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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课件——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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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担保法

一、担保法概述 1、担保概念:

担保,是法律规定或由当事人约定的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担保物权是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权的履行行为目的的限制物权。担保物权所利用的是物的交换价值。

债务人以其全部财产为其债务作担保。但债务人在宣布破产前可以自由处分其财产,如债务人任意处分其财产,债权人利益即受到影响。其次,债权人有多数时,债务人的总资产不够偿还,每一债权人的债权亦不能确保,因此有了担保制度。

2、债的担保的法律性质:

(1)从属性,债的担保具有从属性,以主债的存在或将来存在为前提,随主债的消灭而消灭,一般也随着主债的变更而变更。债的担保具有自愿性,只有留置担保具有法定性。担保合同是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为担保债权实现而订立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并非不承担任何责任。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处所言“民事责任”,为保证责任以外的民事责任。 实例演练 1

甲乙均为生产性企业,甲向乙借款20万元,并以自己的汽车设定

抵押,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B C D

甲与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抵押合同因办理登记而有效 甲与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抵押合同因未办理登记而无效 甲与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抵押合同无论是否办理登记均无效 甲与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但抵押合同办理了抵押登记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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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2)补充性。这里的补充性,是指合同的担保一经有效成立,就在主债关系的基础上补充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如保证法律关系、抵押法律关系、质押法律关系定金法律关系等。另外,在主债因适当履行等而正常终止时,补充的义务并不实际履行;只有在主债务不履行时,补充的义务才履行,使主债权得以实现。 (3)保障债权实现性。表现在它补充和加强主合同效力的特性上,债的担保不受或少受债务人财产状况的限制,即使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不足以清偿数个并存的债权,被担保的债权一般也能实现。

3、担保法的一般规定 (1) 担保的原则

(2) 担保的形式。在现代法上,债的担保包括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人的担保,是指在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之外,又附加了其他有关人的一般财产作债权人实现的总担保,其形式主要是保证人。物的担保,是以债务人或其他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抵偿债权的标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该财产换价,并从中优先受偿。其方式主要有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金钱担保,是在债务人以外又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该金钱的得失与债务履行与否联系在一起,使当事人双方产生心理压力,从而促其积极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制度。其主要方式有定金、押金。此外,还存在反担保。

(3) 反担保。第三人为债务向债权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担保法》的规定。此处所说的第三人,可以是保证人,也可以是物上保证人。反担保的方式,可以是保证、抵押、质押。定金不适宜作为反担保的方式,从留置的法定性来看,留置不能作为反担保的方式。 4、无效担保及法律后果

应特别掌握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1)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2)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60条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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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无效;(3)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和不可转让的财产设立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4)未经国家有关机关批准或登记对外担保的,或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5)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6)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7)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担保合同为从合同。依担保法解释,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能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证

1、保证,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 2、保证合同。

(1)概念。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的协议。

(2)性质。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无偿合同、诺成性合同、要式合同、附从合同。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为保证人和债权人。保证合同中,只有保证人承担债务,债权人不负对待给付义务,故为单务合同。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对债权人承担保证债务,债权人对此不提供相应代价,故为无偿合同。保证合同因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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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课件——担保法

第三章担保法一、担保法概述1、担保概念:担保,是法律规定或由当事人约定的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担保物权是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权的履行行为目的的限制物权。担保物权所利用的是物的交换价值。债务人以其全部财产为其债务作担保。但债务人在宣布破产前可以自由处分其财产,如债务人任意处分其财产,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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