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竞赛
管理与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人社发[2011]12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1.03.24 【实施日期】2011.03.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与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1]121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规范职业技能竞赛行为,促进竞赛活动的广泛开展,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0]6号)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江苏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与实施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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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与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完善高技能人才选拔评价机制,构建高技能人才快速成长平台,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尊重技能”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0]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政府部门、行业、社团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竞赛”)。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竞赛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密切结合生产经营实际开展的、有组织的群众性技能竞赛活动。竞赛以提高劳动者的操作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宗旨。
第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统筹和指导职业技能竞赛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竞赛的审批、备案、汇总和竞赛计划的统筹安排。
第五条 举办竞赛活动应坚持社会效益为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效性原则。主办单位应根据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方向和地区、部门及企业的实际需求状况,选择技术复 2 / 4
杂、通用性广、从业人员较多、影响力较大的职业(工种)或选择本行业影响较大、专
业性较强的职业(工种)开展竞赛活动,以更好地推动职业培训工作和促进广大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要优先选择国家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以及就业面较大、发展较迅速的新职业组织开展竞赛,促进竞赛与企业生产发展紧密结合。
第六条 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一)分级分类
竞赛按层次分为省、市和大型企业三级。按类别分为二类,跨行业(系统)、面向全社会的竞赛为一类竞赛;单一行业(系统)、部分地区参加的竞赛为二类竞赛。大型企业竞赛不分类。
同行业、同职业(工种)的省级竞赛,原则上间隔一年。 (二)竞赛冠名
省级一类竞赛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冠“江苏省”或“全省”等竞赛名称;省级二类竞赛由省级行业(系统)、部门或协会等牵头组织,冠“江苏省(或全省)**行业(系统)**职业(工种)”等竞赛名称;其他竞赛不得冠“全省”或“江苏省”等名称。
第七条 参赛选手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强的工作能力、较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较高的职业技能水平。主办单位对报名参加初赛的选手,一般不宜设置身份、资历、职业资格等条件。参加市级一类竞赛和省级竞赛的选手一般应是下一级竞赛的优胜者。
第八条 竞赛活动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联合主办的,应明确各自的职责。委托其他单位承办的,主办单位应与承办单位就各方的责、权、利等有关内容签订协议,规范各方 3 / 4
在竞赛期间的行为。
第二章 备 案
第九条 举办竞赛实行备案制。举办竞赛前,主办单位应首先向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竞赛经备案登记后实施。
1、举办国家竞赛的省级选拔赛、省级竞赛应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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