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第
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法规类别】诉讼参加人 【发文字号】粤高法[2017]152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7.07.19 【实施日期】2017.07.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
的解答》的通知
(粤高法[2017]152号 2017年7月19日)
为统一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审理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审判工作的实际,提出如下解答意见:
1、应否受理对财产保全裁定、管辖权异议裁定和仲裁裁决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人撤销之诉专章规定,不涉及实体内容的程序性裁定以及法院以外机构作出的文书不属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查范围,故对上述情形提 1 / 2
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均不予受理。
2、第三人提起的撤销之诉被判决驳回后,又以其他理由对同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否受理
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七条 的规定审查是否受理。
3、上诉人撤回上诉或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结的案件,第三人撤销之诉由哪一级法院管辖
第三人撤销之诉属于专属管辖,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进行一审,当事人撤回上诉或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后,原一审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应由原一审法院管辖。
4、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否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应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在案件当事人范围、诉讼标的等方面虽然并不相同,但在评价相关法律文书是否存在错误的问题上,第三人撤销之诉与二审、再审诉讼程序具有相同性质和功能,因此,基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产生的案件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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