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建设管理,提高财政性 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全市信息化建设健康发展,提升“智慧城市”建设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全市信息化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直部门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建设的规划、申报、审核、建设、验收、应用评估和安全保障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使用市级财政资金建设、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联合投资建设以及利用财政资金向社会购买或需要利用财政资金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政务部门履 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信息化项目,包括信息化应用系统开 发、信息资源大数据开发利用、信息网络安全保障系统和信息基础设施软硬件支撑等新建、扩建或改造升级、运行维护的项目及具有推广应用价值的信息化项目的软课题研究项目。 第四条 市智慧城市运行管理中心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方案审核、立项采购、监督管理、应用评估、项目终验等工作;负责提出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
市财政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负责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在所属职责范围内对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招标文件合规性审查及招标采购过程规范管理工作。
市直部门是政务信息化项目需求单位,负责编制建设方案、项目申报、实施建设、项目初验、项目应用及运维等工作,配合 开展项目评审、应用评估等工作,对项目真实性、完整性、有效 性负责。
第五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建设必须遵循“需求导向、统筹规划、集约节约、资源共享、保障安全、务求实效”的原则, 坚持“系统融合、业务协同、互联互通”的建设方针。按照“统 一项目规划、统一标准规范、统一备案管理、统一审计监督、统一评价体系”及“强化信息整合共享、强化项目审批和运维经费 安排的联运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建立“整体推进、重点突出、管运分离、机制创新”的政务信息化管理体系。
第二章 规划和审核
第六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按照智慧城市顶层规划设计,遵循统一部署、统筹推进原则,由市智慧城市运行管理中心统筹安排。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特点采用不同建设方式。对于覆盖县区两
级和多个部门的跨部门、跨层级专项业务应用,在充分考虑 县区和相关部门业务需求的基础上,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建设,各县区、其他关联部门不再重复建设。对于涉及市级多个部门协同的专项业务应用,由行业牵头部门统一建设。对于确需单个部门单独建设的业务应用,由业务部门组织建设。 第七条 市级部门统一建设的垂直应用平台,根据共享要求和实际需要,向各县区开放平台接口及数据。由行业牵头部门统 一建设的多部门协同业务系统,按业务需要向各个部门开放应 用,形成完整、不间断的业务处理链条。单个部门单独建设的业务应用,要加强一体化设计和流程优化,与本部门内现有业务系统充分整合,避免部门内多个系统独立运行。各应用系统要充分利用全市统一支撑体系,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在市级政务云平台上进行建设部署。
第八条 市级政务云平台、大数据中心、电子政务外网、网络信息安全防护系统等信息化基础支撑平台由市智慧城市运行管理中心统一规划建设。市直部门原则上不再单独建设网络、机房和基础应用平台,各部门开展上述项目建设时须经市智慧城市运行管理中心技术审核,确保与市级平台互联互通。 第九条 项目需求单位应依据本行业、本单位的信息化发展规划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每年 8 月底前将下一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报送市智慧城市运行管理中心审核。每年 11 月底前,市智慧城市运行管理中心组织专家论证评审,提出下年度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