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保安服务企
业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 【发文字号】浙公通字[2011]143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1.10.21 【实施日期】2011.10.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保安服务企业管理的通知
(浙公通字[2011]143号)
各市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公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和《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有关规定,为加强保安服务公司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安服务公司的审批。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公司名称中的行业必须使用“保安服务”字样(武装押运公司除外);公安机关依照法定条件,择优审批;在取得省公安厅核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后,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工商执照复印件送省公安厅登记备案。取得《保安服务许可 1 / 2
证》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失效,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由设区市公安机关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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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保安服务企业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保安服务企业管理的通知【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发文字号】浙公通字[2011]143号【发布部门】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1.10.21【实施日期】2011.10.21【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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