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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公共汽车公司热水锅炉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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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签署合同之前,成交人应将谈判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

2、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到成交人提交的货物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并交付给采购人之日止,不计利息。

六、质量保证金:

1、质量保证金为合同总价款的10%。

2、质量保证金的有效期到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期满之日止,扣除成交人承担质量保证责任的费用后,剩余部分在质量保证期满后返还,不计利息。

七、验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货物由采购人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检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采购人出具验收合格证明。

八、付款方式:

采购单位自筹资金的,由采购单位根据发票、《验收单》、采购合同等手续自行支付。按程序一次性支付合同价款的90%,剩余10%款项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给予支付。

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采购人按合同标的验收合格后,由采购人填写并向市财政局业务科室提交《辽源市市级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验收合格单》、《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发货票复印件,经业务科室审批后,报市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申请资金支付。按政府采购付款程序一次性支付合同价款的90%,剩余10%款项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给予支付。

九、其他要求:

1、供应商应对“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要求”的所有货物谈判,不可以只对其中的一种或几种谈判。每一轮谈判的每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2、如无特别说明,本次采购货物所要求的功能配置均为内置的标准(固定)配置,任何通过外接方式实现所要求的功能配置,均视为非实质性响应。

3、《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要求》中如果含有品牌名称、特定型号、特定配置、特定指标参数、产地等要求,仅作为项目质量水平与系统配置的性价比基准,供应商可以此基准作为参考,提供与含有品牌名称、特定型号、特定配置、特定指标参数、产地等要求的货物相同档次或者更优档次的货物,并且所谈判货物的配置、规格和技术参数指标等均应实质性不低于或者优于谈判文件的要求。

第四章 谈判响应文件构成、要求及格式

特别声明:

1、供应商必须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提交所要求提交的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正本1份、副本3份,若有缺失、无效或者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将导致其响应文件被拒绝。

2、供应商提交的全部文件均须统一装订在谈判响应文件中,其中原件装订在正本中,复印件装订在副本中。供应商提交的文件材料均不予退还。

3、如果要求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需要进行年检,但在递交响应文件时因当地有关管理部门尚未开展年检工作,使供应商不能提交经年检的资格文件,供应商应提交当地相关管理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

4、如果供应商受地域限制不能提供谈判文件要求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应提供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6、供应商应编制报价文件目录。首先,按照“商务文件”、“技术文件”、“作为评标依据的其他文件材料”的顺序排列;然后,按照《谈判响应文件构成、要求及格式》所要求提交的商务文件、技术文件、作为评标依据的其他文件材料的具体排列顺序相对应地编制报价文件目录,既便于供应商自己进行审核,又便于谈判小组评审时能够快速、准确的查阅。

7、谈判小组将根据供应商提交的文件资料和自己的判断,决定供应商履行合同的合格性及能力。

第一部分 商务文件

供应商应提交的商务文件清单: 序号

商务文件名称及要求 是否已按要求提交 文件页码

1、谈判响应函(按附件一提交)

2、供应商的资格声明(按附件二提交,正本原件,副本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年检的副本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按附件三提交,正本原件,副本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和手书签名)

6、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携带原件参加投标以备审查) 7、售后服务承诺书(按附件四提交)

8、谈判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商务文件材料 9、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商务文件材料,但应注意不要提供与评标无直接关联的文件材料。

要求:

1、供应商必须按照商务文件清单以及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提交,清单中虽未列出但谈判文件要求提交的商务文件,供应商也应按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

2、供应商在提交前应自行检查要求提交的商务文件是否已完整提交并加盖公章和有效签署,若有缺失、无效或者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3、供应商应按本格式编制商务文件目录,并编排在商务文件部分首页。

第二部分 技术文件

供应商应提交的技术文件清单: 序号

技术文件名称及要求 是否已按要求提交 文件页码

1、报价明细表(按附件六提交)

2、谈判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技术文件材料 3、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技术文件材料,但应注意不要提供与评审无直接关联的文件材料。

要求:

1、供应商必须按照技术文件清单以及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提交,清单中虽未列出但谈判文件要求提交的技术文件,供应商也应按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

2、供应商在投标前应自行检查要求提交的技术文件是否已完整提交并加盖公章和有效签署,若有缺失、无效或者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3、供应商应按本格式编制技术文件目录,并编排在技术文件部分首页。

第五章 合同条款

1.定义: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供需双方或供需双方和辽源市政府采购中心签署的、在合同格式中载明的合同各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谈判文件的全部构成文件和谈判响应文件的全部有效构成文件。

(2)“合同价格”系指本采购项目谈判确定的成交价。 (3)“货物”系指本谈判文件需求中明确的产品。 (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供方承担的与供货和履行合同有关的辅助服务。

(5)“需方”系指本采购项目的采购人。 (6)“供方”系指本采购项目谈判确定的供应商。 (7)“日、天”指日历天数。 (8)“工作日”指扣除法定节假日后的天数。

2.合同标的:详见谈判文件“货物需求及要求”及供方的报价文件。未尽事宜在“政府采购合同书中”约定。

3.合同价格、交货时间及地点、交货方式、付款方式及条件:在“政府采购合同书”中约定。

4.验收:供方提交的货物由需方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检验验收,验收合格的需方出具验收合格证明。

5.知识产权及有关规定:供方应保证需方在使用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如果发生此类问题,供方应负责交涉并承担一切费用和责任。

6.包装要求及包装标志:供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应按国家或者制造厂商的企业标准进行包装和标记。因包装出现问题导致货物毁损的,由供方向需方直接承担责任。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的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书。

7.伴随服务

7.1供方应提供所交付货物的全套技术文件资料,包括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服务指南等。

7.2供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货物的现场安装、启动和试运行;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所交付货物提供运行监督、维修、保养等;在制造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行、维护等对需方人员进行培训。上述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

8.质量保证期及售后服务

8.1质量保证期及售后服务:详见谈判文件、供方提交的售后服务承诺书和制造厂商的有关文件。如果上述文件规定有不一致之处,以对需方有利的为准。

8.2如果上述第8.1款无特别约定,本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从需方验收合格并交付之日起12个月。

9.质量保证

9.1 供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是原制造厂商制造的、经过合法销售渠道取得的、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供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验收合格交付后不少于本合同条款第8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供方应对其交付的货物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

9.2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规格型号、配置、技术性能、原产地及制造厂商以及其他质量技术指标与合同约定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索赔。

9.3在质量保证期内,供方在接到需方的通知后,应在本合同条款第8条约定的响应时间内,免费维修和/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9.4 如果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在本合同条款第8条约定的响应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供方负担,并且需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供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0.验收:

10.1 供方提交的货物由需方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检验验收,验收合格的需方出具验收合格证明。

10.2验收过程中,如果供需双方对合同标的质量发生争议,应当聘请当地质检(商检)部门或有关部门对有争议的货物质量进行鉴定,检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10.3 按照规定必须由国家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检验合格才允许使用的货物,由供方负责(需方配合)向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检验并取得检验合格的报告(证书)或者使用许可证,费用包含在供方的总报价中。

11.索赔

11.1需方有权根据当地国家技术监督局、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或其他具有法定资格的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供方提出索赔。

11.2如果供方对缺陷负有责任而需方提出索赔,供方应按照需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供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需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

(2)根据货物低劣、损坏程度以及需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过供需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供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需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供方应同时按合同条款第8条的规定,相应延长修补和/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11.3如果需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供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供方接受。如供方未能在接到需方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需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上述第11.2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并征得需方同意,需方有权从应付货款或从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并拥有对赔偿不足部分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12.履约延误

12.1 供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需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接收货物和接受服务。

12.2 如果供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履约保证金将不予返还,加收误期赔偿和/或违约终止合同;如果需方无正当理由拖延接收货物和接受服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2.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供方遇到可能妨碍其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或者需方遇到可能妨碍其按时接收货物和接受服务的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对方。需方(或供方)在收到供方(或需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估,并确定是否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和/或延期提供服务,或者终止合同。

13.误期赔偿

13.1除合同条款第15条规定外,如果供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供方应支付误期赔偿费。误期赔偿费每周按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

13.2误期赔偿费可从应付货款和/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13.3收取误期赔偿费不影响需方采取合同规定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权利。 13.4在收取误期赔偿费期间,需方有权决定是否终止合同。

14.履约保证金在合同履行,完毕后退还,质量保证金在质量保证期满后退还。

15.不可抗力

15.1 如果供需双方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应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因供方或需方先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后遇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

15.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供需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它双方商定的事件。

15.3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供需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供需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6.税费

辽源公共汽车公司热水锅炉采购项目 

1、在签署合同之前,成交人应将谈判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2、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到成交人提交的货物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并交付给采购人之日止,不计利息。六、质量保证金:1、质量保证金为合同总价款的10%。2、质量保证金的有效期到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期满之日止,扣除成交人承担质量保证责任的费用后,剩余部分在质量保证期满后返还,不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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