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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外协加工产品质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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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美斯特实业有限公司 ZHONGSHAN MEISITE INDUSTRY CO.,LTD 文件编号:Q/MST-205-0003-2011 (质量文件) 外协加工产品质量管理办法 版 次:B/0 制定单位:品质部 分发号: 保管单位:品质部 发布日期:2011-3-15 实施日期:2011-3-16 受控状态:受控文件/参考文件 核 准 李洪涛 审 核 蒯少兵 编 制 吕金莉

1 目的 中山美斯特实业有限公司秉承合作双赢、共同发展的经营理念,努力营造公正、公平、公开的合作环境,致力于成为受供应商尊重的企业。为规范和约束供需双方在合作过程中的质量行为,约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特制定本制度,望供需双方共同遵守。 2 适用范围 中山美斯特实业有限公司所有供应商(包括美斯特业务范围内不同法人的供应商)。 3.定义 4 职责 需方质量责任 4.1.1及时提供采购文件:需方应及时向供方提供有效的企业技术标准、图纸、技术通知等技术文件,承担因没有及时提供有效的技术文件而造成供方物料不符合要求的质量责任。 4.1.2及时组织评估和确认:需方在收到供方提出的零部件或原材料、工艺过程、检验控制及样品的确认申请及变更申请时,应及时组织评估和确认。 4.1.3需方变更验收标准:由于需方技术更改但没有及时通知供方,引起供方已生产的物料不符合要求时,需方应按订单约定的数量按原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4.1.4处罚证据的充分性:需方追究供方的质量责任时必须有充分的证据,供方对需方的质量判定有质疑时,有权提出异议并由双方品质部门人员在需方现场共同进行确认,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时,供方有权要求需方所在地的权威质量检验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4.1.5处罚证据的准确性:需方应确保有关供方违反本协议的事实描述准确无误,包括质量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1.6信息渠道:需方应保证与供方的沟通渠道顺畅,对供方的整改要求、业绩评定、处罚与处理、通知等信息均应以正式方式通知供方。 4.1.7品质指导:需方有责任和义务对供方进行品质指导,协助供方提升品质保证能力。 供方质量责任 4.2.1产品质量总要求 供方产品质量应满足需方的企业技术标准(包括图纸、技术文件、检验文件、签样等)及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若违反上述标准要求,供方应承担相关责任。对于本协议没有涉及到的内容,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要求处理。 4.2.2供方在产品实现过程中的质量责任 4.2.2.1造成需方停工停产责任 在需方产品实现的全过程中(进货检验、生产过程和成品检验),因供方质量责任造成需方停工停产的,需方有权作出如下处罚: 2

停工停产30分钟以内的,处罚1000元; 停工停产30分钟至1小时的,处罚2000元; 停工停产1小时以上的,处罚5000元。 4.2.2.2造成需方返工责任 因供方质量责任,造成需方成品或半成品返工的,需方有权作出如下处罚: 返工损失=返工费用+物料费用 物料费用=物料数量*单价 返工费用=返工数量*返工标准额*返工难度系数 返工标准额为(豆浆机40元/台,快速热水瓶30元/台,榨汁搅拌机30元/台,干衣机40元/台,挂熨机40元/台,其余产品按实际预算价格的30%计算)返工难度系数按照以下规定计算: 返工级别 Ⅰ 返工难易程度判定标准 返工难度系数 返工不拆包装或只拆包装纸箱,返工后只重新打包装 Ⅱ Ⅲ Ⅳ 拆部分外壳返工,会造成外壳损伤 外壳全部拆除完成返工,会造成外壳报废 拆关键零部件完成返工,会造成关键零部件报废 4.2.2.3造成需方质量事故责任 4.2.2.在需方产品实现的全过程中(进货检验、生产过程和成品检验),因供方质量责任造成质量事故,供方应承担质量事故全部经济损失包括返工损失,返工损失按条款计算。 4.2.2.对于需方产品实现全过程中的质量事故,需方有权追加质量处罚,追加处罚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造成Ⅰ类质量事故,一般处以万—万元罚款。 造成Ⅱ类质量事故,一般处以万—1万元罚款。 造成Ⅲ类质量事故,一般处以1万—3万元罚款。 4.2.2.需方产品售中及售后过程中,因供方质量责任造成需方产品质量事故,供方应承担质量事故全部经济损失(包括客户取消该批订单的损失、市场质量索赔等)和追加处罚,对涉及法律责任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追加处罚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造成Ⅰ类质量事故,处罚不低于1万元。 3

1 造成Ⅱ类质量事故,处罚不低于3万元。 造成Ⅲ类质量事故,处罚不低于5万元。 4.2.2.质量事故类别按照需方文件界定。 4.2.2.4进货检验责任 4.2.2.进货检验批不合格退货责任 物料在需方进货检验中判为批不合格退货时,需方有权根据不合格的缺陷,对供方作出如下处罚: 含有A类不合格(缺陷)时,按该批物料价值的10%处罚; 含有B类不合格(缺陷)时,按该批物料价值的7%处罚; 含有C类不合格(缺陷)时,按该批物料价值的4%处罚; 含有D类不合格(缺陷)时,按该批物料价值的1%处罚; 以上单批物料处罚不低于50元,不超过2万元; 需方要求退货时,供方在接到需方退货通知后,中山地区供方3天内、本省供方5天内,外省供方7天内应到需方处确认并处理。逾期不作处理,供方有权按物料价值的3%收取仓储费,如果超过规定时间1个月,供方仍未办理退货,需方有权扣除该批不合格物料的全部款项并作出报废处理,报废所得的资金作为需方处理报废物料的费用。 4.2.2.进货检验批不合格让步接收责任 物料在需方进货检验中判为批次不合格,经供方同意,需方为满足生产同意办理让步接收使用时,需方有权作出如下处理: 含有A类不合格(缺陷)时,不允许让步; 含有B类不合格(缺陷)时,按该批物料价值的10%处罚; 含有C类不合格(缺陷)时,按该批物料价值的6%处罚; 含有D类不合格(缺陷)时,按该批物料价值的2%处罚; 以上单批物料处罚不低于50元,不超过2万元。 4.2.2.进货检验全检不合格退货责任 物料在需方进货全检发现不合格退货时,需方有权根据不合格的缺陷,对供方作出如下处罚: 有A类不合格(缺陷)时,按照该物料价格的7倍/个处罚; 含有B类不合格(缺陷)时,按照该物料价格的3倍/个处罚。 含有C类不合格(缺陷)时,按照该物料价格的1倍/个处罚。 含有D类不合格(缺陷)时,免于处罚。 每次单批物料处罚金额不低于50元,不高于2万元。 4

4.2.2.最严重标准处罚 若物料同时包括几类不合格(缺陷)时,按最严重的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4.2.2.进货检验不合格返工返修或挑选使用责任 供方物料不合格需要返工返修或者挑选使用时,供方应及时组织返工返修或者挑选,委托需方进行返工返修或者挑选的,需方有权按20元/小时/人向供方索赔工时。 4.2.2.供方质量责任造成需方停工停产和质量事故 在需方进货检验过程中,因供方质量责任造成需方停工停产和质量事故的,按4.2.1和条款处理。 4.2.2.5 生产过程 4.2.2.供方所供物料为铝板、钢板、塑料原材料时的质量责任: 若这三类原材料已加工成产品(电子类、不锈钢杯体、不锈钢下盖、外壳罩、注塑件)后发现质量问题,经分析确定是由原材料质量问题导致,供方应承担全部损失(返工/返修、报废等损失),同时视质量问题情节轻重追加1000――20000元处罚。 4.2.2.供方供应其他物料时的质量责任: 生产过程中,因供方质量责任造成的料废,需方有权按物料价值的5倍对供方进行处罚。 处罚额=不合格物料单价*不合格数量*5。 4.2.2.供方质量责任造成需方停工停产、返工和质量事故 在需方生产过程中,因供方质量责任造成需方停工停产、返工和质量事故的,按4.2.1、、条款处理。 4.2.2.6 成品检验 4.2.2.成品检验单台不合格的质量责任 成品检验判定的单台不合格,经查明原因属于供方物料不合格造成,需方有权按照100元/次进行处罚。 4.2.2.成品检验批量不合格的质量责任 成品检验判定的批量不合格,经查明原因属于供方物料不合格造成,需方有权进行如下处罚: 不需要进行返工 处罚额=总批量数×不合格物料单价,不低于500元。 供方质量责任造成需方停工停产、返工和质量事故 在需方成品检验中,因供方质量责任造成需方停工停产、返工和质量事故的,按4.2.1、、条款处理。 4.2.3 其它方面质量责任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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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美斯特实业有限公司ZHONGSHANMEISITEINDUSTRYCO.,LTD文件编号:Q/MST-205-0003-2011(质量文件)外协加工产品质量管理办法版次:B/0制定单位:品质部分发号:保管单位:品质部发布日期: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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