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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业技术人员注册执业资格的管理规定》的通知(20200902215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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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业技术人员注册执业资格的管理规定

按照国家行业执业资格制度的有关要求,根据我院资质管理的需 要,特制定本规定。

一、 本规定的目的是保障院的业务正常开展, 促进我院全面发展。 本规定坚持的原则是公平公正、科学合理。本规定适用范围为总院、 分院全体职工。

二、 院业务资格证书所需注册专业范围: 城市规划、建筑、结构、 公用设备(给排水、电气、暖通空调、动力)、风景园林、造价、咨 询(投资)、环境影响评价等。

三、 全院专业技术人员应取得院资格证书需要的相应专业注册执 业资格。城市规划、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空调、风景园 林、环境等专业人员须考取本专业注册资格,院积极支持跨专业报考, 对考取本专业资格证书和跨专业考取资格证书人员院将给与奖励和 重复奖励.

四、 报考各专业执业资格考要求:

1.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规定,院 城市规划

专业人员满足报考条件的,要求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考 试。

2. 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注册工程咨询(投资)师执业资 格管理规

定,经济地理、区域经济、城市规划、风景园林、给水排水、 道路交通、会计等专业人员满足报考条件的,要求参加注册工程咨询 师资格考试

3. 按照国家环境保护部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师执业资格管理规定, 水文地

质、水资源利用、环境工程等专业人员满足报考条件的,要求 参加环境影响评价师资格考试。

4.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造价师执业资格管理规定,建筑、 经济类和

会计专业人员满足报考条件的,要求参加注册造价师资格考 试。

5.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公用设备执业资格管理规定, 给排

水、电气、动力、暖通、道桥、风景园林、环境工程等相关专业人员, 要求参加注册公用设备师资格考试。

6.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执业资格管 理规定,

要求建筑专业、结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注册建筑师、注册结 构师资格考试。

总院各单位和分支机构负责人,有责任支持和鼓励本单位职工参 加院资质所需专业执业资格考试,保证参考人员培训和考试时间。

五、相关管理

1、 院科技处、人事处按照各类执业注册资格考试时间, 有计划、 分批安

排院内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培训和考试。 通过考试的培训费 和报名费由院负担。取得各类执业资格的继续教育费用由院负担。

2、 凡取得院所需专业注册资格人员,院给予一次性奖励。

取得各类专业注册资格奖励标准

奖励金额(元) 序号 执业资格分类 相应专业 建筑、结构 50000 1 注册建筑、结构师 各类专业均可 2 注册咨询工程师 20000 各类工程专业 3 注册造价师 40000 备注 4 注册公用设备师 5 环境影响评价师 给排水、暖通空 调、电气、动力、 桥梁、风景园林、 环保 给排水、环境工 程、水文地质等 50000 20000 取得本专业资质后跨专业取得注册资质人员,院再一次性给与奖 励1--5万元.

3、 院每年向各业务单位(包括分支机构)下达注册所需人员名额,

对三年未完成指标的单位负责人,在年终考核时业绩奖降

10%

4、 工程技术、城市交通和风景园林专业人员首先取得本专业注册 资格,

而后可考取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没有取得本专业注册资格而 先考取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的院不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5、院职工不得擅自将已取得的执业资格挂靠在其他单位,也不 得随意向

其他单位提供注册资质所用职称证书、 学历证书、身份证等 证件。如发生此类情况,院将扣发本人向其他单位提供执业资格证书 或相关证件期间的岗位津贴,并限一个月内将执业资格证书或相关证 件转回单位,逾期未办的,院将与其解除聘用关系。

六、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科技处和人事处负责解释

《关于专业技术人员注册执业资格的管理规定》的通知(20200902215518)

关于专业技术人员注册执业资格的管理规定按照国家行业执业资格制度的有关要求,根据我院资质管理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一、本规定的目的是保障院的业务正常开展,促进我院全面发展。本规定坚持的原则是公平公正、科学合理。本规定适用范围为总院、分院全体职工。二、院业务资格证书所需注册专业范围:城市规划、建筑、结构、公用设备(给排水、电气、暖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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