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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背景下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制度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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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背景下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制度的重构

——从现行制度的现状和缺陷谈起

侯向锋

论文提要:

1996年刑事诉讼法及众多司法解释构成了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主要内容,近年来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加,案情更加复杂。笔者以我国现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指导思想、立法具体内容为切入点,结合司法实践,深刻分析在指导思想、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缺陷。究其根源,指导思想、立法存在缺陷的原因在于受时代背景、立法技术的限制,指导思想、立法的滞后性导致司法实践混乱,因此对这一制度的重构势在必行。要依照和谐社会背景下对立法、司法实践的要求,兼顾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特点,充分彰显公平与正义,结合审判规律,对指导思想、立法进行重构,使立法系统化、详尽化;司法实践中要在法律的框架之内,运用司法为民指导附带民诉讼案件的裁判,注重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同时要紧跟时代步伐灵活处理案件,才能探索出妥善裁判附带民诉讼案件的新途径。全文共8967字。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起源于奴隶社会的赎罪制度,现代意义上的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最早见于18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我国在1979年《刑事诉讼法》和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此项制度,后最高法发布了多次司法解释,构成了我国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主要

内容。但该制度确立于上世纪80年代,随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加,案情更加复杂,现行制度无法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需要对现有制度进行重构。本文就我国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现状、存在的缺陷和重新构建的思路作以讨论,至于该项制度的存废不做讨论,虽然有学者认为应该废除该项制度,但无论从理论和实践看,该项制度顺应了刑事司法改革的要求,有助于现代刑事司法理念下刑法功能的合理发挥;适应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符合当前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需要,有利于在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切实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1,其存在的合理性更大一些。

一、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现状及其缺陷

(一)我国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指导思想

1、指导思想的具体内容2

一种制度的设计总是与设计该制度的指导思想相关,我国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指导思想由三个方面构成:一是充分认识到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依附性,强调刑优于民。刑事与民事交叉的案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一旦刑事立案,民事权利人只能在刑事案件开庭审理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当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发现涉嫌刑事案件,应当中止审理,将其移送到有权机关,不能先审理民事案件后审理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期限受到刑事诉讼期限严格限制。

1东营中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课题组著:《和谐民生的殷切企盼—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实证研究》,

《黄河口司法》,第三十五期,。

2 许多学者这一内容表述为司法理念,主要是指公正和效率的关系、公权和私权的关系,范围相对来说比较狭窄。

二是在法的价值选取上,秩序和效率优先于自由和公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立法者关注的是国家资源的大量投入,因此强调简化诉讼程序,节省人力、物力,强调及时有效地处理案件。民事诉讼要在刑事诉讼启动后才能进行,并且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与刑事案件一并审理,即使为防止刑事案件的过分迟延,也要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三是传统刑事观念影响,强调同态复仇和因果报因。无论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多么严重,如故意杀人、强奸等,如果没有造成受害人的物质损失,也只能是让犯罪分子承担刑事责任,或处以徒刑,或剥夺生命而已3。通过对其判处刑罚,已经体现了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的一种精神抚慰,无须再进行精神赔偿,这就是我国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没有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赔偿范围的原因。

2、指导思想的缺陷

现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确立与上世纪80年代,后相继发布了司法解释,只是对法律条文做了完善,指导思想则没有改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谐司法理念的提出,现行指导思想缺陷逐渐反应出来,表现在:一是没有认识到附带民事诉讼的本质;二是没有协调好法的价值之间冲突;三是没有认识到对犯罪结果进行民事赔偿的重要性。

(二)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立法

1、立法概况和基本内容

1979年《刑事诉讼法》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所作的规定,标志

3张刚著:《侵犯人身权犯罪中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研究》,《辽宁省政法管理干部学报》,2006

年第1期,第

61页。

着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正式确立。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以第七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形式对此制度进行了规定,使用第77条、第78条两个条文加以表述。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第36条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实体法提供了依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法释《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六部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从第84条至102条用19个条文对此制度作了进一步详细规定,该解释的其它部分涉及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还有十几个条文。此后,最高人民法院还先后发布了《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两个司法解释。除上述专门规定以外,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发布了《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严格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等,这些司法解释也涉及到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问题,以上这些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共同构成了我国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我国现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立法基本内容有以下几个:一是关于诉讼条件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以刑事诉讼为前提;被害人的损失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被害人的损失必须是物质损失;有赔偿请求权人在刑事诉讼中提出了赔偿请求。二是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在司法解释中对请求权人和负有赔偿责任的人范围作了规定。三是提起期间和提起方式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必须在刑事立案后,到第一审法院宣告判决之前提出,提起的以书写诉状为原则,以口头起诉

为例外。四是关于审判的规定:除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以外,可以调解;通常情况下应当与刑事案件一并审理,只是为了防止刑事案件的过分延迟,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五是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执行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该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对被告人的财产实行查封或者扣押。六是在实体法的适用上,《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具体数额由审判人员依照具体情况确定。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使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使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2、立法的缺陷

(1)法律规定不符合审判规律。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没有对附带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做出限制。只要原告提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司法机关就必须受理,须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但民事法律关系日益复杂,尽管根据现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附于刑事诉讼提起的民事诉讼多是一些定型化的案件,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也出现了一些较为复杂的问题,比如被害人在家中被杀,家属状告小区物业公司的问题。在处理此等相对复杂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刑事法官的民事审判能力显然不够,除了学习查阅需要时间外,有时甚至不得不邀请民事法官共同组成合议

和谐背景下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制度重构

和谐背景下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重构——从现行制度的现状和缺陷谈起侯向锋论文提要:1996年刑事诉讼法及众多司法解释构成了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主要内容,近年来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加,案情更加复杂。笔者以我国现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指导思想、立法具体内容为切入点,结合司法实践,深刻分析在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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