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各级人员过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得责令於10内交卸清楚,其缺少公物或致公司受损失者应负赔偿责任。 □ 请假休假管理规定
第壹条 本公司以下列日期爲例假日(若有变更时应预先公布),但因业务需 要可指定照常上班需以加班计算。
(一)例假日 1.元旦; 2.春节; 3.妇女节(限女性); 4.劳动节; 5.国庆节。 (二)每星期日。
(三)其他经公司决定的休假日。
(四)例假日若适逢星期日,其隔日不予补假。 第二条 员工请假分下列七种:
(一)事假:因事必须本身处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积计以7天爲限。
(二)病假:因病治疗或休养者应具特约医院或公立医院证明申请病假,每年积计以30天爲限;住院者,以1年爲限,两者合计不得超过1年。 (三)婚假
1.员工结婚可请婚假8天(包括例假日); 2.子女结婚可请假2天(包括例假日); 3.兄弟姐妹结婚可请假1天。 (四)産假
1.员工生育可请假8星期;小産4星期(均包括例假日)。晚婚假加11个月,办独生子女手续再加3个月;
2.配偶分娩可请假1天。 (五)丧假
1.父母配偶丧亡可请假丧假8天(包括例假日);
2.祖父母、兄弟姐妹及子女、岳父母之丧亡可请假6天(包括例假日)。 3.其他直系亲属丧亡可请假1天。
(六)公假因兵役检查或军政各机关的调训,期间不满1个月者或应国家考试或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出席会议期间在3天以内者,可请公假;
(七)特别假依其服务年资,可分别给予特别假。 第三条 前条各款假期内的薪津照常支给。 第四条 第二条各条款假期的核准许可权如下:
(一)主管级以下人员,假期三天内由主管核准,三天以上由经理(主任)核准; (二)主管级人员,假期三天内由主管核准,三天以上由协理或副总经理核准。 (三)经理级人员由协理以上主管核准。
第五条 本公司员工因执行职务所生的危险致伤病不能工作者,以公假论,期间以年爲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时应合并计算,假期中薪资照给。过期仍未痊愈者可依退休规定命令退休。 第六条 请假逾期,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事假愈期按日计扣薪津,一年内事假积计超过30天者免职或解雇;
(壹) 病假愈期可以未请事假的假期抵销,事假不敷抵销时按日计扣薪津。 患重大疾病需要长期疗养,经总经理特别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七条 特准病假以半年爲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时应合并计算。特准病假期间薪资减半发给,逾期者得予命令退休或资遣。
第八条 本公司员工请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呆由同事或家属代爲之外,须亲自办理请假手续。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职,否则以旷工论处。
第九条 本公司员工请假期届满行续假或虽行续假尚未核准而不到职者,除确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均以旷工论。
第十条 本公司员工旷工在7日以内按日计扣薪津。
第十一条 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碍工作时,可酌情不予给假,或缩短假期或令延期请假。 第十二条 请假者必须将经办事务交待其他员工代理,并于请假单内注明。
第十三条 计算全年可请假日数,均自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中途止职者,比例递减。特准病假延至次年销假者,其次年事、病假期比照中途到职人员计算。
第十四条 本公司员工依本规则所请各假如发现有虚僞事情者,除以旷工论处外,并依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第十五条 在本公司服务1年以上满3年者每年给予特别休假7天。服务3年以上未满5年每年给予特别休假15天,满10年以上每增满1年加给1天,但至多以30天爲限。 第十六条 特别休假按以下手续办理
(一)每年初(元月)由各单位在不妨碍工作范围内,自行排特别休假日期。特别休假日期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原单位,一分逐级转呈各部(室)经理(主任)核阅後送人事单位备查。
(二)特别假休假时,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填员工请假记录卡),并觅妥职务代理人,办妥职务交待後才能休假。
(三)基於业务上的需要不能休假时,可比照休假天数的薪津数额改爲奖金,若干休假期间,因业务需要奉令销假照常工作而不被休假者,亦行照其未休假天数的薪资额改发奖金。 第壹拾柒条 员工在休假之前一年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给予特别假 (一)事、病假积计逾21天者; (二)旷工达3天以上者。 □ 值班管理制度
第一条 公司於节假日及每工作时间外应办一切事务,除由主管人员在各自职守内负责外,应另派员工值班处理下列事项。
(一)临时发生事件及各项必要措施; (二)指挥监督保安人员及值勤工人; (三)预防灾害、盗窃及其它危机事项。 (四)随时注意清洁卫生安全措施与公务保密。 (五)公司交办的各项事宜。
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值班,其时间规定如下
(一)自星期一至星期六每日下午五时半起至次日上午上班时间止。
(二)例假日、日班、上午8时起至下午5时半止(可随办公时间的变更而变更)。夜班,下午五时半起至次日上午8时止。
第三条 员工值班安排表由各部门编排,於上月底公布并通知值班人员按时值班。并应在值日牌,写明值班员工的姓名,悬挂於明显地方。
第四条 值班员工应按照规定时间在指定场所连续执行任务,不得中途停歇或随意外出,并须在本公司或工厂内所指定的地方食宿。
第五条 值班员工遇有事情发生可先进行处理,事後分别报告。如遇其职权不能处理的,应立即呈报并请示主管领导办理。
第六条 值班员工收到电文应分别依下列方式处理 (一)属於职权范围内的可即时处理;
(二)非职权所及,视其性质立即联系有关部门负责人处理; (三)密件或限时信件应立即原封保管,于上班时呈送有关领导。
第七条 值班员工应将值班时所处理的事项填具值班报告表,于交班时送主管领导转呈核查,报告表另定。 第八条 值班员工如遇紧急事件处理得当,使公司减少损失者,公司视其情节给予嘉奖。
第九条 值班员工在值班时间内,擅离职守应给予记大过处分,因情节严重造成损失者,从重论处。 第十条 值班员工因病和其他原因不能值班的,应先行请假或请其他员工代理并呈准。出差时亦同,代理者应负一切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员工值班可领取值班津贴,其标准另定。 □ 考核
第一条 公司员工考核分爲试用考核、平时考核及年中、年终考核等四种。
(一)试用考核依本公司人事规划规定任聘人员均应试用三个月。试用三个月後应叁加试用人员考核,由试用单位主管负责考核。如试用单位认爲必要延长试用时间或改其派他单位试用亦或解雇,应附试用考核表,注明具体事实情节,呈报经理或主任核准。延长试用,不得超过三个月。考核人员应督导被考核人员提具试用期间心得报告。 (二)平时考核
1.各级主管对於所属员工应就其工作效率、操行、态度、学识随时严正考核,其有特殊功过者,应随时报请奖惩;
2.主管人事人员,对於员工假勤奖惩应统计详载於请假记录簿内,并提供考核的叁考。 (三)年中考核於每年6月底举行,但经决议无必要时可予取消年中考核。 (四)年终考核
1.员工於每年12月底举行总考核一次;
2.考核时,担任初考各单位主管应叁考平时考核记录簿及人事记录的假勤记录、填具考核表密送复审。 第二条 考核年度爲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者不得叁加考核。 (一)试用人员;
(二)复职未满3个月或留职停薪者
第四条 前条不得叁加考核人员的姓名,免列于考核人员名册内,但应另附不叁加考核人员名册报备。 第五条 本公司员工年中、年终考核分工工作效率、操行、态度、学识、勤惰等专案,并可各分细目,以各细目分数评定(每项每分考核表另完成)。 第六条 考核成绩分优、甲、乙、丙等四级。
第七条 年中、年终考核分初考、复考及核一。其程式另定。 第八条 办理考核人员应严守秘密,不得营私舞弊或遗漏。
第九条 年中、年终考核时,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考核成绩不得列爲优等。 (一)所请各假(不包括公假)合计数超过人事规则请假办法规定日数者; (二)旷工日数达2天以上者;
(三)本年度受记过以上处分未经抵销者。 第十条 年终奖金的加发与减发。
(一)本公司员工於考核年度内如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可加发年终奖金: 1.嘉奖一次加发年终奖金3天; 2.记功一次加发年终奖金10天; 3.记大功一次加发年终奖金1个月;
4.以上各项嘉奖记功次数依次类推,加发年终奖金。
(二)本公司员工於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减发年终奖金。
公司人事管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