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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宅基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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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管理办法

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规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保障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集约利用,根据《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省实施〈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监督管理。

财政、建设、规划、民政、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在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围的,应同时符合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第五条 下列建设项目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一)兴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 (二)兴建农村村民住宅; (三)兴办各类工商企业。

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项目应当符合产业政策和用地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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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并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商品房开发和城镇居民住宅建设禁止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第二章 集体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

第六条 集体建设用地依法实行有偿使用,但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和农户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除外。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在一定年限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集体土地所有者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行为,包括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式。

实行有偿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围,依法办理了用地审批手续的新增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原依法取得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 第七条 新增集体建设用地实行计划管理、总量控制,不得突破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下达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新增集体建设用地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乡村建设规划可审批手续,并缴纳相关税费。 耕地转用为集体建设用地的,占用耕地的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补充耕地的义务。

第八条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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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等条件下,集体建设用地应当优先确定给本集体经济组织部成员使用。

第九条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的每幅地块的围、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集体土地所有者拟定有偿使用案,报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工业以及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的,应当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程序和办法,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式公开进行。

第十一条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土地所有者与使用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应当载明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使用条件、土地有偿使用费或土地收益标准及支付式、双的权利义务、期限届满时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处理办法、土地被依法征收时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办法和土地有偿使用费的退还办法、违约责任等容。

第十二条 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持该幅土地的相关权利证明、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包括其村民集体同意流转的书面材料)向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第十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的年限,由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协商确定,但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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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第十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涉及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补偿的,由土地所有者和原土地使用者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土地所有者于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按照《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或者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办理。

第十六条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续期申请。

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十七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

确需改变批准的用途的,应经土地所有者同意,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签订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三章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第十八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将依法有偿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转让、出租、转租等形式发生转移的行为。

原无偿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应当先依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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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的有关规定,签订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补缴土地有偿使用费,并办理土地登记。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流转:

(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

(二)未支付全部土地有偿使用费的; (三)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土地登记的; (四)土地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

(五)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

第二十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征得土地所有者的书面同意,流转双应当签订书面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

第二十一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不得超过原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二条 依法有偿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的抵押合同。 第二十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抵押的,双当事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30日,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证书、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流转合同或抵押合同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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