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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草案)》关于人格权编新增、变更内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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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草案)》新增、变更内容

人格权编,规定在《民法典(草案)》第四编,本编大部分法条为新增内容,根据法考

铁律“新法必考”的原则,加之关于人格权侵权属于法考重点,因此本文章对重要内容进行编写,以供考生学习。 新增规定 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分别规定 内容 《民法典(草案)》第990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解读 一般人格权具有高度的包容性,既可以概况现有的具体人格权,也可以保护尚未被具体人格权确认保护的其他人格利益。例如,若捏造实施行为并没有使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但是受害人的名誉感(民事主体自身的主观评价)受到严重损害时,受害人不得以名誉权(因为名誉权的保护客体是名誉,是一种客观存在)受到侵害为由主张保护,而只能以侵害人格尊严为由主张救济。 人格权的客体为人格利益,是权利主体必备且不可分离的利益,所以原则不得放弃、转让和继承。 人格权的消极权能 《民法典(草案)》第992条: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继承。 人格权的积极权能 《民法典(草案)》第993条:民事比如法人的名称权可以转让给他人使用 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 《民法典(草案)》第994条:死者保护试着的人格利益,其实就是保护社会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公共利益及死者近亲属的利益 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并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草案)》第997条: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民法典(草案)》第999条: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更有利于保护权利维护自己的人格权 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且细化范围 预防性侵权请求权 对民事主体人格权的限制 例如,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或为了科学艺术上的目的,或为了宣传报道而制作和使用公民的肖像,可以不征得公民同意,但同时不应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例如,为了职务上的目的或公共利益而依法制作、使用他人肖像的,则无须通过本人同意,如通缉逃犯,张贴寻人启事等 更加全面的保护权利人的权利 法院代替执行的救济 《民法典(草案)》第1000条: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明确生命权的权利内容 《民法典(草案)》第1002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有权维护自己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民法典(草案)》第1003条:自然人享有身体权,有权维护自己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民法典(草案)》第1004条:自然人享有健康权,有权维护自己的身心健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民法典(草案)》第1007条:禁 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 《民法典(草案)》第1008条:为 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或者发展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依法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向受试者或者受试者的监护人告知试验目的、用途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等详细情况,并经其书面同意。 进行临床试验的,不得向受试者收取试验费用。 《民法典(草案)》第1010条:违 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明确细化权利范围、指引司法裁判 明确身体权的权利内容 明确健康权的权利内容 强调买卖人体细胞、组织、器官、遗体的行为无效 增加临床试验禁止收费 明确规定禁止性骚扰

《民法典(草案)》关于人格权编新增、变更内容分析!

《民法典(草案)》新增、变更内容人格权编,规定在《民法典(草案)》第四编,本编大部分法条为新增内容,根据法考铁律“新法必考”的原则,加之关于人格权侵权属于法考重点,因此本文章对重要内容进行编写,以供考生学习。新增规定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分别规定内容《民法典(草案)》第990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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