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词解释 1、风险(P1):指未来特定时期内可能引致损失的事件发生的不确定性。 2、纯粹风险P5(危险):指只有损失机会而绝无获利可能性的风险。
P11危险的衡量
3、风险频率:指特定时期内一定数量的标的发生风险事件的(相对)次数。 4、损失程度:指损毁价值占被损标的价值的百分比。 (两者关系:一般呈反比。解释:(1)Heinrich 三角(p11);(2)风险管理矩阵)
5、风险厌恶:指期望值相等的财富给人们所带来的效用,通常在确定性条件下的大于在不确定性(风险)条件下的,在小风险条件下的大于在大风险条件下的。
危险管理:
6、传统风险管理(RM) :风险管理是指经济单位当事人通过对风险进行识别和衡量,采用合理的经济和技术手段,主动地、有目的、有计划地对风险加以处理,以尽量小的成本去争取最大的安全保障和经济利益的行为。
7、全面风险管理(ERM):是一个过程,它由主体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其他人员实施,应用于战略制订并贯穿于企业之中,旨在识别可能会影响主体的潜在事项,管理风险以使其在该主体的风险偏好(Risk Appetite)之内,并为主体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保证。 保险及其分类:
8、保险P22:指集合众多同类风险,聚资建立保险基金,对特定风险的后果提供经济保障的风险财务转移机制。
9、商业保险P27: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10、社会保险P23:是指国家在既定的政策下,通过立法手段建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由于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及死亡等原因,暂时或永久性失去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时,由国家或社会对其本人或家庭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11、定值保险(P31):指在保险合同中列明由当事人双方事先确定的保险标的物的实际价值。
保险的代价 有三个:
1、保险组织运用成本: 2、逆向选择(P38):指交易双方在交易前的信息不对称,导致市场上交易的劣质商品比例越来越高,甚至导致优质品被完全驱出市场的一种现象。 3、道德风险(P39):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时作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损害委托人或其他代理人的利益。(交易后的信息不对称性,掌握较多信息的一方在交易后的利己行为倾向,如隐瞒、欺骗、不负责任、不努力工作。)
1、重要事实:指对谨慎的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以何条件承保起影响作用的事实。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四个 一、最大诚信原则:
2、告知(P47):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或订立合同时,双方互相根据事实申报或陈
述
3、保证(P49):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对某一事项作为与不作为,某种状态存在或不存在所做出的允诺。
二、保险利益原则:
4、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三、近因原则: 5、近因(P57):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的、最有效的、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它直接导致保险标的的损失,是促使损失结果的最有效的或是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四、损失补偿原则:
6、权利代位:指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
7、物上代位:指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后,依法取得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8、委付: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发生保险事故而造成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让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全数予以赔偿的行为。
9、推定全损: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尚未达到完全损毁或完全灭失的状态,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修复和施救费用超过保险价值,或者失踪达到一定时间,保险人按照全损处理的一种推定性的损失。
10、弃权: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通常是指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和抗辩权。 第四章:
⒈保险合同(P67):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⒉保险标的(P):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生命和身体,它是保险利益的载体。
保险合同的形式(4个):
有投保单、暂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
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 暂保单(临时保单):正式保单签发前的临时合同,短期内效力与正式保单完全相同。 保险单:保险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合同行为的一种正式书面形式。 保险凭证: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保单所有人:又称“保单持有人”,是拥有保单各种权利的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第五章跳过
1、财产保险(P105):指以各种财产物资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以补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基本目得的一种社会化经济补偿制度。 2、责任保险(P131):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
任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
责任保险的基本内容 1、赔偿限额(P133):赔偿限额是指责任保险中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2、免赔额: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开始承担对保险标的赔偿责任所要求的最低损失金额,若保险损失总额在免赔额以内,保险人不予理赔, 有绝对免赔额和相对免赔额之分。
第7章人身保险P140
人身保险 : 指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即人身保险的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当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保险事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人寿保险(P151):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生存和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2、 意外伤害保险(P161):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而死亡或残疾时,保险人按照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3、 健康保险(P165):以人的身体为对象、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患病、生育所致医疗费用支出和工作能力丧失、收入减少及因疾病、生育致残或者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是保证被保险人在疾病、生育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的所需费用或者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保险。
宽限期(P147):对没有按时续期保费的投保人给予的补交费用的一定宽限时间。 健康保险的有关特别规定(四个)
免赔额条款、观望期条款、比例给付条款、给付限额条款。 1、 免赔额:
2、 观望期:又称等待期,是指健康保险合同生效后,到保险人可以开始履行保险金给付责任的一段时期。 3、 比例给付条款 4、 给付限额条款
责任期限
在意外伤害保险中,有关于责任期限的规定,只要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伤害的事件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而且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内(即责任期限内,如90天、180天等)造成的死亡、残废的后果,保险人就要承担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即使被保险人在死亡或被确定为残废时保险期限已经结束,只要未超过责任期限,保险人就要负责。
第8章再保险
再保险(P172)(Reinsurance,也称分保),是对保险人所承担的危险赔偿责任的保险。 危险单位(P173) :保险标的发生一次危险事故可能波及的最大损失范围。 自留额(P173):又称自负责任是指对每一个危险单位或者一系列危险单位的责任或损失,分出公司根据其自身的财力确定的所能承担的限额。
分保额(P174):又称分保接受额,是指分保接受人所能承担的分保责任的最高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