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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分级诊疗管理规范(试行)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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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分级诊疗管理规范(试行)

一、转诊标准 (一)向上转诊标准

1、临床急危重症,难以实施有效救治的病例; 2、不能确诊的疑难复杂病例;

3、重大伤亡事件中,处置能力受限的病例; 4、疾病诊治超出核准诊疗登记科目的病例;

5、因技术、设备条件限制不能明确诊断或处置的病例; 6、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需转入专业性防治机构治疗的病例。

(二)向下转诊标准

1、急性期治疗后病情稳定,需要继续康复治疗的病例; 2、诊断明确,不需特殊治疗的病例;

3、各种恶性肿瘤病人的晚期非手术治疗和临终关怀; 4、需要长期治疗和护理的慢性病病例;

5、精神疾病病情稳定可在社区进行恢复性治疗的患者; 6、可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治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病例。

二、转诊流程

(一)实行逐级转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按照“逐级转诊原则”进行转诊,急危重症可直接转三级或二级医院就诊;传染病、职业病、精神障碍性疾病患者,可有针对性地上转至相应的专科医疗机构或有相应专业的综合医院。

(二)需要转到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的患者,经科室主任、患者及家属同意,由科室医生登记、填写《转诊意见书》后由双向转诊管理部门联系好上级医院,必要时医护人员要护送患者转院,确保患者安全转诊和病情交接。

(三)转诊病人持《转诊意见书》到对应的医疗机构后,在双向转诊管理部门进行转诊登记,实行优先就诊、检查、交费、取药;需住院者优先安排。

(四)转诊病人病情稳定、符合下转条件者,经科室主任、患者及家属同意,由科室医生登记、填写《转诊意见书》后由双向转诊管理部门联系好下级医院。由患者家属附带相关诊疗资料,将患者转送至下级医院。

(五)双向转诊平台建设完成后,上下转诊均需通过平台完成。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医疗机构要成立双向转诊管理部门,建立双向转诊绿色通道,指定专人负责双向转诊工作,设立专线电话,实行24小时连续服务。

(二)上级医院要建立转诊优先、门诊专家预约优先制度。对只需进行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及诊断性治疗手段的转诊患者,下级医院(医疗机构)直接向上级医院预约检查,不需重复排队等待,不作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对需住院的病人,由下级医院(医疗机构)直接上级医院机构预约,确定入院时间后直接入院,不需在上级医院重复开具住院凭证。

(三)上级医院要定期到签定“双向转诊协议”的基层

医疗卫生机构巡诊,协助处理疑难病症,免费开展健康教育、保健咨询和业务培训。

(四)下级医院要熟悉上级医院的基本情况、专家特长、常用检查项目及价格,协助病人选择合适的专家和检查项目,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患者转往上级医院,减少患者不必要的奔波和医疗开支。

(五)与上级医院签定“双向转诊协议”的医疗机构或医联体(医疗集团)内的医务人员可以针对转院患者到上级医院进行咨询及查房,上级医院的相关医务人员对转诊至下级医院进行后续治疗或康复的患者必须予以追踪和指导。

市分级诊疗管理规范(试行) - 图文

市分级诊疗管理规范(试行)一、转诊标准(一)向上转诊标准1、临床急危重症,难以实施有效救治的病例;2、不能确诊的疑难复杂病例;3、重大伤亡事件中,处置能力受限的病例;4、疾病诊治超出核准诊疗登记科目的病例;5、因技术、设备条件限制不能明确诊断或处置的病例;6、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需转入专业性防治机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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