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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住宅区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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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住宅区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住宅区业主管委会(以下简称本管委会)是根据《 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住宅区条例)和 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住宅区细则)的有关规定成立的代表本住宅区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经市政府社团登记部门同意核准登记后,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本管委会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条 本管委会接受审计署登记管理部门、市住宅主管部门和区住宅管理部门的领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政策规定。

第三条 本管委会代表本住宅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以科学、民主、合法的管理手段,保障住宅区物业的合理使用,维护住宅区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

第四条 本管委会由本住宅区业主大会选举而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业主大会和市、区住宅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一届管委会的产生:由区住宅管理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组成筹委会,提出管委会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通过。

第五条 本管委会设委员 名,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 名,执行秘书 名。执行秘书负责处理管委会日常事务。

管委会主任、副主任由管委会在其委员中先举产生。

管委会执行秘书由管委会聘任,如聘任非本住宅区业主担任执行秘书的,须由本人在本住宅区的直系亲属业主为其经济担保人。 管委会主任,执行秘书为专职或兼职。 第六条 本管委会委使下列职权: 6.1 按照有关规定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6.2 审议决定住宅维修基金和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使用;

6.3 采用公开招标或其他方式,聘请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区进行物业管理并与其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6.4 审查物业管理公司上年对本住宅区的管理计划完成情况及其费用决算报告;

6.5 审议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本住宅区的年度管理计划,住宅区配套工程和重大的维修工程项目;

6.6 审查并决定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 6.7 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对本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6.8 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6.9 前款的第3、5、6项规定的事项,必须经业主大会批准。

第七条 本住宅区的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住宅维修基金和管理服务费的收支账目,管委会应每三个月至少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八条 下列人员经管委会决定并经业主大会批准后要获得适当津贴; 8.1 管委会主任; 8.2 管委会执行秘书; 8.3 业主选举的楼长; 8.4 管委会同意的其他人士。

第九条 管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开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二人以上认为有必要并书面陈述议题时,可召开管委会特别会议。 第十条 管委会会议应提前七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委员因事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表参加。

第十一条 管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 第十二条 管委会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的人员和承租人代表、其他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参加会议,但上述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三条 管委会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委员可委托代表人行使表决权,但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若表决中出现赞成票与反对票相同时,由主任或会议主持人投决定性一票。 第十四条 管委会执行秘书必须做好每次开会的会议记录,并由会议主持人签署后存档。

第十五条 本管委会委员由本住宅区业主大会在业主中选举产生,委员人数为单数。管委会可聘请派出所、居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的人员以及承租人代表或本住宅区的非业主居民担任管委会委员(以下简称聘请委员),其名额不得超过最终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聘请委员担任管委会主任,应由为本住宅区业主的直系亲属作其经济担保人并经业主大会批准。

第十六条 本管委会委员则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时间的成年人来担任。

第十七条 本管委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本管委会委员的撤换、减增由管委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投票决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的人士不得担任管委会委员,已经担任的须停任委员并由下次业主大会追认: 19.1 已宣告破产;

19.2 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已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力; 19.3 未经管委会同意无故在管委会会议中连续缺席三次以上; 19.4 以业主身份当选为委员,但已不再是业主; 19.5 以书面形式向管委会提出辞呈; 19.6 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19.7 业主大会已将其罢免的。

第二十条 任何委员停任或退任而不寻求连任时,必须在停任或退任后半个月内将由其管理、保存的本管委会的文件、资料、账簿以及属于本管委会的任何财产(动产、不动产)移交给本管委会。 第二十一条 本管委会委员的权利: 21.1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21.2 对本管委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21.3 参与本管委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21.4 参加本管委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二十二条 本管委会委员的义务: 22.1 遵守本管委会章程;

22.2 执行本管委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管委会的工作; 22.3 积极参加本管委会组织的会议及活动; 22.4 向本管委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本管委会的经费来源是本住宅区的管理服务费。

第二十四条 本管委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和管委会会议;购置设备;编印资料;购买书刊资料;国内外交往;有关人员的津贴;日常办公及其他项目的费用等。经费收支账目(不包括现金)由执行秘书管理,每月台账向管委会会议汇报,每年度向业主大会汇报。

第二十五条 本管委会的办公用房从公用设施专用基金购买的物业管理用房中划出。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通过有关本章程的决议和细则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 管委会的终止与解散:本管委会依照业主大会的决定或市社团登记部门、市住宅主管部门的决定终止或解散。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管委会。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与有关法规不符时,按有关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业主大会全体业主人数过半数通过后生效。

附:住户手册

一、前言

为了便于业主/用户进一步了解小区管理公约的内容及运作情况,管理公司编写此住户手册,以供参考之用。小区住户手册根据管理公约而制定,其目的在于保证小区所有业主及用户能有效地使用其购置之物业,而并非对业主及用户加以约束。管理公司将竭诚为各业主用户提供尽善尽美的管理服务。

二、小区简介

小区占地 公顷,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绿化面积 平方米,绿化率为 %。物业管理公司以现代的意识、全方面地构思服务于业主,使业主在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下,充分享受舒适、宁静、祥和的生活,创造出一个温馨、各谐、全新的花园式住宅。

1.按照建设国际化大都市的要求注意提高小区的整体居住环境质量。 2.注意加强物业管理,保持住宅小区建设整体环境和使用功能长久良好。 3.实行超前管理,参照 的屋村式管理,使物业管理奠定良好的基础,以优质高效的服务,得到广大业主的认可。

4.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小区管理处主要负责如下工作:

(1)管理:具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做到违者必罚,奖罚分明。 (2)保安:小区有专门保安力量,实行24小时昼夜值班。

(3)清洁:保洁员定时清扫和清运垃圾,保持小区内地段卫生,做到地面无烟头,无纸屑,无痰迹,无污印,垃圾清运采用塑料袋,以防垃圾清运时再污染(4)绿化:负责小区绿化,四季维护树木,花草,修剪花木,维护绿化景观。 (5)车辆交通管理:对机动车辆进入小区加以限制,保持小区宁静的气氛。 (6)有偿服务:代请保姆,代为购物,代订机票,接送孩子,照顾老幼,病残,打扫客户卫生,成立老年活动中心等生活服务系列。 (7)有偿中介服务:代业主出租、出售小区住房。 (8)设立便民的小型超市、便民商店等。 三、物业管理 1.管理公司

根据管理公约的条文,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被委聘为小区之物业管理公司。 2.管理公司之代表权

管理公司有绝对的权利代表各业主及用户就有关管理本小区之一般事务与政府公共事业机构和团体进行磋商及处理有关问题。

城市住宅区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

城市住宅区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第一条住宅区业主管委会(以下简称本管委会)是根据《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住宅区条例)和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住宅区细则)的有关规定成立的代表本住宅区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经市政府社团登记部门同意核准登记后,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本管委会的合法权益受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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