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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众对裁判文书说理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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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众对裁判文书说理的影响

文/刘昂

【摘 要】裁判文书不仅是法官对案件思考过程的展现,还是向其他不同主体即受众所关注问题的回答,因此裁判文书的说理必然会受到受众的影响。受众对裁判文书说理的影响是多方位的,从说理范围到说理重点、难点,从说理的视角到说理的表达方式等。裁判文书的公开又使得法官不断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以期为受众所广泛接受。 【期刊名称】人民法治 【年(卷),期】2015(000)010 【总页数】3

裁判文书不仅是法官对案件思考过程的展现,还是向其他不同主体即受众所关注问题的回答,因此裁判文书的说理必然会受到受众的影响。受众对裁判文书说理的影响是多方位的,从说理范围到说理重点、难点,从说理的视角到说理的表达方式等。裁判文书的公开又使得法官不断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以期为受众所广泛接受。

裁判文书是写给谁看的,这是裁判文书的受众问题。裁判文书的受众,既包括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主体,也包括司法人员和社会公众。不同的受众,对裁判文书有不同的要求。我们常说做事情要有的放矢,受众对裁判文书的需求就是裁判文书说理的“的”。受众的需求对裁判文书说理的内容、视角、表达方式甚至裁判文书的存在形式均具有重要影响,而受众感受的主观性直接影响到裁判文书说理的可接受性。

受众影响裁判文书说理的内容

(一)受众的利益需求决定了裁判文书说理的范围

裁判文书的不同受众,有不同的利益需求。比如,当事人作为裁判文书最主要的受众,其利益需求点在于实体和程序性权利的满足。以民事案件为例,原被告双方由于利益纷争启动民事诉讼程序,一是在实体上希望法官对纷争进行裁判,支持自己的主张,保护自己的权利,以及获悉自己的主张未能得到支持的理由;二是在程序上希望自己的程序性权利得到保护,比如申请回避权、质证权、被告知权、程序救济权(如上诉权)等。除此之外,当事人还希望法官在公开的裁判文书中对自己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予以保护。社会公众作为裁判文书的重要受众,其利益需求点在于知晓案件的事实和裁判结果,了解判决的理由和依据,从案件中获得警醒和教育,以更好地规范自身的行为。上诉法院的法官的主要关切点在于案件处理的合法性,包括法律适用是否正确、审理案件的程序是否合法等。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除了关切全案处理的合法性外,主要关切自己在诉讼中的意见是否得到采纳,如果不予采纳,不予采纳的理由是否合法合理。

可见,不同受众的利益需求有很大差异,法官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对受众关切的问题做出回应,明确自己的裁断意见,说明裁断的法律依据和证据、事实依据,因此,受众的利益需求决定了裁判法官在裁判文书中说理的范围。裁判文书是给受众看的,要让受众看得明白,看得满意,自然要围绕受众的利益需求进行说理。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需要明确是否需要说理、说什么理、怎样说理的问题,前提是要对受众的利益关切做到心知肚明、了然于心。 (二)受众的层次性决定了裁判文书说理的重点

裁判文书的预期受众种类繁多,但并不处于同一位阶,而是具有层次性。美国

的法官和学者大都认为,意见书的受众首先是当事人,其次才是上下级法院法官等。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不同层级的法院之间存在职能差异,但是,每个法院司法意见书的主要受众都是当事人。澳大利亚联邦大法官布兰森认为,裁判文书的读者首先是诉讼当事人和该判决的上诉法院。应当保证非专业的诉讼人士能够理解该判决的内容。上诉法院则应当可以从判决书中知道裁决如何作出,以及为何作出。学生、法律执业者和大学里的律师也可能是判决书的读者,不过他们的利益应该是次要的。可见,裁判文书的预期受众是有位阶的,在各类受众中,当事人是裁判文书的首要受众已经成为共识。

受众的层次性决定了裁判文书的制作者不能一视同仁地对待不同受众的利益关切。受众有主次之分,制作裁判文书,在关注主要受众的同时,也应当尽量关切到次要受众,但是对主要受众利益需求点的关注与满足更为重要。对主要受众利益关切的裁断及其说理应当是裁判文书说理的重点。

受众有位阶之分,这表明了裁判文书所关切的受众利益重要程度的差异,但实践中这种差异因为案件情况的不同会发生一些变化。比如,相较于当事人,社会公众作为裁判文书的受众,应当是居于次要位阶的地位,一般情况下,裁判文书的制作者不必给予特别的关切,但对于具有广泛社会影响或较大争议的案件,裁判文书的制作者就需要对社会公众的利益关切给予更多关注,开展必要的说理工作,以有力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 (三)受众利益需求的冲突决定了裁判文书说理的难点

不同受众的需求有差异,而且很多时候是冲突性的差异。比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原、被告之间的诉讼请求往往是针锋相对的,一方胜诉往往意味着另一方败诉,这是利益之争;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双方也常常意见相左;对

受众对裁判文书说理的影响

受众对裁判文书说理的影响文/刘昂【摘要】裁判文书不仅是法官对案件思考过程的展现,还是向其他不同主体即受众所关注问题的回答,因此裁判文书的说理必然会受到受众的影响。受众对裁判文书说理的影响是多方位的,从说理范围到说理重点、难点,从说理的视角到说理的表达方式等。裁判文书的公开又使得法官不断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以期为受众所广泛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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