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
《武汉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表》
填 表 说 明
一、表1
1、企业名称(1):须填写企业营业执照上登记注册的名称全称,并在申报表封面 “申报企业”栏加盖企业公章,填写名称与企业营业执照、公章名称不一致的将取消申报资格。
2、企业登记注册类型(2):根据企业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类型填写下列类型: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
二、表2
1、企业类型(10):企业根据主要经营范围按照《武汉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二章内容中五种企业类型填写,每个企业只可归属一种类型,企业所填类型将按照对应标准进行考核。其中涉及“销售收入”相关项目,流通型企业(主要指批发市场)除填写销售收入外还要填写市场交易额,农业生态旅游型企业填写综合经营收入额。
2、企业职工人数(14):填写企业当前在职职工总数;其中本地农民工人数(15):填写企业职工人数中武汉市内农民工人数;季节性临时雇佣本地农民工人数(17):指企业在生产旺季临时雇佣武汉市本地农民工总人数。
三、表3
1、生态旅游企业年接待能力(27、28):生态旅游型企业填报。
2、企业产品产销率(29):指企业生产全部产品产销率。 3、主营产品名称(30):填写企业生产量或销售(交易)额最大的产品,一般填报不超过3种,每种分别填写一栏,并对应填写(31)—(36)项,属同类产品的不细分类,如主营产品填写大米,不细分早稻、晚稻等。
2、主营产品原料(34):按以下类别填写,并加括号注明具体品种,括号内没有的可据实填写品种,如面粉加工企业在此项填写粮食类(小麦),果汁加工企业填写水果类(苹果、桃)。
类别:粮食类(小麦、稻米、玉米等);油料类(油菜、花生、大豆等);棉麻类(棉花、亚麻等);糖类(甘蔗、甜菜等);水果类(苹果、柑橘、梨、葡萄、桃、菠萝等);蔬菜类(番茄、胡萝卜、食用菌等);林特产品类(花卉、茶叶、中草药、山野菜等)、肉类(猪肉、牛肉、羊肉、鸡肉、鸭肉等);蛋类(鸡蛋、鸭蛋等);乳类(牛乳等);皮及皮毛制品类(皮革、羽绒等);水产品类(鱼类、虾类、贝类等);其它(种子等)。
3、年出口创汇额(39):填写企业整体营销及进出口情况,不局限在企业的主营产品内。
四、表4
1、企业带动基地情况中企业通过流转土地自建基地面积(41)要填写企业已办理土地流转手续(或正在办理过程中)建设的基地,如没有办理土地流转不填写此栏,只填写(44)或(45)栏。
2、企业带动农户情况(47)—(51)项中,应遵从平衡关系:(47)=(48)+(49)+(50)+(51)
3、凡企业填写通过领办合作社带动农户数(49)项的,须在后(56)项填写领办合作社的名称,并出具企业领办的合作组织登记注册执照复印件,或由合作社出具的企业作为该组织会员单位的证明。
4、基地所在地(46):填写企业在武汉市内主要联结带动基地具体地点,具体到乡、镇、街、场级。
五、表5
(57)—(64)栏,企业凡具有须填写具体项目,如:通过HACCP认证在下栏填写“HACCP认证”,可据实填写多项;不涉及具体项目的填 “是”或“否”。填写了具体项目或填写“是”的栏目,均须在申报材料后附证书、证明复印件,否则视为虚报。
《武汉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表》
填 表 说 明
1、具体栏目可参照申报表相应栏目说明。
2、原第四届市级重点龙头企业需更名的,须出具新更名企业营业执照及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通知书复印件、企业更名申请(申请中需说明更名原因、法人及主要负责人变更情况、更名后企业与原企业资产关系等)、区级主管部门审查意见。更名企业在监测表中“企业名称”相应栏目填写更名后的企业名称,填报情况须按照更名后企业情况填报。