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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架构+规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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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架构+规范体系 | 契约型私募基金运营模式详解

前言

我国 PE 的组织形式主要是公司制、合伙制,还有少量通过信托公司设立的信托制 PE。2014 年 8 月 21 日,证监会面向社会,放开了契约制 PE 的设立。但由于此前鲜有此类 PE 存在,实务界对其法律规范体系、运营模式的认识尚不十分清晰,本文就对上述几个概念进行简要剖析,供小伙伴们参考。

一、契约制 PE 合法、合规分析及其法律规范体系

(一)、《证券投资基金法》项下的证券投资基金主要为契约制,但是 PE 不受该法调整,不能据其设立契约制基金

1、公募基金、私募基金、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分类梳理

《证券投资基金法》将基金分为公募和私募两类。公募基金公开募集,仅能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按投资方向分为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基金、基金中基金与混合型基金。私募基金非公开募集,可投资于证券市场,也可投资于非证券市场,例如股权投资就是非证券市场的重要投资领域;根据投资方向不同,可将私募集金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2、《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调整范围为公募基金与私募证券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法》将调整对象界定为公募基金与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即 PE 被排除在外。该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

3、证券投资基金主要为契约型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按该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主要以契约形式存在,基金合同是确定各方主体权利义务的主要依据。

4、契约制 PE 不能直接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设立

证券投资基金可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直接按契约制设立、运作,但是PE被排除在《证券投资基金法》调整之外,不能直接依据其规定设立。

(二)、PE 参与定向增发业务,属于证券投资,但不受《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调整

1、PE 可参与定向增发

通常,PE 机构的投资范围被界定为「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参与定向增发属于 PE 的投资范围。

对此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 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领域限于非公开交易的股权」,此处的股权做广义理解时可包括股份公司的股票。

《天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津发改财金[2011]675 号)第三十条规定「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准为: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以及相关咨询服务。」此处明确了 PE 可以参与定向增发业务。

2、定向增发业务未被纳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范围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对私募基金的投资界定为:「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包括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未将参与非公开发行股份业务纳入监管范围。

对此问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制的《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第九十五条中提到「对私募基金投资于非公开发行的股权或者股票的活动,对社会公众利益影响较小,可不纳入本法调整,继续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管理。」

3、PE 之定向增发业务,不受《证券投资基金法》调整,不能直接依据其规定设立投资于定向增发的契约制 PE

(三)、设立契约制 PE 的直接依据是《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基金的投资运作及备案管理部分规定,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应订立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基金募集完毕,应将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依法备案登记。这其中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是设立公司制、合伙制基金设立的核心文件,基金合同则是契约制基金设立的核心法律文件。由此可见,办法认可的基金组织形式包括契约制。

此外,依据办法第二条规定,其调整的私募投资基金包括私募证券基金,也包括私募股权基金即 PE。基于此,办法是契约制 PE 设立的法律依据。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募集私募证券基金,应当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募集其他种类私募基金,基金合同应当参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

第八条规定:「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

金。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四)、契约制 PE 的设立可参照《证券投资基金法》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募集契约制 PE,基金合同应当参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契约制 PE 的运行架构、模式等未作细化规定,由于《证券投资基金法》对契约制证券基金的设立、运行及架构模式等规定的比较详细成熟,故契约制 PE 可参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操作。此处的参照具有相当大的灵活性,可借鉴其模式,但不必受其约束,尤其是不必受其对资质、操作的强制要求之限制。

(五)、契约制 PE 设立、操作的基础依据是《信托法》、《证券法》

契约制 PE 以信托原理为基础,管理人、托管人与投资人之间属于信托关系,且涉及到权益凭证的发售问题,故应遵守《信托法》、《证券法》的规定。

(六)、各类基金的法律适用关系图

各类基金的法律适用关系图如下,从下图可以清晰的看出:契约制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依据为《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其操作可参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同时应符合《信托法》、《证券法》的基本规定。

二、契约制 PE 的内部架构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内部架构

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三方主体协作完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是基金的投资者,基金财产的所有者,其出资组成基金财产,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行使权利,并可组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行使权利。基金管理

人根据基金合同,负责基金的募集、设立、投资、管理、退出与分配。基金托管人受托管理,保管基金财产,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从收入来源看,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投资收益;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及业绩报酬;基金托管人收取托管服务费用。

证券投资基金各主体的主要职责分工如下:

1、基金管理人主要职责

一般而言,基金管理人的职责内容包括: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2、基金托管人主要职责

基金托管人履行下列职责: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6)、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内部架构+规范体系

内部架构+规范体系|契约型私募基金运营模式详解前言我国PE的组织形式主要是公司制、合伙制,还有少量通过信托公司设立的信托制PE。2014年8月21日,证监会面向社会,放开了契约制PE的设立。但由于此前鲜有此类PE存在,实务界对其法律规范体系、运营模式的认识尚不十分清晰,本文就对上述几个概念进行简要剖析,供小伙伴们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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