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活垃圾服务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
告
【法规类别】环境标准
【发文字号】武政规[2014]7号 【发布部门】武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5.02 【实施日期】2014.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活垃圾服务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告
(武政规〔2014〕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保护城市生态环境,提升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水平,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生活垃圾服务费征收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居民和单位应当按照本通告规定,缴纳生活垃圾服务费。
二、本市中心城区(含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按照市 1 / 2
物价部门核定的生活垃圾服务费征收标准(详见附表)收取,新城区(含东西湖、蔡
甸、黄陂、新洲、汉南、江夏区)按照所在区物价部门核定的生活垃圾服务费征收标准收取。
三、居民和单位的生活垃圾服务费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征收:
(一)中心城区。纳入城市供水管网供用水服务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委托其相应的城市供水企业(含自备水源单位,下同)收取其水费时一并收取生活垃圾服务费;其他未纳入城市供水管网供用水服务的居民和单位,其生活垃圾服务费由城市管理部门直接收取;房屋建设项目垃圾服务费仍按照现行方式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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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活垃圾服务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告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活垃圾服务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告【法规类别】环境标准【发文字号】武政规[2014]7号【发布部门】武汉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5.02【实施日期】2014.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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