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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2008(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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缆车、浮船接管车斜坡道上预制钢筋混凝土框架施工允许偏差 表 8.2.11 项 目 轴线位置 长、宽、高 高程(柱基、柱顶) 垂 直 度 水 平 度 允许偏差(mm) 20 ±5 ±5 H/200,且不大于 10 L/200,且不大于 10 注:L 为构件长度(mm)。

第 8.2.12 条 缆车、浮船接管车斜坡道上预制框架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8.2.12 的规定。

缆车、浮船接管车斜坡道上预制框架安装允许偏差 表 8.2.12 项 目 轴线位置 长、宽、高 高程(柱基、柱顶) 垂 直 度 水 平 度 允许偏差(mm) 20 ±5 ±5 H/200,且不大于 10 L/200,且不大于 10 注:H 为柱的高度(mm)。L 为单梁或板的长度(mm)。

第 8.2.13 条 缆车、浮船接管车斜坡道上钢筋混凝土轨沈、梁及轨道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8.2.13 的规定。

缆车、浮船接管车斜坡道上轨枕、梁及轨道安装允许偏差 表 8.2.13 项 目 允许偏差(mm) 10 轴线位置 +2 高 程 -5 钢筋混凝土 中心线间距 ±5 轨枕、轨梁 接头高差 5 15 轨梁柱跨间对角线差 5 轴线位置 ±2 高 程 轨 道 同一横截面上两轨高差 2 两轨内距 ±2 钢轨接头左、右、上三面错位 1 第 8.2.14 条 摇臂管钢筋混凝土支墩,一般应在水位上涨至平台

前完成。摇臂管钢筋混凝土支墩施工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8.2.14 的规定。

摇臂管钢筋混凝土支墩施工允许偏差 表 8.2.14 项 目 允许偏差(mm) 20 轴线位置 ±20 长、宽或直径 曲线部分的半径 ±10 顶面高程 ±10 顶面平整度 10 5 预 埋 件 中心位置 10 预 留 孔

第 8.2.15 条 摇臂管安装前应按设计条件测定挠度。如挠度超过

设计规定,应会同设计单位采取补强措施,复测合格后方可安装。

第 8.2.16 条 摇臂管及摇臂接头应在组装前进行水压试验,不得渗漏。其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的 1.25 倍,且不小于 0.4Mpa。

第 8.2.17 条 摇臂接头的铸件材质及零部件加工尺寸应符合设计规定。铸件切削加工后,不得进行导致铸件填料函部位变形的任何焊补。

第 8.2.18 条 摇臂接头应在岸上进行试组装调试,使接头能上、下、左、右转动灵活。

第 8.2.19 条 摇臂管安装应在下列条件下进行:

一、摇臂接头的岸、船两端组装就位,调试完成;

二、浮船上、下游锚固妥当,并能按施工要求移动泊位; 三、江河流速不超过 1m/s,当超过时,应采取安全措施; 四、避开雨天、雪天和五级以上的风天。

第 8.2.20 条 浮船与摇臂管联合试运转前应对浮船进行验收,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浮船各部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8.2.20 的规定;

浮船各部尺寸允许偏差 表 8.2.20 项 目 允许偏差(mm) ±15 ±20 ±20 长、 宽 ±10 ±15 ±15 高 度 ±5 ±5 ±5 高 度 板梁、横隔梁 间 距 ±5 ±10 ±10 d/5,且不接头外边缘高差 3 2 大于2 10 10 10 机组与设备位置 10 10 10 摇臂管支座中心位置 二、船上吊装设备的布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安装牢固;

三、船上机电设备应安装完毕,电器设备联动应调试合格;

四、进水口处应有防漂浮物的装置及清理设备;船舷外侧应有防撞击 设施。安全及防火器材应 配置合理、完善;

五、抛锚位置应正确,锚链和缆绳强度的安全系数应符合规定。

第 8.2.21 条 浮船与摇臂管联合试运转应按下列步骤进行,并作好记录:

一、空载试运转:

1.配电设备投试,一切用电设备试运转; 2.测定摇臂管空载挠度;

3.移动浮船泊位,检查摇臂管水平移动是否正常; 4.测定浮船四角干舷高度。

二、满载试运转:

1.机组连续试运转 24h;

2.测定浮船四角干舷高度,船体倾斜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当设计无规定,船体不允许向摇臂管方向倾斜;船体向水泵吸水管方向的倾斜度不得超过船宽的2%,且不大于100mm。当超过时,应会同有关单位协商处理;

3.测定摇臂管的满载挠度;

4.移动浮船泊位,检查摇臂管水平移动是否正常;

5.检查摇臂接头,当有渗漏时,应调整填料函的尺寸。

第 8.2.22 条 缆车、浮船接管车的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8.2.22 的规定。

缆车、浮船接管车尺寸允许偏差 表 8.2.22 项 目 允许偏差(mm) 轮中心距 ±1 两对角轮距差 2 外型尺寸 ±5 ±30(′) 倾 斜 角 10 机组与设备位置 10 出水管中心位置 注:倾斜角为轮轨接触平面与水平面的倾角。

第 8.2.23 条 缆车、浮船接管车试运转,应按下列步骤进行,并作好记录。

一、配电设备投试,一切用电设备试运转;

二、移动缆车、浮船接管车上下三次,行走必须平稳; 三、超重设备试吊合格; 四、水泵机组连续试运转 24h。

第三节 取 水 头 部

第 8.3.1 条 取水头部应编制施工设计,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取水头部施工平面布置图及纵、横断面图; 二、取水头部制作;

三、取不头部的基坑开挖; 四、水上打桩;

五、取水头部下水措施; 六、取水头部浮运措施;

七、取水头部下沉、定位及固定措施; 八、混凝土预制构件水下组装。

第 8.3.2 条 取水头部制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取水头部制作场地周围应有足够供堆料、锚固、下滑、牵引以及安装施工机具、机电设备 、牵引绳索的地段;

二、地基承载力应满足取水头部的荷载要求,当达不到荷载要求时,应对地基进行加固处理;

第 8.3.3 条 取水头部水上打桩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8.3.3 的规定。

取水头部水上打桩的允许偏差 表 8.3.3 项 目 允许偏差(mm) 垂直于盖梁中心线 150 上面有盖梁的 桩轴线位置 平行于盖梁中心线 200 上面无纵横梁的桩轴线位置 1/2 桩径或边长 +100 桩顶高程 -50

第 8.3.4 条 预制箱式钢筋混凝土取水头部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8.3.4 的规定。

预制箱式钢筋混凝土取水头部允许偏差 表 8.3.4 项 目 允许偏差(mm) 长、宽(直径)、高度 ±20 厚 度 +10 -5 10 表面平整度(用 2m 直尺检查) 5 预埋件、预埋管 中心位置 预 留 孔 10 第 8.3.5 条 箱式和管式钢结构取水头部制作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8.3.5 的规定。

箱式和管式钢结构取水头部制作的允许偏差 表 8.3.5 项目 椭 圆 度 周长 D≤1600 D>1600 长、宽(多边形长)、高度 端面垂直度 进水管 中心位置 允许偏差(mm) 箱 式 管 式 D/200, D/200, 且不大于20 且不大于10 ±8 ±8 ±12 ±12 1/200, 且不大于20 4 2 10 10 20 20 进水孔 注:D 为直径(mm)。

第 8.3.6 条 取水头部浮运前应设置下列测量标志:

一、取水头部中心线的测量标志;

二、取水头部进水管口中心测量标志;

三、取水头部各角吃水深度的标尺,当圆形时为相互垂直两直径与圆周交点吃水深度的标尺;

四、取水头部基坑定位的水上标志。

第 8.3.7 条 取水头部浮运前,应做下列准备工作: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2008(修)

缆车、浮船接管车斜坡道上预制钢筋混凝土框架施工允许偏差表8.2.11项目轴线位置长、宽、高高程(柱基、柱顶)垂直度水平度允许偏差(mm)20±5±5H/200,且不大于10L/200,且不大于10注:L为构件长度(mm)。第8.2.12条缆车、浮船接管车斜坡道上预制框架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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