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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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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申

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赣农产字[2007]2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2007.11.20 【实施日期】2007.1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

法》的通知 (赣农产字[2007]2号)

各设区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

《江西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1月2日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江西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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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2日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规范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 》(赣府发[2007]26号),参照农业部等九部委《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农经发[2001]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省级龙头企业,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经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查认定,并经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企业。

第三条 对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引进竞争淘汰机制,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经认定或监测合格的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享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赣办发[2002]12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 》(赣府发[2007]26号)规定的扶持政策及其它有关扶持政策和优惠政策。 2 / 4

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应及时上报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提供

的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参加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展示展销、培训等活动。

第二章 标准及考核办法

第五条 省级龙头企业标准

(一)企业类型。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等。企业经营的产品中农产品经营额须占企业经营总额的70%以上。

(二)企业规模。分别按农产品生产型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流通型龙头企业,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等三种类型企业,根据注册资本(金)、资产总值、固定资产、年销售收入等指标进行考核。

(三)企业信用。企业应守法经营,照章纳税,应有良好的金融机构信用等级。 (四)企业资产负债率。

(五)企业带动农民能力。企业应通过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或以委托生产、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和利润返还等形式,明确企业与农户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增收。

(六)企业生产基地。企业应具有与其生产规模相当的生产基地。 (七)企业产品竞争力。

1、企业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2、企业应有包括加工原料和加工产品在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设施和人员。 3 / 4

3、企业的主营产品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

4、企业的产品质量或科技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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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发文字号】赣农产字[2007]2号【发布部门】江西省农业厅【发布日期】2007.11.20【实施日期】2007.11.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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