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
权益的;
3、 用人单位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
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
形。
第二十四条 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
通知甲方。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到期,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甲乙双方经协
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期满后,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的,甲方应
与乙方及时补签或续订劳动合同。乙方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且本人申请的,甲方应与乙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出现法定终止条件
或甲乙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该合同终止。
九、经济补偿和赔偿
第二十八条 甲方违反劳动合同的,应按下列标准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1. 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甲方薪酬管理制度规定支付甲 方工资报酬的;
2. 甲方解除乙方劳动合同,在乙方与甲方办理好工作交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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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应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标准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九条 乙方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应承担或赔偿甲方下列费用或损失:
1、 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和招收录用费; 2、 对生活、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 甲方为其支付的竞业禁止补贴。
十、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 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 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 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 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其他
第三十一条 以下各项协议和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公司制定的安全、环保、生产3001质量、设备、计量、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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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物资供应、营销及《职工奖惩制度》、《薪酬管理制度》、《员工手册》等与本企业制度衔接、明确的规章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决定;协商后形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乙方(签名):
年 月 3
日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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