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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第六次行政审批项目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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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第六次行政审

批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12]303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2.11.20 【实施日期】2012.11.2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第六次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2〕30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贯彻落实全国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提升政务服务水平,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开展全区第六次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1 / 3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国发〔2012〕52号

文件的部署和要求,在全区第五次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和2012全区推进扩权强县下放行政审批权的基础上,围绕转变政府职能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以投资领域、社会事业领域、非行政许可审批领域的行政审批项目为重点,坚持市场优先和社会自治原则,进一步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责任政府、服务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推动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政务环境。 二、清理的范围 (一)行政许可项目。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需要清理的项目包括:

1. 自治区人民政府2010年8月21日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 》(桂政发〔2010〕36号)公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项目目录》所列的760项行政许可项目。

2. 未纳入《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项目目录》,但属于2010年8月21日以后发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新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

3. 国发〔2012〕52号文件决定下放管理层级和减少审批部门的行政许可项目。 4. 以准销证、准运证等形式设定的其他行政许可项目。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非行政许可审批,是指由行政机关或者依法成立的承担特定行政职能的事业组织、机构实施,但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的需要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核发批准文件或者有关证件证书(含行政机关在申请文书上加盖印章确认,下同)的行为。主要包括: 1. 对有关财产权利或者民事法律关系、法律事实予以确认或者登记的行政确认类审 2 / 3

批。

2. 有关民政优抚和社保待遇等行政给付类审批。 3. 有关税费减免、收费标准等行政征收类审批。

4. 有关享受政府资金扶持或者其他政府优惠待遇的审批。 5. 有关国有资产处置、产权变动等事项的审批。

6. 以监制、认定、审定、定期检验、备案等形式设定的其他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需要清理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包括:

1. 桂政发〔2010〕36号文件公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含确认、登记、备案)目录》所列的556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2. 未纳入《广西壮族自治区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含确认、登记、备案)目录》,但属于2010年8月21日以后发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命令或者要求发布的国务院部门文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新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3. 国发〔2012〕52号文件决定下放管理层级和减少审批部门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三)行政审批项目的实施主体。

行政审批项目的实施主体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实施主体。 行政内部审批,即行政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将另行组织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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