗要求,并应便于施工、维修和拆除。第3.1.2条围堰的施工设计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围堰平面布置图;二、河道缩窄后过水断面的壅水和波浪高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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