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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矿业xx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事故
管理的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事故管理的规定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进一步规范事故的汇报流程,完善事故追查、处理和认定制度,保证事故得到及时有效的抢险和抢救处理,把损失降到最低,特制定本规定。
一、事故汇报程序
1、工伤事故(含岗位病发、岗位病亡)、重大涉险事故、重大非人身事故发生后,所属单位必须在现场立即向安全生产信息中心(调度)汇报(以调度记录及电话录音为准,以下同),超过15分钟视为迟报。
2、矿、厂安全生产信息中心(调度所)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在10分钟内向集团公司调度室汇报,凡工伤升井后汇报视为瞒报;重大非人身事故、重大涉险事故必须立即向公司、矿两级调度汇报,超过30分钟汇报视为瞒报;谁隐瞒事故谁负责。
3、集团公司调度室接到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重大涉险事故、重大非人身事故汇报后必须及时报告公司分管生产、安全、技术领导和公司值班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
4、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所属单位必须在12小时内汇报到集团公司调度室。
5、所有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用“事故快报”电传报安监局(监管局),传真:0561—4953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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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故追查
-1委给予处室主要领导诫勉谈话。
4、地面生产单位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重大非人身事故、重大涉险事故,由安全监察局(监管局)局长、副局长组织有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及时进行事故现场勘查、追查、处理、通报。
5、生产(基建)矿井、工程建设公司、地面生产单位发生的交通事故,在材料上报后10天内,由安监局(监管局)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6、发生轻伤事故,单位必须24小时内拿出事故处理报告;报安监局(监管局)备案。
7、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公司、基层单位及时进行事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每季度由安监局(监管局)、党委工作部、纪委、公司督查办对全公司重伤及以上事故进行督查并及时通报。
(二)事故追查程序
事故追查参加单位。安监局(监管局)、调度室、业务部门、党委工作部、纪委等。
调度室。查矿调度事故汇报记录并复印留存;提取电话录音并拷贝;查相关人员的定位系统运行轨迹。
党委工作部、纪委。查矿、科区两级值班人员是否在岗;查矿、科区值班记录;查矿带班人员下井前是否录入带班路线、下井后是否在规定路线;查科区跟班人员是否在井下工作现场。
安监局(监管局):查公司机关业务处室人员、矿(处)带班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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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下井24小时内对经过的线路、地点存在隐患的发现、督
-3安监局(监管局),逾期不予受理。
3、交通事故及岗位病亡事故发生后15天内必须按规定将相关材料上报至安监局(监管局),因交管部门原因不能如期上报,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0天,否则不予受理。
4、安监局(监管局)、集团公司调度室无汇报记录的(包括交通事故、岗位病亡),一律不予受理。
五、迟报、瞒报事故处理
1、瞒报事故,按照实际所发生的事故对照xx年安全生产1号文和《xx年安全经济奖罚办法》提高一个档次进行经济处罚;其责任追究按集团公司淮矿安?xx?1文号执行。
2、迟报事故,取消事故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总值班领导、分管安全领导当季体系兑现奖。
3、不在井下现场按规定汇报,给予基层单位科区跟班人员、队长、班长撤职处分。
4、矿、厂安全生产信息中心(调度所)未按规定程序汇报工伤事故,给予安全生产信息中心主任撤职处分并罚款8000元,给予当班相关调度员调离本岗位并罚款5000元。
5、集团公司调度室未按规定程序汇报工伤事故,给予集团公司调度室当班相关调度员罚款5000元。
本规定自xx年1月1日起执行,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