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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HSE健康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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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计划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塔西南公司各单位负责提出员工健康检查(职业和非职业性)需求计划报塔西南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塔西南公司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提出在职女员工妇科病检查计划,报质量安全环保部。质量安全环保部根据以上所报的需求计划,负责编制每年的健康防护工作计划,经塔西南公司HSE委员会批准后,由质量安全环保部和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塔西南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监督、检查所属各部门、各单位对塔西南公司健康管理计划的落实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处理和整改。检查结果将作为年终业绩考核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塔西南公司内部的监督检查不能替代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或授权的卫生监督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经费预算和使用

第三十五条 开展健康工作应有经费保证。每年由塔西南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编制健康防护工作经费预算,经塔西南公司经费预算部门审核批准后,纳入塔西南公司年度财务预算中,用于尘、毒、噪治理,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开展工作场所检测、职业病健康监护、非职业性健康体检和职业卫生培训。

第三十六条 塔西南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根据批准的资金预算,组织相关部门确定有资格的医疗机构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与其签订合同。塔西南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根据最终员工健康体检汇总报告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报告,对该医疗卫生机构支付相应的费用。

第八章 员工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员工权利:

(一)要求改善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环境或工作条件; (二)获得健康监护和疾病治疗; (三)获得职业病防护;

(四)女员工在孕期、哺乳期间,不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

(五)有权拒绝执行违章指挥,对危害生命健康的作业指令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有权了解所在岗位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

(七)有权提出进行职业病诊断、调查和鉴定的请求。 第三十八条 员工义务:

(一)学习并掌握职业卫生知识;

(二)遵守各种职业卫生法律规范、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正确使用和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第九章 健康工作奖惩

第三十九条 塔西南公司将根据年度健康工作考评情况,组织评选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并定期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四十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造成职业危害加重或造成财产损失以及员工健康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人员,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相应处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塔西南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来与之相应的文件从本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作废。

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员工健康监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健康管理实施细则》,为规范员工健康监护工作,保障员工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塔西南公司全体员工为健康监护对象。从事有害作业或对健康有特殊要求作业(以下简称从事有害作业)的人员为职业性健康监护对象。

第三条 健康监护主要通过对监护对象进行健康检查并对健康检查结果进行评定来完成。

第四条 职业性健康检查及评定必须由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卫生机构来承担。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塔西南公司所属各部门、各单位。

第二章 健康检查类别

第六条 职业性健康检查。指对从事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医学监护。职业性健康检查有以下检查:

1、上岗前健康检查。对从事有害作业人员(包括转岗员工),应在其从业前针对可能接触的有害因素进行健康检查。

2、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员工按一定间隔时间(周期)及规定的项目进行健康检查。对曾从事过粉尘作业或从事过已确定为人类致癌物作业的人员,虽然已脱离作业环境(包括离岗、离休者),也应按一定周期进行健康检查。

3、急性健康检查。工作场所发生危害员工健康的紧急情况时,要立即组织同一工作场所的员工进行健康检查。

4、离岗健康检查。员工不再从事有害作业,应在其离岗时进行健康检查。 5、职业病患者和观察对象定期复查。对已诊断为职业病的患者或观察对象,根据职业病诊断部门的要求,进行定期复查。

6、职业健康检查人员应当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从事放射性作业的员工的健康检查应填写《放射性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

第七条 非职业性健康检查。指对不从事有害作业员工的健康检查。非职

业性健康检查不包括由于员工患病所需要的检查。

第三章 健康检查项目和周期

第八条 职业性健康检查项目和周期按照卫生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02]第23号)附录1“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执行 。对身体健康有不良影响的有毒有害岗位工作的员工,除可以按本规定检查第十条中规定的正常项目外,由员工所在单位提供名单,报经塔西南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批准后,由该单位职业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以上员工到定点的有相应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第九条 应急性职业健康检查项目要以有害因数可能对员工健康造成危害为依据进行确定。

第十条 非职业性健康体检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5个项目:

1、常规体检(内、外、五官科普查;血细胞分析、尿常规、肺透视); 2、B超、肝、胆、脾; 3、B超、胰、肾;

4、生化全套(血糖、血脂、肝功等);

5、心电图;

第十一条 非职业性健康监护项目和周期原则上以年龄段确定。对于第十条中所列的5个项目,在一般情况下:

1、30岁及以下员工:

a、在石油基地工作的,每三年一次,检查第1、2项。 b、在前线生产单位工作的每年一次,检查第1、2项。 2、31岁至49岁职工

a、在石油基地工作的,每二年一次,检查全项。 b、在前线生产单位工作的每年一次,检查全项。 3、50岁以上员工每年体检一次,检查全项。

4、已婚女工除按规定进行以上项目检查外,每年增加检查如下项目:①妇检,②宫颈防癌涂片,③乳腺扫描,④腹部B超(子宫附件)。

5、公司副处级及以上领导除按规定进行上述检查外,增加头颅CT,检查周期按上述规定执行。

6、当年进行了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员工,对第十条中规定的项目不做重复检

查,第十条规定中没有体检到的项目,按第十一条规定进行补检。

7、本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后,发现有阳性结果需要进一步检查确诊者,其发生的费用不适用本规定。

8、各单位按本规定确定健康检查对象,并向塔西南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和计划生育办公室报送名单,分批组织安排到指定的卫生检验机构检查。对于因出差、学习等漏检的员工,由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统一安排补检时间。

第四章 健康评定及预后处理

第十二条 健康检查结束时应组织个体健康评定。每4年应组织一次群众健康评定。

1、健康评定的内容包括明确的健康改变(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要评定两者的关系)、诊断结论及处理意见。

2、群众健康评定是在个体健康评定的基础上,通过疾病的罹患率、发病率、死亡率及疾病率构成比等统计分析,提出综合评价和防治措施的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应及时反馈到员工本人。体检中发现可疑职业病例,需提交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

第十四条 对健康检查发现患有疾病的员工或者诊断为职业病的患者以及禁忌症人员要采取治疗、疗养、调换工作等措施并做动态观察。

第十五条 职业性健康检查中发现群体反应,疑似与职业危害相关时,要组织进行作业环境卫生学调查、评价,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章 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员工健康监护档案由塔西南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和计划生育办公室统一归档,实行动态管理并永久保存。

第六章 监督检查

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HSE健康管理实施细则

第六章计划和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塔西南公司各单位负责提出员工健康检查(职业和非职业性)需求计划报塔西南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塔西南公司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提出在职女员工妇科病检查计划,报质量安全环保部。质量安全环保部根据以上所报的需求计划,负责编制每年的健康防护工作计划,经塔西南公司HSE委员会批准后,由质量安全环保部和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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