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 - 专业文书写作范文服务资料分享网站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报账管理实施办

天下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报账管

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财农发[2012]3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2.08.23 【实施日期】2012.09.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报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财农发〔2012〕3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宁波不发),省监狱管理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省级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报账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 2012年8月23日

1 / 4

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报账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根据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县级报账实施办法》(财发〔2011〕22号)和《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浙财农发〔201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国家和省级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目。

第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报账管理是指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使用单位(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工程施工单位、物资设备供应商、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工程预结算审价机构、科技推广单位、产业化经营项目建设单位等),根据经批准的项目实施计划、省农发办审定的项目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及合同等,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填写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报账申请单(具体格式详见附件),凭真实、合法、有效、完整的原始凭证及相关资料(以下简称报账凭证),向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农发办)申请拨付资金,经农发办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予以拨付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开发县)财政部门设立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专户,农发办设立农业综合开发工程资金专户。 2 / 4

农发办设在财政部门的,待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筹集到位后,可一次或按项目实

施、报账进度拨入农业综合开发工程资金专户;农发办不设在财政部门的,资金按项目报账进度逐笔拨入农业综合开发工程资金专户。

第五条 本实施办法所指纳入报账范围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省财政资金和市、县(市、区)财政资金以及纳入工程资金专户管理的自筹资金。

第二章 报账资金管理

第六条 开发县财政部门主要职责是:筹集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总预算和总决算;对农发办报账申请材料初审情况进行复核;负责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专户管理和核算。

第七条 开发县农发办主要职责是:督促项目区村级集体和农民及项目单位落实自筹资金;审核检查项目建设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工程建设质量;对报账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按规定组织土地治理项目工程预(结)算审价;负责农业综合开发工程资金专户管理,对土地治理项目按子项目进行成本核算及产业化经营项目、土地治理科技推广项目等财政资金的核算。

第八条 产业化经营项目建设单位(指负责实施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业龙头企业等)和土地治理科技推广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辅助备查账。 3 / 4

第九条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使用范围严格按照《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

施办法》(浙财农发〔2011〕6号)等有关制度规定执行。对下列不符合要求的支出,不予报账:

(一)未列入农业综合开发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的支出(按规定程序批准的调整、变更除外);

(二)经农发办或工程监理单位审核发现未按照承包合同和省农发办审定的项目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施工的支出(按规定程序批准的调整、变更除外);

(三)经农发办或工程监理单位审核发现工程建设质量存在问题,且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支出;

(四)虚报冒领、与事实不

4 / 4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报账管理实施办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报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财农发[2012]3号【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2.08.23【实施日期】2012.09.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2yuy95in6h4yj364q360565jb3urou01140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