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林业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粤林[2013]60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林业厅 【发布日期】2013.05.23 【实施日期】2013.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林业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试行)
(广东省林业厅2013年5月23日以粤林〔2013〕60号发布 自2013年7月1日起施
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 》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林业执法单位 1 / 3
(以下简称林业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林业行政处罚,行使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林业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施林业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则,是各级林业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依据。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在本办法的基础上作出细化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向社会公布,并报省林业厅备案。
第五条 各级林业行政执法部门在行使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处罚法定原则。
1.行使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在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种类、幅度范围内,做出适当的行政处罚。
2.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优先适用法律效力层级高的法律规范;在法律效力相当的情况下,应优先适用新出台的法律规范;特别法和一般法规定不一致的,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法律、法
规、规章规定应当并处或应当先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符合本办法规定减轻处罚情形的除外);规定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先书面送达当事人相关文书,依法及时警示告知当事人,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根据当事人改正违法行 2 / 3
为的情况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幅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逾期不改正,方可予以行政
处罚的,不得直接实施处罚。 (二)过罚相当原则。
1.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人为本,符合法律目的,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的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不得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
2.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有一定幅度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情节和危害结果的轻重,分为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来适用。
3.选择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的,应当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以及能证明当事人具有相应情节的证据,并依法履行相应的处罚程序。
4.同一违法行为涉及同一法律规范设定的两种以上处罚种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或可以并处的,对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适用处罚较轻的处罚种类单处,对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适用并处,对具有一般情节的适用处罚较重的处罚种类单处。 5.行为人出于一个违法目的,实施数个违法行为,数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分别违反数个法律规范的,除法律已有规定外,从一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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