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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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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管理,规范公务卡使用、报销和转账程序,堵塞支出管

理漏洞,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九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合肥市

清理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工作实施方案》(合政办[2006]66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 2007年元月1日起,市直所有收支全额纳入财政管理的单位日常公务支出报销及小额采

购支出一律使用公务卡结算,取消现金结算。个别单位确需采取现金结算的,应报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并

严格在规定范围内执行。

第三条 公务卡由单位卡和个人卡组成。单位卡由市直实行财政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向市财政部

门确定的公务卡经办银行申请办理,一个单位只能办理一张单位卡。单位卡不允许透支和提现。个人卡由

各单位与选择的公务卡发卡银行联系办理个人卡,可以是借记卡或贷记卡,若个人已持有单位卡发卡银行

的个人卡,可以不再重新办理个人卡。

第四条 所属非独立核算、实行报账制单位较多的主管部门,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可为每个报账制的

单位办理一张单位卡,用于日常报销和资金结算。

第五条 公务卡的结算范围为单位日常公务支出报销及小额采购支出。包括办公用品购置费、书报杂

志订阅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招待费、劳务费、租赁费、小型设施维

修费,以及公务用车的燃油费、保养修理费及小额物品采购等支出。 第六条 单位卡由本单位出纳人员持有、妥善保管和使用。单位卡密码由财务主管或其授权的其他人

员掌握,严格保密。出纳人员或财务主管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在按规定办理完交接手续后,财务部门必须及

时变更密码,涉及到持卡人变更的,应持单位证明到发卡行办理持卡人变更手续。单位卡如有遗失,应及时

按发卡银行要求办理挂失或注销手续,如未及时办理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相关责任人承担。个人卡由职工个

人申领、持有、保管和使用,实行实名制管理,如发生透支产生的透支利息、滞纳金、超限费等,一律由个

人承担。

第七条 单位卡的资金来源仅限于单位从合肥市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转入的资金以及本单位个人卡

或所属实行报账制单位的单位卡退回的资金。

第八条 根据各单位的人数、日常资金使用量等情况,市财政分别核定各单位单位卡的资金控制额度。

单位卡资金低于控制额度时,可根据单位申请向单位卡续存资金。个别单位因资金使用量较大,需要增加

限额的,可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财政局对口业务处室批准后,到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办理额度变更

手续。

第九条 市直各单位可按月分预算内、预算外和往来资金分别填写需转入单位公务卡的资金申请。按

规定应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及转账结算的资金,不得转入单位卡。项目支出资金需转入单位卡的,应在申报

的用款计划中注明具体项目名称和需转入的金额,经市财政对口业务处室批准后方可办理,否则不得向单

位卡划转资金。

第十条 单位人员因公务需要办理借款时,由借款人办妥借款手续,出纳人员通过财务POS将所需借款资金从单位卡划转到个人卡上,经借款人签字确认后的财务POS凭条,作为财务人员登记入账的依据,借款人报销时一并结算。因公务需要经常出差及办理公务活动的人员,可向单位卡经办银行申请办理个人贷

记卡,以方便工作。

第十一条 单位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公务消费或采购等事项时,可由个人卡先垫资金,然后再履行报

销手续。报销时由单位财务人员通过单位的财务POS将资金从单位卡直接转到个人卡上。也可直接用单位

卡在消费或采购单位商务POS上划卡支付,消费或采购单位无法使用商务POS的,可到单位卡发卡行的营业网点办理转账支付。

第十二条 从单位个人卡或所属实行报账制单位的单位卡退回资金,由单位财务人员根据规定的审批

程序和手续,直接在本单位财务部门安装的财务POS上进行卡对卡划转。

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管理,规范公务卡使用、报销和转账程序,堵塞支出管理漏洞,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九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合肥市清理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工作实施方案》(合政办[2006]66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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