须纠正一种强制措施,目的是使用人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如责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支付劳动者工资等。三是撤消立案。撤消立案是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一种处理方式,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按照劳动保障部《关于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撤消立案事项的通知》规定,有以下情形的,可以撤消立案:(一)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二)违法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三)被调查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解散、关闭,没有财产进行分配,又没有相关义务承受人的;(四)不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五)不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察职权范围的;(六)应当由劳动争议处理或者按诉讼程序办理的;(七)违法行为发生超过2年的。
依法责令改正和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区别:
经调查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法劳动保障法律行为,未主动改正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或《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改正或作出行政处理。
①责令改正是指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用人单位给予的必要纠正其违法行为的一种强制性措施。责令改正其本身是教育性的,而不是惩罚性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明用人单位确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无论对其违法行为是否给予劳动保障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无论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何种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都应首先责令违法行为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也就是说,只要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首先需要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进行制止,责令其改正,不能“只罚不管”、“以罚代管”。
关于《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的适用问题。在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中,发现用人单位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改正的,应当口头责令其改正;对立即改正确有
困难的,应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整改。由于《限期改正指令书》对于涉及具体金钱促其履行法定义务的,可以不作出具体数额要求,而只要求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改正;对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在责令其改正的同时,给予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是行政机关的行政措施不是行政处罚,但为严格行政管理程序,保障公正执法,保护当事人权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的,应比照行政处罚程序进行。
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理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活动对劳动保障行政相对人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拒不履行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定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5)送达:有四种方式: ①直接送达
②留置送达。拒绝收文的,可请相关人员参加。
③邮寄送达适用不能直接送达或者直接送达有困难。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④公告送达。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三个月期满视送达。 注意:时间规定7日内送达,如何计算时间: 1.开始日不算
2.期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顺延到日后的第一日 3.路途的时间不包括
(6)销案结案。注意:销案有两种情况:一是违法事实不成立;二是违法轻且改正。
销案要作书面通知7日内送达。
(7)执行
1.当事人自动履行处理决定的时间为15天
2.当事人不服,不履行处理决定的,在起诉期3个月内监察机构既没有强制措施,也不能申请强制执行。
3.不履行要加罚,每日3%(罚款数额) 4.可分期缴款 5.可采取保全措施 (8)案件归档
(七)劳动保障监察的权利和义务 1.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调查检查的权利:
(1)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2)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3)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4)采取记录、录音、录象、照像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5)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6)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
监察员义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当场予
以纠正。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在履行监察公务时,同时还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劳动保障监察员履行法定职责和职权,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文明执法,廉洁奉公。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举报人的有关情况和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2.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对于劳动保障监察,用人单位有积极配合的义务。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楚剧伪证或隐匿、毁灭证据的,不履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理决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并进行处罚。这都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行为应尽的义务。但同时,对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行为,用人单位也享有相应的权利。
(1)拒绝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劳动保障监察时,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如果少于两人且不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的,用人单位有权拒绝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进行处罚,不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单据,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政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
(2)申辨权:当事人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陈述和申辨的权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3)听证权:当事人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数额较大的罚款(单位20000元以
上)的,有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行听证的权权。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告知对其处罚决定后,三曰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4)复议权:当事人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5)行政诉讼权:当事人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有向法院提起诉讼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关摆到被告位置上的权利。
(6)获得赔偿权:当事人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违法给予行政处罚,致使当事人受到损害。当事人依据国家《赔偿法》,有权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赔偿。
3.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者的权利:
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3.获得休息休假的权利
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 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8.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投诉的权利 劳动者的义务: 完成劳动任务 提高职业技能 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