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
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通政办发[2015]184号 【发布部门】南通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2.14 【实施日期】2015.12.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5〕1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通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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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和使用,优化公共信用信息服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使用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以及依据法律、法规负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信息提供主体)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者掌握的、与社会法人和自然人信用有关的数据、资料、记录等。
本办法所称社会法人,是指国家机关以外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本办法所称自然人,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南通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市信用信息中心)承担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信息数据库、南通信用网)的建设、运行、维护工作,负责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使用和整理,为公共管理提供基础信息服务,为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2 / 3
第六条 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使用、查询,应当真实有效,不得侵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受保护的信息,切实维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管理。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以及公共信用信息记录、提供、使用的标准和工作规范,由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编制并公布。
第八条 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的主要事项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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