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模式详解
(BOT、BT、TOT、TBT、PPP模式)
第一部分
BOT 即建造-运营-移交方式
保险公司 保险合同 BOT融资模式 项目发起人 股息股本金股东协议 一、BOT模式概述
政府机构 特许协议特许协议 项目公司 运营合同项目收益 还贷付息 贷款协议 贷款方 项目贷款承购合同 承建方 购买项目产品费用 这种方式最大的特点就是将基础设施的经营权有期限的抵押以获得项目融资,或者说是基础设施国有项目民营化。在这种模式下,首先由项目发起人通过投标从委托人手中获取对某个项目的特许权,随后组成项目公司并负责进行项目的融资,组织项目的建设,管理项目的运营,在特许期内通过对项目的开发运营以及当地政府给予的其他优惠来回收资金以还贷,并取得合理的利润。特许期结束后,应将项目无偿地移交给政府。在BOT模式下,投资者一般要求政府保证其最低收益率,一旦在特许期内无法达到该标准,政府应给予特别补偿。 二、开发模式参与者
1、政府:政府是项目成功与否的关键角色,政府的态度以及在项目的整体实施过程直接影响项目的成败;
2、项目发起人:项目发起人作为项目的股东,需要分担一定的项目开发费用。
承建合同 运营公司 承建方 在项目方案确定时,应明确债券和股本的比例。同时,应在特许协议中列出专门 的背影资金条款,当建设资金不足时,有股东们自行垫付不足资金,以避免项目夭折或工期延误。项目发起人拥有股东大会的投票权,以及特许协议中列出的资产转让条款所表明的权利,及当政府有意转让资产是,股东拥有除债券人之外的第二优先权,从而保证项目发起人的利益。但是,另外一种项目发起人只是为项目注入股本金,成为股东,但不直接参与项目的经营管理。
3、运营公司:主要负责项目建成后进行运营、管理、设施维护以及收费。运营公司为保证项目健康、持续的发展应签订长期合同,期限至少等于还款期。运营公司是项目的专长这,必须具备较强的管理技术和管理水平,也应有类似项目的管理经验。运营公司需对项目的的运营成本进行预测,优化运营上的整体支出。对运营公司的运营管理成果给予相应的处罚和奖励制度。
4、承建方:与项目公司签订总承包合同,包括项目的设计、采购和施工。承包商也可以是项目公司的股东或其所属企业。承建方必须拥有很强的建设对我和先进技术,能够按照协议规定期限完成建设任务。项目竣工后要进行验收和性能测试,以检测建设是否满足设计指标。如承建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期限完成项目建设或未能通过竣工验收,项目公司将予以处罚。
5、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对项目各个角色不愿意承担的风险进行保险,包括建筑商风险、业务中断风险、整体责任风险、政治风险等。由于这些风险不可预见性很强,造成的损失巨大,所以对保险公司的财力、信用要求很高,一般中小型保险公司是没有能力承担此类风险。
6、贷款方:贷款方包括各类商业银行、金融机构、基金会等。他们为项目需要的大部分资金贷款,是项目的债权人。他们按贷款协议有计划分期地投入资金,并对贷款的适使用进行监督。债权人拥有获取资产和抵御全的第一优先权,项目公司若想举新债必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债权人获得合理的利息。 三、BOT模式发展及案例
BOT模式出现至今已有至少300年的历史。17世纪英国的领港公会负责管理海上事务,包括建设和经营灯塔,并拥有建造灯塔和向船只收费的特权。但是据专家调查,从1610年到1675年的65年当中,领港公会连一个灯塔也未建成,而同期私人建成的灯塔至少有十座。这种私人建造灯塔的投资方式与现在所谓BOT如出一辙。即:私人首先向政府提出准许建造和经营灯塔的申请,申请中必须包括许多船主的签名以证明将要建造的灯塔对他们有利并且表示愿意支付过路费;在申请获得政府的批准以后,私人向政府租用建造灯塔必须占用的土地,在特许期内管理灯塔并向过往船只收取过路费;特权期满以后由政府将灯塔收回并交给领港公会管理和继续收费。到1820年,在全部46座灯塔中,有34座是私人投资建造的。可见BOT模式在投资效率上远高于行政部门。
香港中区海底隧道是第一个BOT项目,在1956年提议,1965年8月意向,1969年签署协议,越港隧道有限公司与伦敦劳埃德银行签订一份1.47亿英镑的贷款协议。1969年9月开工,1972年8月交付使用,1977年还清全部债务。专营权在1999年8月31日届满,现已交还香港政府管理。之后,我国广东、福建、四川、上海、湖北、广西等地也出现了一批BOT项目。如广深珠高速公路、重庆地铁、地洽高速公路、上海延安东路隧道复线、武汉地铁、北海油田开发等。 四、BOT模式优缺点 1、优点:
能减少政府的直接财政负担,减轻政府的借款负债义务; 有利于转移和降低风险; 有利于提高项目的运行效率;
可以提前满足社会和公众对基础设施的需求; 可以带来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
可以吸引国外投资,支持国内基础设施的建设,解决发展中国际缺乏建设资金、技术的问题;
2、缺点:
可能导致大量税收的流失; 可能造成对基础设施的掠夺性经营;
BOT的运营模式可能导致政府失去对项目关键环节的控制; 私营机构承担了项目的大部分风险,从而造成融资费用较高;
如果合同商是国外的,而项目产品又基本上在本国市场销售时,项目完 成以后就会有大量的外汇流出; 五、BOT的适用领域
BOT所涉及的领域一般为关系国计民生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基础设施项目,由于国家财力有限及垄断专营带来的效率低下,管理混乱等原因,这些本应由国家投资、垄断专营的领域,不得不引入私人资本。一方面,引入私人资本尤其是外国私人投资,可以减少政府举债责任和财务负担,将项目风险转移到私人投资者身上。另一方面,也可以加快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进程,改进投资和管理模式,提高效率。为有效控制私人投资先天所具有的市场性、牟利性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BOT将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经营分解为投资建设、经营回报和无偿移交三个阶段,把投资建设、经营回报与直接政府职能相分离,辟为可以投入产出的领域,从而使私人资本对公共基础设施的控制权被限制在一定时间、范围内,保证了政府对公共基础设施的最终控制权。私人投资者则通过有效地利用特许期内享有的融资、建设、经营、管理某特定项目的特许权来达到牟取高额利润的目的。在本质上讲,BOT是将本国和本地区的那些本应由公营机构承建和运营的公用设施项目,通过政府授权模式特许给某个私营机构来建设和经营,以市场换取项目建设资金的一种特殊的直接投资模式。 六、BOT项目实施过程
BOT模式多用于投资额度大而期限长的项目。一个BOT项目自确立到特许期满往往有十几年或几十年的时间,整个实施过程可以分为立项、招标、投标、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