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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员工守则
第一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二条 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及工作守则 第三条 维护公司的利益,不化公为私
第四条 尽忠职守、服从领导、保守业务上的秘密 第五条 保持公司信誉,不做任何有损公司信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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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员工录用、离职
第一节录用
一、公开招聘、公平竞争、择优录用。
二、经公司面试合格者,到人力资源部办理报到手续后,即成为本公司的员工,权利义务需依本公司制度。
三、新进员工报到时需提供以下入职手续: 1、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2、毕业证复印件
3、1寸免冠近期照片 4张
4、户口本复印件:第一页和本人信息页 5、健康体检表:可到区医院或市医院去体检 6、无劣迹证明:可到所在社区或当地派出所开具 7、相关职称复印件 四、 岗前培训
凡新工人、实习、代培人员,在分配工作前先由人力资源部组织企业管理部、安全生产部、用工部门等相关部门进行培训,岗位工人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后在车间指定工人的指导下方可进入操作岗位。
五、 试用期
试用期均为1个月(除特殊岗位、特殊人员外),合格者转正,不合格者办理离职。
六、 员工转正
试用期满后人力资源部会通知用工部门,按转正流程履行转正手续。
第二节 员工离职
员工离职需提前1个月与用工部门或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用工部门或公司按照申请确定其离职期限,确定离职日期后,到人力资源部按离职流程履行离职手续。拒不履行离职手续擅自离职者,公司有权扣发其剩余工资,直到履行完离职手续后,由人力资源部提供手续,财务部领取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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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工作时间
长白班人员每周实行五天工作制,倒班生产人员执行原倒班制度及作息时间,正常出勤。具体作息时间:
长白班 夏季作息(每年5月1日——9月30日)
7:30—11:30 13:00—17:00
冬季作息时间(每年10月1日—次年4月30日) 8:00—12: 00 13: 00—16:30
三班 8:00—16:00 16:00—24:00 24:00—8:00
生产岗位实行轮班制度,员工须提前15—30分钟到岗做班前准备。
第四章 假期及待遇
第一节 请假制度:
一、员工在一个考勤周期内一次性事假三天内或累计五天内(含五天)的事假由部门负责人审批,月末与考勤统一报人力资源部备查。
二、员工在一个考勤周期内一次性事假三天以上或累计五天以上的事假,经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副总及行政副总审批,报人力资源部备查后,方可休假。
三、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请三天(含)以内事假,经主管经理批准,报人力资源部备查。
四、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请三天以上事假,需报总经理批准,报人力资源部备查。
第二节 员工请假分为事假、病假、工伤假、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等 七种。
一、 事假
1、如有特殊紧急情况不能到公司请假者,须第一时间向主管领导报告,经同意后可以休假,休假结束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2、请假理由不充分或影响工作者,主管领导可不准假或令其暂缓休假。 3、员工请事假未经主管领导批准私自休假者,按旷工论处。
4、员工年度累计事假请假上限为45天,一次性事假请假上限为一个月。 5、事假待遇
事假期间不计发工资,当月请事假累计超过3天(不含),每增一天事假,除扣除事假工资外,当月绩效工资少计发5%,依次类推至7天;当月请7天(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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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以上事假,取消全月绩效工资。 二、病假
1、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正常工作,依据医生建议可请病假。 2、门诊病假超过3日(不含3日)须缴验县(区)级(包含)以上医院医生开具医院诊断书。
3、申请病假如有虚伪不实者,以旷工论处,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关系。 4、病假待遇
病假期间计发岗位工资70%(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不计发绩效工资。当月病假7天以上取消全月绩效。
三、工伤假
1、本人请假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人力资源部核实,行政副总审批后,方可休假。
2、如本人不能亲自办理,可委托考勤员办理工伤假,请假手续。 3、工伤假待遇
员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四、婚假
1、按国家规定公司员工可享受婚假3天。
2、员工婚假须提前一周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人力资源部核实,行政副总审批后,方可休假。
3、遇到公司生产、业务特殊要求,部门负责人可不准假或令其暂缓休假。 4、婚假待遇
婚假3天内计发岗位工资与绩效工资。 五、丧假
1、员工直系亲属(父母或养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兄弟姐妹)亡故,给予3天丧假;
2、丧假3天(含)计发岗位工资与绩效工资
六、产假(参考国务院令【1998】9号、吉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1989年9月11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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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员工,可申请产假,产假假期依据国务院令【1998】9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2、请产假须提前一周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审核,人力资源部核实,行政副总审批后,方可休假。 3、产假待遇
女职工的产假期工资及生育金由医保部门统一按标准支付。 七、探亲假(参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1、享受探亲假须具备以下条件: (1)工作满一年的员工;
(2)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每年一次,假期为20天;
(3)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未婚员工每年1次,假期为20天,已婚员工每四年1次,假期为20天;
(4)上述两种情况不得兼休。( “公休假团聚”指利用公休假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
2、探亲假须提前三天申请,主管副总审核,人力资源部核实,行政副总审批后,方可休假。
3、若探亲假影响公司生产和业务,主管副总有权要求员工暂缓休假。 4、员工探亲休假期间患病时,其病休天数仍作为享受探亲假计算,原规定的休假天数不能顺延;如果员工因患急病、重病,假期期满后不能按期返回的,其延期返回的天数可据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按病假处理。 5、探亲假待遇
探亲假期内计发岗位工资,已婚员工探望配偶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基本路费(以汽车票价或火车硬座为基准,超过12小时车程的以火车硬卧为基准)由单位负担;已婚员工探望父母往返基本路费在本人工资30%以内的个人自理,超过的部分由单位负担。
第五章 出勤与考核
集团公司员工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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